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众传播的两种主要形式,电影和电视承担着解释、说服、娱乐等多项功能,对现代信息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影视受众是一对多的传播活动的对象和受传者,由于电影、电视在传播符号上的近似,受众认知过程的模式、接收的媒介信息以及记忆对输入信息的影响均有相同之处。但是,电影、电视对注意的选择的环境不同,对信息的表征也就有所不同,而受众心理思维的调节和控制由于影视传播途径和接受环境的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由此综合因素终导致影视受众信息接受行为输出的不同。受众心理是受众在接受媒介传播的信息时产生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过程,是媒介传播内容这一客观存在作用于受众大脑而产生的主观反映。受众心理由媒介传播所触发,又会影响和制约受众对媒介信息的选择、接受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媒介的传播效果和媒介的经营发展。以下将从影视受众的心理特点、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等方面对电影、电视受众接受心理进行对比分析,并由此探索满足不同接受心理的影视发展途径。 一、影院与家庭:不同“注意”环境中的接受心态 电视与电影同是影像艺术,但电视的审美优势在纪实,电视的审美优势却在于艺术假定性之中。电影和电视创造同一种“声画表现力”的语言活动是同一的,但这种活动存在于两种不同的场合。而且电影和电视虽同为与现实实现联络的工具,但电视技术和电影技术所设计出来的是完全不同的同现实建立联络的机制。 (一)电视观赏的仪式化和电视收视的家居化 媒介系统的影响力在于,它控制着个人、团体、组织、社会系统和整个社会为达到其目标所依靠的讯息资源。媒介具有不同的特质去适应日常不同的场合的不同意图,电影院通常是社会和公共媒介,电视则在私人化、家庭化或家居休闲的意义上占主导地位的媒介。 像对社会系统一样,受众个人对媒介系统也有着依赖关系,按照美国传播学家梅尔文·德弗勒和桑德拉·鲍尔-洛基奇的设想,个人生存和成长的动机驱使个人争取的三个重要目标是:理解、定向和娱乐。(注:梅尔文·德弗勒、桑德拉·鲍尔-洛基奇《大众传播学诸论》,1990年9月,第342页。)当受众利用媒介讯息资源去了解和解释现在、过去和未来的文化和事件时,就对媒介产生了“社会理解”的依赖关系,在微观方面,受众运用这些了解来确定行动和与他人交往的方针。而在娱乐身心的依赖关系上,也有相同的个人与社会的两种依赖关系,独自娱乐依赖关系是指具有美学、享乐、刺激、轻松特性的媒介内容本身产生吸引力,而在社会娱乐中,依赖关系是基于媒介内容能够促进人们彼此交往。 由于电视对自身本体行为模式的定位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基于电视技术特质决定的信息载荷能力,二是电视在对其它文艺样式兼容过程中对自身样式形态的建构。这就使电视媒介具有超出其它大众传媒的信息传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电视涉及“理解”“生活参考”和娱乐等全部依赖关系,而电影在技术时效和艺术审美方面的特质,则决定了电影受众从电影诞生那一天起,就承袭了娱乐的主要依赖关系。在行为方式上,电影受众倾向于社会娱乐依赖,电视受众一般是独自娱乐依赖关系。 “去看电影”与其意味着一个特别的电影的时刻,不如更像一种社会活动。它表现了原初的“观众”的延续,这个意义上的“观众”由那些常常与他人结伴出来参加公共社会活动的人们组成。这个时刻有超出任何“信息”的传播或任何个人获得的满足的意义,对于共同参与媒介行为的朋友、家人或其他人来说,内容是次要的,例如,两个处于浪漫关系的恋人也会去看电影,但电影的美学价值并不像他们一起上电影院那样重要。看一场“糟糕”的电影与看一场“好看”的电影在仪式上一样令人满足。当然,也不乏带着独自娱乐心态的电影受众,但他们身上所特有的追求影院气氛,追求隆重的习性,使他们习惯上把进入影院和共赏艺术品的仪式化行为联系在了一起。电视则不似电影,就收视的“隆重感”而言,在家庭生活的复杂模式中它总是次要的。 “看电视”通常比“看电视节目”更能精确地描述正在进行的事实,但它过分夸大了普遍存在的荧光屏的意义,表现媒介应用特征的杂乱性和偶然性实际上就只是一个感觉物质。传输模型和行为科学在电视受众研究上,将电视受众定义为暴露在外来影响下的孤立的个人组成的大众,这不无道理。 电视传播过程的最终完成是在受众的家庭,在家庭收视环境中,受众对自己生活环境的熟悉及主宰心态,使之无法产生类似影院的空间上的陌生感和由陌生产生的压力感,因而也无以构成对文艺欣赏和审美必需的视觉重心与心理重心,在家庭收视环境中,神圣和美感为琐碎和实用替代。 电视不要求电影那样持续的“注视”,而仅仅要求观看者“扫视”,注视意味着受众全神贯注地观看,而扫视意味着无须特别费力于观看活动,相对而言,电影受众是关注者(spectator),电视受众是浏览者(viewer),电视受众的注意力往往是局部的,由于各种原因:商业广告的中断,家务的料理,甚至电视机在家庭中的摆放位置,“电影受众被‘控制’的目光在家庭里被分散了”(注:S·弗-刘易斯《心理分析:电影和电视》,《世界电影》1996年第1期,第4-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