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在一定环境中进行,并受到环境的重大影响。有序稳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发展,无序动荡的经营环境可能引致一系列的银行问题,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的监管包括金融法律和实施法律的监管行为。中国加入世贸后,银行业需要建设有序稳定的监管环境,这对银行业进一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监管环境建设的目标 有序稳定的金融市场是各国建设银行业监管环境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这个目标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对于我国来说,在计划经济时期,银行从本质来看不是真正的金融中介,充其量是分配财政计划资金的机构。改革开放之后,银行的性质和功能基本具备,银行业务对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经济发展开放时间尚短,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之中,建设银行业监管环境所需达到的目标,也有一定的特色,那就是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保持有力的行政干预,限制竞争,求得金融市场的稳定。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我国银行业监管环境的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即确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管制利率、分业经营、限制外资银行的准入和经营。 这些措施对实现银行业经营环境的目标起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加入世贸之后,原有的银行业经营环境的目标将面临挑战。按照《金融服务总协定》以及该协定所确定的《金融服务附录》和《金融服务承担义务的谅解协定》所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世贸成员在金融服务开放上了作出承诺,即在维护各国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的义务涉及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世贸,虽然对本国经济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但是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下,中国银行业面临着强烈的外资银行竞争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银行业监管环境建设的目标作出调整。根据《金融贸易服务协定》的承诺,结合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程度,中国银行业经营环境建设的目标可调整为坚持国有银行的主体地位,减少过多行政干预,充分发挥金融市场调控手段的效应,开展适度的竞争,提高服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实现新的监管环境建设目标,在加入世贸后,中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银行业监管环境的建设。 二、监管法制建设 入世后,我国将遵守和执行世贸的原则和与各缔约方的协议、承诺。这对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制带来挑战。我国要结合本国法律和世贸的原则,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以保证入世后金融业的正常营业,做到金融改革开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经营、依法监管。 我国金融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某些金融领域缺乏立法,处于立法真空状态。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市场退出的法规,外资银行在华分行的撤消,我国没有相应的立法加以管理。对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业务电子化的立法更是一片空白。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经济、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有些不符合世贸的原则。 3.已有法律、法规,尚未拟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如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没有拟定相应的实际操作措施,各地的监管标准也不同。 4.入世后,我国与外资金融机构在法律及纠纷中产生在争议要纳入市场解决争端的促裁和专家组的机制,这和我国原来选择的谈判、磋商不同,我国对世贸解决争端机制和实践完全没有经验。 入世后,针对上述情况,法制建设可考虑做以下工作: 1.研究世贸组织原则和我国与各缔约方的协议承诺,对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则和实践进行全面清理,把与世贸组织原则相违背的内容加以删除,把与世贸组织不完全相符的加以修改和调整,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和体系,营造法律环境。 自1982年开始,我国批准外资银行进入深圳经济特区,从事外汇业务。1985年,我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4年4 月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正式生效。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入世后,可考虑制定一部完整的外资银行经营的法律,作为管辖外资银行的基本法。同时,加快着手制定外汇、信托、期货、保险等法规。对一些缺少实施细则的法规,如《证券法》等要制定易于操作的措施。 2.健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保障金融机构成立之初的稳健状态,为其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和代表处的进入标准,并使之具有透明度。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来看,今后引进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时,必须严格坚持准入标准,确保这些银行出现金融危机时有强大的股东作为后盾。金融业不但对外开放,准许外资银行进入,也要为国内具备条件的股份制和地方性中小银行的设立。市场准入要防止出现市场垄断,有利于适度的竞争。 (1)制定市场退出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对外资银行的关闭不能依法及时处理。如1997年日本北海道拓植银行深圳分行撤消,后来又有几家韩、日资银行要求撤销其在华的分支机构,我国金融当局对其处理就感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入世后,中外资银行机构将进入新的发展和竞争时期,金融机构关闭、撤销常有发生,要尽快制定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做到处理此项工作有法可依,及时进行,避免金融风险的扩大,限制金融市场的过度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