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载文对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 一是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缺陷。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缺乏商业化经营的产权基础;大量的不良债权存在;银企关系不顺;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不彻底;资本金补充存在问题。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很不规范,定位不明确,职能模糊。特别是合作金融机构,未体现其合作性质,而是盲目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第三,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存在功能缺陷。1.缺少能够推动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的,为国企改革服务的投资银行;2.缺乏对中小企业发展起支持、扶持作用的风险型机构;3.缺乏以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基础的体外信用监督体系,未形成规范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4.各专业银行内部无成熟的产业研究部门,从而使贷款无法规避风险;5.缺乏有利金融稳定的存款保险机构。 二是金融市场体系的缺陷。第一,市场主体尚不完善。政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独立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未真正商业化;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居民金融风险意识差。第二,市场客体缺乏,金融创新不足,市场流动性不足,投资渠道(品种)不多,使绝大部分金融资产集中于银行存款。第三,市场结构失衡。货币市场相对资本市场而言,容量小、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发展严重滞后,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第四,市场人为分割。国有股、法人股不上市,使该部分资金“非资本化”(与最大化价值无关),上市成为一种“圈钱”活动,公司股价失真,过度投机行为普遍,股市风险加大。第五,市场信用基础薄弱。各经济主体间未形成稳定的横向信用关系,违约甚至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导致金融工具流动性降低,金融风险加大。第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一方面业绩好的企业无法进入金融市场交易,不利于资金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违规经营的企业仍然在金融市场上浪费资金,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逐步消化。 三是金融宏观调控的缺陷。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解决了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但未得到有效执行,央行无法单独作出重大决策,权威性未完全建立。货币政策未摆脱对经济增长目标的依附,央行仍承担了部分财政职能,特别是国民经济部门结构调整任务还需央行承担。央行间接调控运转不畅,行政手段还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分业经营原则,央行不能调控证券、保险业,使央行货币政策作用范围缩小,货币政策效能下降,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间不够协调,在治理通货紧缩上作用不明显。 四是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第一,宏观经济政策不稳定,经济剧烈波动,使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经济环境趋于恶化,金融业无法平稳运行,使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第二,微观金融基础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清,竞争不充分,政府过度干预,削弱了市场有效约束,使得金融监管处于低效率状态。第三,现行“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造成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业务交叉产生矛盾,使金融监管效率下降。第四,金融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技术和方法落后,人员素质低;法律法规建设落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第五,存款保险制度严重滞后,不能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不能避免局部危机对全局的冲击,难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