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相当多的人把它视为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开端。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标志着以村民为主体、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基层村庄政治体制创新将进入实质性阶段。但正如许多新生事物一样,农村基层在选举中和选举结束后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国理论界和基层工作者在理论与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现将其研究近况作一概述。 一、村民自治的历史缘起 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元明时期。元代将我国农村中的自然称为社,作为县政权之下的社会区划、集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于一身,对后代、特别是对黄河以北省份影响尤大。明代在继承元代社制基础上,通过颁布条令,强调并突出了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害,平乡里争讼的“老人”主自治形式。清代,实行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的“以乡人治其乡之事”的政策,并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对自治范围、内容、自治机构和人员任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后来的国民政府效仿了清政府实行乡村自治的基本做法,并从完善村庄政治出发,于1930年公布了《乡镇自治施行法》。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村(行政村)一级的政权,即由村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与村人民政府组成的村人民政权。1954年宪法颁布后,取消了村级政权,乡镇为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乡以下的工作单位为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由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的代表主任,协助乡政府负责这些工作单位的事务。由于代表主任一般由乡人民代表兼任,因而乡以下的工作单位多少具有一些自治的因素。1958年的农村公社化运动开始后,这些仅有的自治因素也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而荡然无存。从1982年起,为了填补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出现的农村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真空”,国家在继续发挥和加强执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之外,大力推动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并将其功能由制定乡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扩大为社区事务的全面管理。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次年6月,农村村民自治正式启动实施, 国家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到1997年底,全国农村共有村委会90多万个,村委会干部378.8万名。11年来,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进行了三届或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目前60% 以上的村庄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 对于这种新兴的村民自治组织,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及时作出积极的反应。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以村民委员会为基本组织载体,以《宪法》、《村组法》为基本法律保障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创新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二、村民自治的成效和意义 概而言之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有效形式, 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而且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之一。它有利于在社会主义改革进程中逐步实现国家权力归还社会的远大目标。 2、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又是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进程的制度保证。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推进农村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中,对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这种体制会促使农民认识到,在“统分”的结构关系中,有必要对“统一”的集体经济加以管理、决策和监督。而这些只有通过村民自治,按照民主程序才能管理。 3、村民自治是农民改造自我,提高自身素质的政治条件。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的封建专制历史,使中国农民的平等意识、民主精神和政治参与的诉求都非常薄弱,小生产的意识和“依附心态”却相当浓烈。当前,以农村改革启动的中国改革开放这一进程中应运而生的村民自治,正是培育农民以参与者、创造者的姿态投入改革进程的大舞台。村民自治对改造传统农民的狭隘意识、培育农民的平等、民主和参与精神,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4、村民自治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同时又具备许多事实上的合理性。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是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这两种方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和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大量的民主实践告诉我们,民主的推行总是受实践范围的限制,在一个大规模的场景下,对民主的诉求大多只能采用代表制民主,而在一个较小的地域内,由于接受信息充分,人们总是关心身边发生的事情等因素的推动,可以采用直接民主制。因而,在村为单位的社区推行直接民主,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方式,把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事,变由群众当家,依法办事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