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的性质与界定 关联交易就其性质而言,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也不属于内幕交易。而是类似于市场和企业内部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具有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源于交易双方的依存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交易双方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因此,交易类似市场行为。但由于它们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的关系,因而事实上双方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在这种条件下的交易又体现出企业内部交易的某些特点。由这种二重性所产生的影响也具有两方面,由于交易可以借助于关联企业内部的控制和支配力量来完成,因此可以确保合约的实现,可以节省发现市场价格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合约实现的监督成本等,从而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这是其积极的一面。但在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易都应以市场竞争为条件,这是保证交易公平性的重要前提,也是一条基本原则,显然,关联交易偏离了这一原则。如果交易的价格与市场的交易价格是相一致的,那么这种影响可能无关紧要。由于关联方之间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存在,同时交易又缺乏竞争的市场条件,这样,交易就可能按照一方的意愿达成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利用关联交易来转移资产和利润、粉饰业绩、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来影响投资者、债权人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也是各国公司治理中对关联交易重视与关注的原因所在。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由于各国的市场环境不同,确认的标准也存在某些差别。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主要依据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识别关联方关系是确认关联交易为前提。各国或地区对关联方关系的确认都有相应的具体法规提供标准(见表1) 表1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关系确认标准比较 国别或地区 法律或规范 确认标准 国际《国际会计准则24号》 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 策有能力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57号》 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管理或经 营政策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以 达到可以阻止其中一方完全追求 自身单独利益的程度 日本《财务诸表规则》一方实质上拥有另一方20%以 第8条4款 上50%以下表决权;并通过人事、 资金、技术和交易等关系对该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有重大影响 台湾《公司法》第6章 一公司持有他公司50%以上有 “关系企业”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或资本总额; 或一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他公 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或 两公司有半数以上相同的持股股 东、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 重大影响;或两方或多方同受一 方控制 资料来源:根据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整理。 在关联关系的认定上,各国或地区的标准虽然存在一些差别,但基本上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即以“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关联交易就是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在具体确认时,各国都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惯例,即考虑控制与影响的实质性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也不论通过何种途径。 二、关联交易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 作为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既可能发生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如实物交易或信用关系;也可能发生在资产重组业务中,如我国的“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还可能发生在二级市场中,如关联企业联手操纵或引发内幕交易等。合理和有效地运用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风险、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并发挥企业集团的优势、提升竞争力和占领市场等。在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的改造过程中,利用关联交易也可以有效地进行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激活不良资产和实现规模经济。但在一个非成熟和欠规范化的市场中,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也是明显的和不可忽视的。(1)导致公司各方利益失衡。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决定了每个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而公司的利益不仅仅体现为所有者的利益,而且还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包括少数股东、债权人、雇员以及政府等多个方面。但是,在关联交易中,当一个公司成为关联公司的成员而又与集团的利益不一致时,它就可能丧失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从属于控制它的公司,不公平交易就可能发生。在控制性公司的支配下,这些公司的董事会大都流于法律上的形式而丧失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决策权,公司的权力结构就会失衡,从而导致利益关系的失衡。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虽然维护了控制性公司的利益或整个集团的利益,但损害了从属公司独立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到从属公司多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联交易导致的利益失衡主要表现为作为多数股东的控制性公司对少数股东和公司外部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损害。(2)规避政府税法。由关联交易引起的避税行为主要是控制性公司通过调整纳税主体的应税所得来进行。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在政府税收政策或税率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关联交易就成为避税的一种隐蔽手段,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调整使其有利于税赋较高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将近期来转移收入和分推费用;或者通过相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节利息费用;以及利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关联企业间的税率差别来规避政府的税法等。(3)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关联交易的另一个消极影响是可能干扰正常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由于关联交易的价格往往偏离公允市价,因此,在产品市场上,关联企业可能利用内部协议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搞垄断市场,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在二级市场上,关联交易还可能导致内幕交易、联手操纵等不法行为。关联交易本身虽非内幕交易,但它往往为内幕交易提供了便利,如控制性公司可以利用对其关联企业的控制权谋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而导致内幕交易。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敝性,上市公司还可能与其关联公司联手收购,即所谓一致行动,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达成某种契约,以积极配合取得对某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实行强制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