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章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0-260X(2001)-0094-09 一、民间制片人与政府同时发现影戏的社会传播功能 电影产生于西方,融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摄影和科技等为一体,是一门综合艺术,西方人自己很喜欢,传入东方后,东方人也很喜欢。19世纪末电影在西方诞生不久,就被西方人介绍到中国。而且一到中国就被中国人喜欢上,很少听说有反对电影艺术的,这在文化传播上尚属特例。19世纪末中国很羸弱,而西方列强又很霸道,因此凡西方的东西,照例会被先反对一阵,电影却又例外。中国人不反对电影艺术大概同中国人内心丰富的情感分不开,中国古代就有皮影戏和各种地方戏,乡里城里逢农闲日、节庆日,或做祭祀、还愿活动,差不多都喜欢演点不同形式的戏。顾颉刚先生对戏剧在中国的悠久性和普遍性这样说过:“戏剧之兴,……上古用在悦神,其后流为俳优,渐以娱人”[1]。因此,“戏”是中国民众非常熟悉的艺术形式,同时也可以说有很深的民众基础。恐怕也是这个原因,中国第一部电影,所拍摄的就是“戏”。它是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由北京丰泰照像馆的老板任景丰拍摄的,影片是《定军山》,乃是《三国演义》中的故事,主角是由我国著名京剧演员谭鑫培出任的。这是中国人拍摄的第一部影片,加上谭氏的出色演技,一炮打响,当时在社会上就产生很大影响,经济效益想来也不差。接着丰泰照像馆又拍摄了《长板坡》、《青石山》、《收关胜》、《白水滩》、《金钱豹》等影片。据说当时看电影的人之多,须用“有万人空巷来观之势”形容,以后这些影片还运去江苏、福建等地放映,观众热烈欢迎之势也不亚于北京。这是西洋光电技术、摄影技术同中国艺术、中国戏剧文化接合的成功,这种成功反映出当时民众找到了一种新的娱乐形式,同时说明电影文化传播具有极大的民众市场。 这使得一些有正义感和有志向的文化人,有意将电影作为一种事业来做,像当时的张石川、郑正秋、洪深等人就是这种人,这是些很聪明、有眼光又具有开拓精神的人。 当然,这种事要作为“事业”来做,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经济问题,二是道德问题。解决经济问题是吃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解决道德问题是社会接纳并体现责任感的需要。电影受民众欢迎的程度,使得市场不成问题,经济问题可以赖此得以解决。王国维先生亦认为,中国戏剧离不开演帝王将相和才子佳人,同时还要歌颂仁、义、礼、智、信[2],文人知道中国老百姓喜欢这些内容,当然,文人或多或少也受这些内容的影响,加之中国文化向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内涵在支撑人的活动,因此,作为“事业”的事自然就有这个道德意识在内,于是道德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换句简单的话说,就是做事的人不甘“平凡”。这样,当时的张石川、郑正秋、洪深等人,从电影受广大民众欢迎这一点认识出发,便自发地从民间的角度提出电影制作、放映的社会责任问题。 郑正秋曾在专谈电影的刊物《明星特刊》上发表自己的论点,认为电影和戏剧的制作,“最高者,必须含有创造人生之能力,其次亦须含有改正社会之意义,其最小限度亦有批评社会之性质”[3]。他不仅这么说,而且也这么做,当时他为亚细亚影戏公司编写的我国第一部故事片《难夫难妻》就是一部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猛烈抨击封建婚姻制度的影片。而其他人如洪深和张石川等也都认为,影戏为传播文明之利器,能教育普及,提高国民的文化程度。 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皆以特有的社会责任感,发现电影的社会传播功效,并加以利用和创造,这一点对推进电影事业在中国的发展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大概因文化和环境使然,政府也发现了电影的社会传播功效,只是政府的看法和做法与民间的不同。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首先并不简单地将电影仅看作只具娱乐功能,而是用了一个非常政府化的概念,在政府的文件上称电影有“通俗教育”[4]的功能。当时北洋政府教育部有一个“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影和戏剧的内容都属这个通俗研究会管。而国民政府又有更进一步的看法,将电影不仅看作有通俗教育的作用,还看作有意识形态宣传的作用,因此,国民政府对电影的管理就更严、更复杂。管理单位有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内政部、教育部。而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下属又有一个称作“电影剧本审查委员会”的组织专管电影和戏剧内容。从蒋介石到身兼行政院长和立法院长的胡汉民、司法院长戴传贤、内政部长黄绍竑、教育部长朱家骅等人都管过电影,似乎,只要是在这个位子上的人,都要抓电影和戏剧方面的事;除此之外,一些特殊的地方,如上海、南京,还要市长亲自抓。电影被这些重要单位和重要人物来管,主要是因为电影具有非常强的社会传播功能,电影在西方更多的是向技术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中国则是向思想意识方面用功。所以当国民政府注意到电影的社会传播功能的时候,同样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有效利用它的社会传播功能来宣传国民政府、国民党的方针政策和思想,控制其意识形态的传播。行政院的一份文件是这样看待电影的:“惟此种娱乐……关系党义宣传,亦至密切。党部参加审查,自属必要”[5](P344)。从这份文件的用词不难看出,电影的作用被提到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当局是一定要加大力度管理的。当然,与此同时对电影的认识也就被人为地抬得越来越高,上述文件是1930年的认识,到了1933年政府对电影的社会传播功能又有更深的认识,被看作是可以为国家和社会谋“幸福”的工具。当时行政院有关“不得摄制阶级斗争影片”的文件这样说:“电影事业,对民众教育影响甚大,载舟覆舟,惟在取舍,……必求电影业与政府合作,为国家与社会前途共谋幸福”。电影被政府抬到这样的高度,其直接效果就是,电影业在当时就不是民间可以随意发展的行业,电影的拍摄和制作也不是随便的事情。电影一事变得非常的严肃和谨慎,且必须配合政府的意图行事,如若不然,就可能自找麻烦,政府明文告诫,“切勿玩忽,致干未便”。但是,为使电影有利于政府的控制和利用,国民政府又出台一些鼓励政策,这就是1932年12月先后颁布的《国产影片应鼓励其制造者之标准》和《我国所需外国影片之标准》。在政府看来,凡符合这两个“标准”的影片就可以映演,也就是政府认可的“良片”。由此可以看到,电影在中国近代有着另一番耐人寻味的较特别的状态和命运。最直观的情况是,政府和民间对电影的社会传播功能有着极不同的态度与方式。民间主要是按照民众喜欢的方式和内容,扩大市场需求以满足民众对娱乐文化的需要。而政府则是根据自己的政治要求来控制、调整和诱导它的存在,这是近代政府对电影管理的最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