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建立至今已有20个年头,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审视这坎坷不平的20年,内心充满了欣慰。正是因为有了这不平凡的20年特区率先进行的探索试验的实践,才使我们在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与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冲破原有体制的束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帮助未富地区,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等一些重大问题上统一了认识,积累了经验,并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但是,我们在体验这20年带给全中国人民美好回味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一项更重要的工作要做(从某种角度来说,这项工作也许比回味成功更有意义),这就是清理我们的思路,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其中的教训,以期给我们今后和全国的工作更多的启迪。 一、问题 1.发展内外经济关系过程中的问题 在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特区十分重视发展对外和对内经济关系,并将此视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开展多方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在发展对内经济关系,与内地进行经济技术联合方面均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同时也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特区建设初期。 1.1特区建设初期外商及内联投资都主要集中在工业之外的项目上 在特区建设的初期,除了蛇口工业区和汕头特区,外商投资从一开始就主要集中在非工业项目上,不少外资都投入到房地产、商业、旅游业和服务业。1979~1984年,深圳特区的外商实际投资总额共计5.254亿美元(按1港元折合0.127美元计算),其中投入建筑业、房地产、商业、饮食服务、旅游娱乐的占53.24%,投入工业的占44.32%,投入其他领域的占2.44%。当时特区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三来一补”,外资直接投资办企业的较少。投入工业的外资,也多投向劳动密集型企业,而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获得的外资较少。就连现代化的电子工业,也是进口元器件,进行后工序装配。因此,外资投入单个项目或企业的资金数额都比较小,上千万美元的就算相当大的项目。这在几个特区都曾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从1985年起,上述现象才开始有所改变。 内联投资也存在类似的情况。由于特区建设之初,各行各业都需要发展,出现“投资饥饿症”,对来特区进行内联的资金不作甄别,从而出现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大量涌入特区的现象。加之内地的资金,相当一部分对特区的经济发展方向缺乏正确认识,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和目标,又不具备正确的经营思想,以至于一部分内联资金不是首先把注意力放在工业上,把内地的先进技术和优势产品拿到特区,再努力从事引进、吸收、消化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尽快地向内地转移,以提高内地的生产技术水平;不是把注意力放在努力生产外销产品,多出口,多创汇,加速国家经济建设上,而是把注意力放在追求眼前短期利益上,放在费力少、风险小的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上。特别是有些内地企业或个人,趁有关管理工作跟不上之机,利用香港、特区、内地之间的商品差价和进出口方便的条件,转手倒卖,牟取暴利。这也影响到特区的有些内联企业,它们弃工经商,走私、投机、套汇。这一时期,内联企业的工业项目主要有“四多四少”,即一般技术较多,先进技术较少;劳动密集的较多,技术密集的较少;小型企业较多,大中型企业较少;生产的产品返销内地市场的多,能够出口的少。 关于经济特区产业结构的选择,也曾有过争论,“以工为主”、“以贸为主”、“工贸并重”等种种主张各不相让。一般认为,建立综合性经济特区应以工为主,那样实行外向性战略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因为单靠贸易不仅难以保持持久稳定的繁荣,也难以很好地实施外向型战略。当然,以工为主并不等于可以忽视贸易、信息、科技、金融以及旅游等行业的发展。 1.2特区建设初期进出口贸易逆差过大,内贸企业产品出口较少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深圳特区。1983、1984年的两年中,深圳市进出口总额为18.58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3.277亿美元,进口总额为15.312亿美元,进出口逆差达到12.035亿美元。深圳市1984年进口商品总额8.07亿美元,其中建筑材料、主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价值占47.73%,其余52.27%的商品基本上属于消费品。而在工业品出口中,内资企业(包括特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内联企业)出口比重明显偏小。如1984年工业产品出口总值为2.31亿美元,其中三资企业产品占98.9%,为三资企业工业总产值的72%;内资企业产品仅占1.1%,占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到1%,这与当年内资企业进口自用物品3.2亿美元相比,是极不相称的。 1.3特区建设初期涉外经济法规不完善,特殊政策具体执行上存在一些问题;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也有待加强。 特区建设初期的几年里,涉外的经济法规和条例不完善,不配套;国家对特区实行特殊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出现时松时紧、前后不一、把特区与内地同样看待等问题;涉外工作部门多、手续繁、办事效率低等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贸和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利用。 对内联工作的管理,从法规方面的建设来看,深圳特区1983年制定过《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作为内部文件执行;1984年厦门市颁发了一个《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但这两个规定的条文都比较简单笼统,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有些问题宽严不一,且都局限在各自特区内,国家没有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的关于特区内联工作的法规。从工作机构方面的设立来看,几个特区都还没有设置在特区政府或特区办公室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内联工作的机构,这部分工作多是由若干有关职能部门分头审批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特区很难制定出统一的内联发展规划,而内联企业有时也感到婆婆众多,无所适从。从内联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来看,一般来说,内联企业的组织领导制度,实行的是国外行之有效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一般由特区方担任董事长,内地方担任经理。但由于特区干部较为缺乏,无法对每个内联企业都派出专任董事长,只能一人身兼数职,分散了精力。而几方组成的董事会,由于成员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因此有的内联企业的董事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加上内地干部和特区干部在思想上、观念上、发展战略上、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而常常在企业的发展方向、内部的经营管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市场的开拓与占领等等方面发生争执,甚至产生矛盾,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