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将对现实经济社会发生全面的影响,其中,对政府的影响将是最为深刻的。WTO既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是一组贸易规则的集合,加入世贸组织重要的是要按照它所提供的一系列规则来组织运作,这意味着我们将全面转向规则经济。同时,这些通行的规则对政府职能的发挥存在一个规范和替代的问题。在政府起作用的领域,要按照规则来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为;而在其它领域客观上形成了对政府职能的替代。显然,这对政府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其具体表现在: 1.对现行体制结构的影响。 我国的体制结构是以国有制为中心形成的并以计划经济为主体运作的,一方面由于强化国有制形成了庞大的国有资产,由政府代表所有者进行组织与运作,并依据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起相应的组织运作系统,由此而形成体制结构的基本框架。其最大特点就是整个体制结构与国有资产的运作体系相重合;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经济,为保证指令性计划的贯彻执行,需要从上到下建立完整的行政指挥系统,同时还要把部分经济组织行政化。这样,就无限扩张了体制结构。改革以来,我们在前几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对行政体制进行了改革,部分地调整了体制结构,应当说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体制结构的总体格局。 因此,现行体制结构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要求,面临进一步调整与改革。现行体制结构的问题在于:一是体系不完整与机构的过度膨胀并存,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并切实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的机构没有建立起来,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那些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部门仍难取消,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很强的负作用;二是机构的设立缺少市场根据,机构改革对一些机构进行了调整,但是机构的撤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行政意志,而不是市场意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基点,就是“管”经济;三是缺乏统一协调,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现象仍比较明显;四是机构运行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效率,因为有一些机构本来就形同虚设,而有一些机构的设立就不是以效率为前提的。体制结构的现状与市场经济特别是国际市场规范距离太大,加入WTO将面临根本性的改造。 2.对政府行为的影响。 由于体制结构所决定,政府行为更多体现的是指令性特点,这也是与我们的“指令型经济”或“命令型经济”相适应的。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我们先后经过“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有计划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阶段的探索,政府行为也相应地发生一些转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政府行为的改造具有根本性意义。但是,从总体上看,政府行为仍然没有摆脱一靠红头文件、二靠政策手段、三靠保护垄断这样一种行政支配的行为模式。我们不少政府部门还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行政管制还过多,审批制还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所以,有人把中国经济形象地称之为“审批经济”或“政府管制型经济”。在现实经济运作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替代问题,一些应该由市场起作用的仍由政府包办,而一些应该由政府职能到位的却没有真正管得起来。否则,我们很难理解一些地区存在的企业为上一个项目要盖100多枚公章的事情。 3.对政府目标的影响。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目标通常是:满足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我们的政府目标与此不尽一致。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比较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政府,行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等多种职能交织在一起,其政府的目标取向既复杂而又广泛。首先,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的广泛性与全民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现实,决定了我们的政府目标不可能完全局限于上述几个方面,目标要广泛得多。比如社会稳定和公平分配问题、公共福利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所有权分配与保证全民作为所有者的地位等,都是政府目标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次,由于我们正处在改革和体制重建过程中,政府目标有时表现出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目标相左的取向。政府的目标选择在一定意义上是矛盾抉择或两难选择。例如在满足就业方面,一方面要满足政府的就业目标,政府要创造新的就业条件,开拓就业途径,保证适度就业;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加大企业改革的力度,推动企业加快减员增效、下岗分流。 再次是政府目标的扭曲,一方面由于政府的特殊需求,或为了追求短期行为,或为了实现“政绩工程”,导致政府目标偏差和短期化。重复建设、投资冲动当属于此例。另一方面,在原有体制下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惊人地一致,因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目标是企业目标的替代,或者说政府是通过企业来体现其目标的。比如为满足政府就业目标,国有企业首先成为安置就业的载体,而把绩效目标放在了次要位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目标的不一致加大,这本来是正常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政府往往要把自己的目标强加给企业。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绩工程”或应对重大事件,往往强行向企业摊派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样,政府目标实际成为企业的成本。 政府目标的多元性表明我们的政府还不是与市场经济相称的政府,与国际市场规范也有相当大的距离,加入WTO以后,政府目标面临重大修正。 4.对政府行政方式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应当体现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执行经济活动规则的促裁者以及战略规划的制定者。因此,政府行政的方式要突出以市场和效率为中心。一方面行政方式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把政府行政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之上,市场的开放性决定了行政方式的开放性;另一方面,政府行政方式的选择要更多地体现效率原则,在符合政府角色和目标的前提下,其方式决定于效率,哪种方式有利于效率的发挥,哪种方式就是好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行政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可选择性,无论任何方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一种方式不能增加效率反而降低效率,只要有新的、更好的方式,就会用新的方式来代替旧的方式。政府的积极作用正是通过这种不断创新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