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89年8月28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89年第9号文件), 文件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新时期党的建设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6 页)这个文件是经过全国组织部长会议讨论后作出的,江泽民同志于1989年8月21 日在会上发表讲话说:“私营企业主,国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次会议的文件里面讲,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我赞成这个意见。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如果让不愿放弃剥削、依靠剥削生活的人入党,究竟要建成一个什么党?”(同上,第442页)。由此可见, 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运用邓小平理论,针对私营经济合法化以后的新情况,作出的第一个建党文件,它划清了党的社会政策与建党原则的界限,对于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纯洁性,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深远的指导作用。 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地区就出现了违反这个文件的规定、公然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情况。如地处沿海发达地区某市的一个镇,从1994年就大批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许多私营企业主还担任了党支部书记。该市组织部的一位干部说,这种现象“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社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此类情况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私营企业主成为党员,就会介绍其他私营企业主入党,私营企业主当了党支部书记,就会为私营企业主入党敞开大门。在这种情势下,1999年南方某省三市就有858名私营企业主正式提出入党申请, 占三市私营企业主总数的42%。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趋势已经蔓延到了北方,有人说:“非公企业一些职工,甚至有一些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也迫切要求加入党组织。在非公企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尤其令人不解的是,有一篇题为《促进个体私体企业健康发展》的署名文章提出:“那些确实守法经营,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私营企业老板,可以及时吸收入党。”守法经营是私企老板必须遵守的公民义务,向国家交税,是私企老板对社会的起码贡献。按照这个标准,许多私企老板都可以入党了。这样做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的变质。 二 为什么某些地区党的组织竟然违反党的纪律,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呢?笔者认为,在违反党纪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客观规律发生了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说明了我国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1978年,公有制是当时社会唯一的经济基础,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在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必然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领域产生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从全国来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经济基础中仍居主体地位。因而我国上层建筑的主体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但在某些局部地区,私营经济成份已经在当地的经济基础中占了主体地位。私有企业主成了当地经济领域的主体力量之后,已不满足于法律赋予的参政议政地位,而是要求在当地的政治上层建筑中占据主体地位。但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上层建筑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在这种条件下,私营企业主要在政治上层建筑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可行办法就是参加共产党,使自己在共产党的名义下掌握当地的政权。这就是某些地区私营企业主迫切要求入党并有一部分已经入党的社会根源。 从某些地区党的基层组织来说,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县乡以下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当地工商企业,其主体已经是私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要办什么事情,必须依靠私营企业,于是就产生了党的基层组织“傍大款”的现象;有些党的基层组织要办事而手中无钱,就急于拉私营企业主入党出资撑腰。据《中流》2000年第7期所载《话说“老板党员”、 “老板书记”》一文披露:“河南省新乡市一位私营企业主称,他曾对几次三番来拉他入党的村党支部书记说:‘那些党员去外边参加组织生活,谁知道都组织点啥,我也想在企业里成立支部,得叫我当书记才成。要是光让我当党员,系根红头绳,叫我出钱干这干那,那不划算’。”这位私营企业主的自白,说明了当地的基层党组织拉私营企业主入党,是为了要私营企业主出钱,而私营企业主出钱的条件是要掌握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权力。二是企图用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办法,使私营企业受党组织的支配。《中国改革报》2000年6月26 日发表了一篇题为《发展非公经济必须加强党建工作》的署名文章,这篇文章在论述私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时,提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不是企业的附庸,要协助和监督私营企业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也提出了一条这样的意见:“要通过发挥党员的作用,为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言献策,把党组织的意图转化为企业的决策和行动。”笔者认为,建言献策是应当的,但只能供私营企业主参考,不能把党组织关于决策的意见,一定要私营企业主接受,化为企业的决策和行动。这样做,就意味着夺了私营企业主的自主经营权,实际上否定了私营企业主对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营企业主的这种所有权的实现就是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如果党组织的意图发生失误,导致企业亏损,党组织能赔偿私营企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吗?企图通过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从而把私营企业改变成由共产党支配调动的企业,这是根本行不通的。私营企业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企图用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办法改变私营企业的性质,就是企图用上层建筑的力量决定经济基础。这种违反客观规律的意图和行动只能适得其反,其结果不是共产党改造了私营企业的所有制属性,而只能是私营企业主改造了共产党,导致共产党丧失其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