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世界公园”之称的瑞士,是欧洲中部的一个永久中立国,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直位居世界前列。作为既不采取总统制也不采取内阁制而是采取委员制的瑞士政府,其实行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亦有其独到之处。 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瑞士公务员制度最初建立于1924年,但建立之初并未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制度化,而是由联邦委员会以“文告”形式对公务员制度做了一些初步规定。后随着组织机构的增多和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联邦委员会于1927年6月正式制定了《联邦公务员章程法》。章程法的颁布实施,为包括养老在内的瑞士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提供了基本准则。在章程法的基础上,1946年,瑞士对养老保险进行了首次立法,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居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和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 二、筹资与管理 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分为社会保险制度与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两类。凡年收入在19200法郎以下的公务员都采用社会保险制度;凡年收入在19200法郎以上的公务员则采用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但无论是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强制职业年金制度,其内容均可以概括如下: 1.基金来源——三方分担的筹资机制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分为养老金、遗属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三部分。对采用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务员来说,基金来源由公务员个人、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公务员个人与雇主应缴纳的养老和遗属保险费分别为工资或工资总额的4.2%,伤残保险费分别为工资或工资总额的0.6%。政府则每年补贴养老保险费用的20%,其中联邦政府补贴17%,各州(瑞士共有23个州)总共为3%;补贴伤残保险费用的50%,其中联邦政府补贴75%,各州共为25%。对于实行强制职业年金者,养老金、遗属抚恤金与伤残抚恤金,均根据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平均为调节薪金的7.5%,且缴纳的保险费至少要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相同。但无论是采用社会保险制度,还是采用强制职业年金制度,公务员缴纳的保险费均无最高限额规定。 2.全面保障的待遇种类与分类享受条件 根据养老保险法规定,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补助等种类,从而是一种保障全面的制度。 在养老金领取方面,公务员凡男年满65岁、女年满62岁,均可以向负责发放养老金的平均基金会的网点领取全额养老金或部分养老金。领取全额养老金者,必须是从21岁起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公务员,其领取的金额为月最低工资的80%,但最高不得超过1600法郎;领取部分养老金者,则根据其21岁以后缴纳保险费的年数,按全额养老金的一定百分比计发。 伤残抚恤金适用于因伤致残的公务员,它根据伤残程度来确立受益者的待遇标准。凡谋生能力丧失2/3及其以上的公务员,且从21岁历年缴纳伤残保险费,则可领取除养老金以外的全额伤残抚恤金;否则,则根据伤残程度领取部分伤残抚恤金。一般而言,伤残程度导致谋生能力丧失满50%而不足2/3者,可领取50%的伤残抚恤金;谋生能力丧失在50%以下者,可领取25%的伤残抚恤金。此外,如果配偶有残疾,且程度在50%以上者,退休公务员还可领取夫妇全额抚恤金;50%以下者可领取20%-50%的伤残抚恤金。以上各种伤残抚恤金的金额领取标准与养老保险金额领取标准完全相同。 遗属抚恤金是当公务员去世后,其遗属根据公务员生前缴费年限多少依法可领取的全额遗属抚恤金或部分遗属抚恤金。凡从21岁起历年缴费的公务员,其遗属可领取全额遗属抚恤金;部分遗属抚恤金则只要死者生前缴纳了一年的保险费,其遗属即可领取一笔遗属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的领取全额标准,最低者为640法郎,最高者为12801法郎。其具体规定是,公务员年满45岁,且至少结婚满5年者,或有子女,则其受保人可领取年金的80%,其他遗属则按公务员死亡时的年龄,一次发给受保人2-5年的年金。 除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外,公务员如果还有供养亲属,其可另外领取一定的供养亲属补助。例如,如有55-61岁的配偶,公务员可另领取相当于养老金30%的补助;如果配偶已年满62岁,则其可以领取相当于养老金50%的补助。如果公务员在退休时有18岁以下的子女(学生为25岁以下),每个子女亦可领取相当于养老金40%的补助。 此外,有一部分公务员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调查津贴,即当其被列入政府收入调查对象而其收入不够维持生活或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时可以享受该项待遇。对于在联邦机构工作的公务员,根据《联邦公务员章程法》及养老保险法规定,凡工作年满20年者,每年可多领取一个月的退休金。凡在联邦铁道部门任职25年或40年两个期段,可以领到一个补贴证书,领取一定的奖金,应本人要求,也可以领取一个纪念品而不领取奖金。对于女公务员,只要其工龄满35年,就可领取养老金。对于联邦法官,只要其任职15年及以上,就可领取相当于其一半工资的养老金;对于联邦委员退休,则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可领取相当其一半薪金的养老金。 3.制度安排的实施与管理 根据《联邦公务员章程法》及养老保险法规规定,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管理,主要由联邦内政司综合监督并组织实施。具体规定是,联邦内政司社会保险处管理养老、伤残、遗属保险业务,而保险费的征收与记帐及年金的发放,则由平均基金会的网点办理。政府平均总局则管理全国受保人和年金领取者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