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探索有了较大的理论突破,推动了又一次思想解放。这些突破都是理论观念和意识形态上禁锢的解除,是对我国及世界其他有关国家改革开放与发展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中,许多人仍然把所有制看作决定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性的“所有制拜物教”。要使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就必须打破这种“拜物教”,还所有制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真实作用和地位。 如果按照传统理解,所有制性质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那么以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制为例,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有国家公有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有国家公有制,而在人类历史上东西方的原始、奴隶、封建社会都有过不同类型的国有制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不能一提起国有制就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呢?为什么要在国有制前加上表示社会制度性质的修饰词呢?比如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等等。从逻辑上很好回答,即不是国家公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而可能是相反,即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国有制的性质。就是说,所有制性质不是决定了而是决定于国家制度的性质。其实国有制只是所有制的一种,其社会属性当然要由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而不可能是一种逆向决定关系。比如,如果极而言之全部社会财产均由国家公有,但该国家政权不是由共产党掌握而是由地主阶级执政,它就只能是封建主义社会。 说所有制不是决定社会制度的关键因素,并不是说它的地位无足轻重,相反它是调节公平与效率、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手段或工具。换言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论是公有或私有,不过是财产的组织形式或资源的配置方式。如果不考虑国有、集体、个体经济在历史上是如何产生的,只分析在今天的现实中它们是如何延续的,那么所有制就是由谁来组织和支配一定量的财产或资源,是资源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已。当然它对效率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采用什么所有制形式取决于部门、行业、产品的性质。如果属于公共部门和公共产品,就应由公有经济来提供;如果属于竞争性的部门和产品,则应由非公有经济来提供;当然总有一些产业和产品是处在“中间地带”,其由公有还是私有经济提供取决于当时当地许多具体条件。当政策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可让非公有经济多经营“中间地带”;而当政策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时,则应让公有经济多经营“中间地带”。这个道理也可以反过来说,即公有经济的功能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而非公有经济的功能就是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果让公有经济去生产竞争性产品,则势必效率不高,这正是我国体制的根深蒂固的毛病。 把所有制作为财产组织方式或资源的配置手段,而不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基础,为我们根据发展水平、部门性质等选择所有制形式,从而有效地配置资源,提供了极大的选择余地和空间。我们完全可以依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论述来讨论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国有经济或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都不是社会主义的特征,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经济或其他公有经济形式。比如公众所有的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公有制甚至占到绝对优势地位,比如英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1987年的股票总额中有77%是由公共机构、公益部门及慈善机构占有的。 另一方面也可以说,私有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特征,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私有经济,也有非公有经济,或者再扩大点范围说,有大量非国有经济存在,甚至可以占到相对主体的地位。比如越南等国及我国的海南省、浙江省的私有经济加上其现有其他的非公有经济就已经占到了至少是相对的优势地位。也就是说单纯的所有制关系同调节关系一样,都不构成判断一个经济社会的性质的标准,而必须同时考虑一个国家的政权的性质和统治这个国家的政党的性质,而且事实证明后两者更为重要。 (摘自《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