随着中国“入世”的临近,各级政府和企业应该如何着手准备,以迎接“入世”对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对此,专家、学者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博士认为,目前最迫切需要研究的是政府应当如何主动适应入世后经济调节机制的变化。他认为,政府更需要适应入世,主要基于两点理由: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最缺乏的是什么——是政府,还是市场?其次,入世以后,我国现有的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有些会逐渐失效,有些将会发生“变异”。如果不提前研究我国入世以后经济调节机制的变化,并主动地适应这种变化的话,我们就将有可能面对今后的经济波动而束手无策,即使是“加强宏观调控”,也往往会事倍功半。为此,政府应当主动做到两个“让位”:一是从政府调控为主,让位给市场调节为主;二是从政府投资为主,让位给民间投资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减少政府投资,而是要调整政府投资方向,增大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时评撰稿人月阳认为,入世在即,提高政府官员的入世意识应属当务之急。那么,对各级政府来说,入世之后有哪些工作要做呢? 首先,加入世贸组织对整个中国社会带的冲击不亚于一场革命,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或多或少要受到其影响,利益格局肯定要因入世而调整。如何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入世的意义,处理好局部与全局、个人与国家、眼前与长远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证趋利避害,政府义不容辞。毫无疑问,这方面的工作是繁重的。 其次,WTO的所有基本原则及协定、协议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市场导向的基础之上的,其目标是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增长。这就要求成员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取消对企业的补贴和不合理的政府支持措施,尽可能减少乃至取消行政干预;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履行透明度义务,及时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法规。而现在,我国还只是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职能转变、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及社会保障体制、外贸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尚有大量工作要做。譬如,我们的不少政府部门还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行政性管制还过多,审批制还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还有不少政策法规的规定与WTO的规则相违背,部门割据和地方保护还广泛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还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还有不少特殊政策用于支持某些企业,等等。 第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享受WTO成员的权利,使我国的货物、服务业贸易和投资者能够享受更加良好的待遇,使一些国家逐渐取消对我国实行的歧视性政策措施,这样可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走出去”利用其他国家的资源、资金、技术、人力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获得更大的经贸利益。这方面,企业自身自然要努力,但相对而言,政府的行为更具有决定性作用。譬如企业要“走出去”,政府如果还是层层审批、处处设限且办事效率低下,企业就会步履艰难。尤其是在新经济时代,商业机会是以分秒计的,但我们的出国手续办起来极其烦琐,往往是手续未办好,生意已跑掉。 第四,WTO对开放市场后其成员在经济贸易方面可能受到的影响也予以关注,允许其成员建立自己的符合WTO规范的保障机制,对本国(地区)产业实施合理与适度的保护。如面对大量进口产品和日益增加的进口压力,可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政府可对某些特定工业(即俗称的幼稚工业)的发展提供援助;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反对不公平贸易,即反倾销、反补贴,等等。此外,世贸组织有比较完善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争端,政府要帮助企业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损失。这些方面,都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就目前来说,清理一下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红头文件,看哪些与WTO的原则和规定相冲突;将少量没有公开的内部规章对外公开,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它们,恐怕是需要立即着手做的事情。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应尽快废除或修改。 在国际享有盛誉的我国著名法学专家郭寿康指出,入世前后,我国法律法规将经历较大规模的调整: 首先,我国应加紧制定一些世贸规则所要求和允许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新的法律法规。凡世贸组织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制定,无论是出于透明度、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通知该组织本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规则一致的考虑,都需要首先存在相应的国内法。而对于世贸规则所调整的事项,我国在许多方面还没有相应的立法,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电信、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的法律,都需要尽快提上立法日程。 其次,现行法律之中有许多与世贸规则的内容不符合或者规定不充分的地方,这一部分数量大、涉及许多部门,如:涉及到进口数量限制(限额和许可证)、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份要求、优先购买国产品要求的法律条文,都要进行修订;关税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外商投资立法等,都应参照世贸规则结合我国的承诺加以修订。 其三,一些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规应予废除。首先是废除“内部文件”,即使在近期,我国仍有一些“内部文件”新发下来,这些将来都不符合世贸有关透明度的要求;过去的一些内部文件大多数已被废除但是有些仍然没有明令废止,它们与一些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法规均应尽快明令废除。 郭教授指出,世贸规则在要求成员规定相关法律的同时,也给予成员相应的权利和立法空间,我国除了利用例外条款外,还可以制定、实施世贸规定中所允许的成员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如,世贸规则中的“保障条款”的规定和《保障措施协议》,对于保障我们的经济安全非常重要,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能够具体实施。在补贴问题上,一方面我国可以根据有关规则对国内产业提供绿色补贴,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外国向我国出口的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面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我们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垄断法的问题也应予以考虑,《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明确规定了垄断和服务专营提供者的问题,一家企业占垄断地位会妨碍竞争,几家企业瓜分市场或约定限价控制市场也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范围,而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能调整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