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1998年9月1日起,电力、水利、铁道、邮电、交通、煤炭、金融、民航、石油、有色、中建11个行业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一、行业统筹的形成及移交地方管理的主要过程 行业统筹是我国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初期采取的一项过渡措施。自1986年起,铁道、电力、邮电、水利、中建总公司5个行业和单位先后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1993年,交通、煤炭、中国人民银行(含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民航、石油、有色6个行业也开始实行行业统筹。截止1997年底,参加11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有1393万人,离退休人员有421万人。 1.行业统筹的形成。11个行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重要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核心作用。在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初期,国家有关部门先后批准这些行业实行行业统筹,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企业跨行政区域经营,流动性大,远离城市,实行全程全网作业,待业统一核算,以及对中央财政总承包等情况。从我国行业统筹实行情况看,各行业在加强基金征缴和调剂,确保养老金发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国养老保险统筹长期存在的地方统筹与行业统筹两种形式,从一开始,就引起地方和有关部门的争论。 2.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的矛盾。实行行业统筹,实际上是把效益好的企业从地方拿走,把效益差的纺织、森工等行业留给了地方,这既加大了地方统筹的比例和地方企业的负担,又引起同一地区职工退休收入的相互攀比,在一个地区范围出现离退休职工养老待遇水平和企业缴费比例差异较大的情况,各类企业负担轻重不一。 3.移交的时机已经成熟。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后,全国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统一,为行业统筹移交创造条件。1998年国务院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一方面,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现了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同时,合并、撤销了一批产业部门,原由这些部门组织的行业统筹已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将行业统筹纳入地方管理已势在必行,在此情况下,国务院及时决定,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4.移交的主要过程及原则。按照国务院要求,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于1998年8月14日至21日,分两批在北京召开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会议,组织11个行业的15个单位,分别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进行移交。为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是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行业统筹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员结构、负担水平等方面差异很大,在统筹项目、企业费率、待遇标准和管理体制上都有各自的办法,与地方养老保险统筹接轨需要一个过程,许多问题难以在移交前全部解决,必须先移交后调整。二是移交后实行省级管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直接纳入省级统筹,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三是移交的基本数据以财政部核定的1997年度财政决算为准,具体数字各地在接收之后的实际工作中,边运行边审计核实,并逐步实现规范管理。 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主要工作 行为统筹移交地管理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二年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与审计署等部门密切配合,会同地方政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补助移交后的基金缺口。一方面,要求地方把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行养老保险费的全额收缴和养老金的全额发放。另一方面,至1999年底,对部分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困难省市,中央拔补50多亿元用于解决煤炭、有色、中建、水电等企业的养老金发放和补发拖欠的养老金。特别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降低煤炭、有色等企业的缴费比例,出现的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今后每年中央财政对原行业统筹的困难企业将补助67亿元。 2.核定统筹项目。经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明确经审核认定的统筹项目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制止和清理违反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业统筹移交过程中,部分行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此,劳动保障部于1998年6月发出《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要求在通知下发之日到年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手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1999年3月,劳动保障部又下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纠正提前退休和严格退休审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4.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和制定1999年以后新退休人员待遇过渡办法。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明确从1999年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低于企业工资总额的13%,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的比例。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1999年和2000年,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两次对各省上报的行业费率调整方案逐一进行了审批。通过调整,行业企业与地方的费率逐步接近,并且通过将煤炭、有色等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到当地标准,降低了企业过重的缴费负担。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对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封定原行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对按原行业办法和按地方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待遇差加发补贴,补贴按照待遇差的90%、70%、50%、30%、10%比例逐年递减,逐步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