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司法腐败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领域正在进行一场广泛、深入的改革,法官法的修改已经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也正在酝酿之中,请问您对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如何评价? 蔡定剑:司法腐败暴露出我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种种弊端,现在确实是到了应该认真地进行司法改革的时候了。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几年,过去主要是进行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现在已经到了司法组织机构和人员等制度性改革层面。到了这个层次,司法改革本身也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在此我想强调三点:第一,司法改革也要依法进行,不应该出现所谓的“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之类的问题。比如审判庭设置方面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各级法院设置哪些审判庭,可是司法部门出台的审判组织机构的改革措施却无视这些法律规定,取消了经济审判庭,增设了许多其他审判庭。我不是说这种做法的结果不对,而是说程序和方式有问题。法院组织机构是法定的,这一点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应该是先修改法律,再进行审判机构的改革。审判长选任制方面的改革也存在这个问题。再比如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首席大法官由国家主席授予”,而在我国宪法中,并未规定国家主席有这项职权。第二,司法改革不应该完全由司法机关自己来做,否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司法改革可能有自己的利益行为。比如这次法官法修改中提出的“法官的工资待遇从优”的问题,在法学界能对此形成共识,认为法官是一门特殊职业,待遇是应从优,国外都是如此。但是,人家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是社会精英,全国的法官才几百、几千名。我国的法官有20万,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机关干部、教师、转业军人、大学毕业生等。待遇怎么从优呢?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放到法院机构改革和法官选任制改革以后解决。再比如法院编制问题,这次法官法修改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编制”。我国宪法对国务院副总理的职数有明确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数没有规定,如果由法院自己定编制,能不能防止机构“自肥”的现象呢?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法官的数量一般也是由法定的,而不是由法院自己来定。所以,我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可设立一个司法改革特别委员会或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综合研究司法改革问题,承担起司法改革整体设计的任务。第三,司法改革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方向,不仅仅是法院;公检法整体上怎么改,都应该有一个整体的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司法改革当然要照顾现实,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在方向上一定要把握准确,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搞“摸着石头过河”,也不能是各自为政,自己改自己的,而应该是配套联动、整体推进。否则,今天的“改革”不但不能达到目标,或是为以后的改革铺平道路,而且可能与目标相悖,为以后的改革设置障碍。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高度注意。司法改革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实现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要达到这个目标,具体有三方面的任务:建立廉洁的司法队伍,建立独立、公正的审判制度,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程序制度。这里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问题,二是司法组织的行政化问题,三是法官的官僚化问题。 记者:司法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问题近年来人们谈论得比较多了,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解决方案,您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蔡定剑:法院在名义上是国家的法院,但在设置上是完全地方化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是完全混在一起的,法院实质上变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法院的人事任免,法院的一切经费,法官的衣、食、住、行,托儿养老,都系于地方党政手中,法院怎么能够完全置地方利益于不顾依法办案呢?如果法院不听地方党政领导的意见,轻则被训斥,重则罢官。在各种权力压力和地方利益的引诱下,即使再好的法官也难刚正不阿。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我国法院设置的改革入手。改革的措施之一是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要做到这一点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财政安排上比较困难。在这里我更加强调的措施是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司法审判系统,中央法院系统设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官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来选任。地方审判系统由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款,法官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特别委员会选任。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实行分权管辖。我认为这种办法可能更可行一些。 记者:在司法组织的行政化方面又是如何表现的呢? 蔡定剑:关于司法组织的行政化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的关系来看,从理论上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应该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指挥命令关系,可是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却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判案时经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乐意给下级法院作各种指示。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等行政化色彩也很浓。从法院内部来看,法院内部的管理完全是行政化的,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级别序列,法官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主从关系,下级要听上级的,独任审判法官、合议庭要听审判委员会的。这些都是非常不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现象。 记者:也就是说,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本质上的不同。您认为法院是没必要行政化呢,还是不能行政化呢? 蔡定剑:法院既没有必要行政化,也不能行政化。法官审判案件从逻辑上说,他是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律,所以他只需要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级和领导负责,他不能按照上级和领导的意志去判案。我们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是司法观念上的问题,现在不但是行政人员、老百姓缺少这种观念,就是司法从业人员有的也缺少这种观念,没有把司法和行政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