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246(2001)04-0065-10 一、中小企业辅导政策的演变 根据学者分类,中小企业政策就政策对象而言,可分为以中小企业整体为对象的“一般(基础)政策”及以特定中小企业集团为对象的“特定政策”(注:见横仓尚,“中小企业”,收录于“日本的产业政策”,第十九章,小宫隆太郎、奥野正宽、铃村与太郎等编著,台湾经济研究院编译,1986年。)。一般政策是为补足中小企业由于面临人、钱、物、资讯、市场之不完全性而制定的。这些政策包括培训中小企业研发与经营能力的人力资源政策,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与信用保证制度的金融政策,提供技术、市场、经营资讯的诊断辅导政策,及避免大型企业联合垄断的公平交易政策等等。而特定政策则包括协助特定的中小企业群,如小规模企业、协力厂、卫星厂等的政策。 以台湾而言,早期的中小企业政策主要是以有特定辅导对象的“特定政策”为主,而近年来则逐渐走向以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协助相互合作、辅导自立发展来协助所有中小企业发展的“一般政策”。 在台湾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曾面临许多问题与困难。由于其本身经营体质的特殊性,一旦经济不景气及外在环境发生改变,中小企业的生存便受到威胁,某些中小企业因而往往需要政府的辅导。1964年台湾当局开始由行政院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办理中小企业辅导工作,至1991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台湾当局辅导工作正式有了法律依据。以下即针对历年辅导机构的演变,以及辅导法规及方案的制定与演变作一探讨。 (一)辅导机构的演变 1964年由经合会创始办理中小企业之辅导工作,1966年成立“中小企业辅导工作小组”,次年行政院核定实施“中小企业辅导准则”,1968年依照准则成立了“中小企业辅导处”。1964年至1969年间,中小企业辅导工作小组及中小企业辅导处,针对少数具有外销实绩或深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为对象,采取重点辅导、集体诊断及综合辅导方式,推动技术、经营管理、市场推广、财务协助及合作组织的促成等工作。 1969年以后,经合会改组,结束中小企业辅导工作,而由经济部工业局接办。从1970至1980年,工业局第六组与中小企业联合服务中心(由工业局第六组及财经单位联合成立)以制造业及加工业的中小企业为对象,工作重点以资金、技术及产销三方面辅导为主,且因“中小企业信保资金”的成立,进而加强中小企业之融资与保证,并为因应1973及1979年二次石油危机,而加强推动中小企业之合并经营。 1981年,经济部成立中小企业处,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之辅导工作,为促进整体性规划,乃修正中小企业辅导准则且拟定辅导中小企业发展中程计划。1987年由于汇率的冲击,因而有“辅导中小企业方案”的产生,并成立“中小企业辅导小组”。总括而言,历年来台湾当局对中小企业(运输业及服务业均属之)服务的项目,包括实施整体性辅导,推动行业集体辅导,企业自动化及生产技术之创新,并联合财团法人与有关财经单位,加强辅导体系之功能和协调建立健全的中心卫星体系。 辅导机构对辅导工作的推广有不小影响。在经合会时代在执行上颇受社会关注。而在工业局时代,由于层级较低,所以辅导受重视的程度降低。具体做法较限于技术与经营层面,协助与辅导项目较少。唯金融体制逐渐扩展,因此得以配合中小企业信保基金加强中小企业的融资。1981年以后,在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以较完善的辅导架构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改善其经营体质与融资问题,但由于无完整的法律基础,以致有事权不一的现象,从中央到地方无法连贯运作,平行的财经部门中只有道义支援而无必然的权责关系,只有委托运用民间之各种财团法人、工商团体、学术单位及顾问公司的辅导成效较好;此外,有关其所需的经费资源也极为缺乏。“辅导中小企业方案”实施之后,并成立“中小企业辅导小组”,且分别在台中、台南、高雄及宜兰等地成立服务中心,这些措施对其职权及业务的帮助甚大。 (二)辅导法规及方案的制定与演变 辅导工作涉及政府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经由立法才能顺利执行辅导事宜。整体而言,历年来下列三项辅导法规方案对台湾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1.中小企业辅导准则 1967年行政院核定实施中小企业辅导准则后,台湾当局为加强辅导各于1968年、1973年、1977年、1979年、1982年共修正五次,但其准则内容仍相当简略,且其只为行政命令,因而无法发挥太大的功效。 就辅导对象而言,在1977年8月末修正前的中小企业辅导准则中曾经规定:“凡规模过小,在经济发展上无辅导价值之企业,不予辅导”,并且以(1)从事外销业务或有外销潜力之企业,(2)产品足代替进口减少输入之企业,(3)公民营企业之卫星工厂,(4)可增加较多就业机会之企业,(5)产品符合台湾地区标准,或产制新产品经确认其有发展前途之企业,(6)列入军需工业动员体系内之中小企业,(7)其他为台湾当局经济计划所鼓励之企业为优先辅导之对象。1977年8月修正后则改为“以外销为主,应符合政府规定之设厂标准及安全标准”为限,显见辅导对象有阶段性不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