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中提出的新课题,也是实施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夺取反腐败斗争决定性胜利、达到长治久安的希望所在。 近几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在反腐倡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仅1999年一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查结案13万多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万多人,同比增长6.5%。其中被处分的县(处)级干部4092人,地(厅)级干部327人, 省部级干部17人。典型的大案要案有: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以权谋私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利用职权侵吞巨额公款案,广东省湛江市特大走私、受贿案等。今年以来,又严肃查处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严重违纪违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主席成克杰收受巨额贿赂案,等等。这充分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严惩腐败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惩腐治贪的心声。 但是,从目前总体情况看,反腐斗争的形势还相当严峻,许多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已经揭露和查处的大案要案看,多数都是职务犯罪,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而且不少是利用职权,编织关系网、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形成团伙犯罪。极少数干部甚至高级干部腐败到了无法无天、令人发指的地步。这严重亵渎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损害了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干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对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构成了严重威胁。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初就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我们要变小平同志的“担心”为“放心”,保证我们国家沿着邓小平理论所指出的方向胜利前进,就必须把反腐倡廉的工作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我们现在正是这么做的,这方面的力度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是大的。但是仅有查处这一手是不够的,而且在查处这一手中,还有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公开揭露的重大案件,几乎全是由中纪委、最高检察院亲自出马或强力干预才得以突破,才水落石出的。出路何在?就是中央近来一再强调的反对腐败一定要标本兼治,着重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而要做到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就必须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并乘势构建起制度完善、监督严密、教育得力的源头防治腐败的体系。 一、制度是保证 制度是指在国家和社会中每个组织和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拒腐防变,必须以健全的制度作保障。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后来又强调:“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法律制度是制度建设的最高形式,法制就是制度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纲领确定下来。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起一整套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章制度,比如市场交易公开制度、公平竞争制度、产权明晰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公开拍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会审计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等等。这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经济制度的健全,不仅可保障市场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而且可以堵塞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缺损和漏洞,防范产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腐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必须相应转变,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必须加快进行。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必须从改革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改革和精简行政审批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行政、司法办事公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工程项目招标制度,国有资产处置拍卖制度,会计委派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以政务公开为主体的行政、司法制度建设,重要目的是从体制上割断权钱联姻的脐带,拆除权钱交易的“暗箱”,也为广大群众监督政务工作开通一条渠道。 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但制度又要靠人去实施、执行。因此,为了保证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主体——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制定规范公职人员廉洁奉公、防止腐败的制度,如进一步扩大群众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公务人员公开招聘、民主推荐、民主测验、民主评议、竞争上岗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在职、离任审计制度,干部定期考核和轮换制度,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职务回避制度,职务资格限制和剥夺制度,干部推荐、考核责任制度,惩治腐败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等等。行政、司法等公职人员手中均握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本来是人民赋予以保护人民利益的职责,但是这些权力如果没有必不可少的制度的规范约束,就可能异化为谋取私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