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监督 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我们采取了许多监督制约措施,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的来讲,这些措施的局限性都很大,效果不理想。 ——靠自我监督来防止腐败。这是我们党最看重的监督方式之一,也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措施之一。可以说,我们的党对自己的儿女,特别是对那些掌握了权力的儿女的关爱和信任,是任何党派都无法比拟的。除了年年、月月、天天教育,告诫他们遵纪守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外,对他们的行为也是信任有加。允许他们犯错误,更允许和欢迎他们改正错误。出了问题,只要能主动讲清楚,一切都好说。这一切,对那些肯自律的人固然有效,可是,那些利令智昏、丧心病狂、不见棺材不掉泪的腐败分子,哪一个能自我监督,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和罪行?如果将党和社会健康的希望尽托于个人自律,是行不通的。 ——靠党内监督来制止腐败。党内监督有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监督、同级党委成员之间的监督、纪检机关的监督、党员的监督等等。这些纵横交错的监督,不可谓不严密,不可谓不周全,一般情况下也是有效的。不过,在权力高度集中、党内缺乏民主机制的情况下,这种监督也无法到位。 ——靠群众监督来揭发腐败。诚然,这些年来所查处的案件,其线索主要是来自群众的举报、控告和上访。问题在于是否揭发在群众,而是否受理和处理却在组织。对此,群众一无监督权、二无知情权。群众揭发了能否得到受理,受理了能否得到处理,处理了能否合理合法,揭发了是否安全等等,仍然缺乏保证。 ——靠新闻舆论监督揭露腐败。这几年,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凡是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大多得到了及时处理。正因如此,社会上才有了“不怕会上通报,只怕公开见报”的说法。但在现有新闻体制下,新闻媒体受制于行政权力,本级新闻媒体很难揭露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腐败行为,各级新闻媒体很难揭露各级有腐败行为的领导人,下级新闻媒体更难得揭露上级的腐败行为。此外,新闻工作者的揭露监督权也缺乏保障,新闻媒体揭露的公正性也无人监督。 ——靠法律监督来惩治腐败。应当说法律监督是最有效、最有权威、也最严厉的监督。但在现实中,可能形成执法人员管法律、法律管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管执法人员的某种怪圈。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保障司法独立的权力?谁能保证执法部门依法治腐的公正、公平?面对超越法权的政治权力的腐败,又有谁能保证法律的神圣性不会受到侵犯? 监督的尴尬 与其说是尴尬的监督,还不如说是监督的尴尬。从实践来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实质上是监督体制不适应新形势而造成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还不完善。因此,现行权力监督体制和制约机制的生成发育还不成熟,其内在结构,运行机制和功能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与缺陷。 首先,在体系的结构上缺乏有序性和统一性。目前,我国监督机构数量之多,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罕见的。但由于缺乏有序性和统一性,没有构成一个严密的监督体系,无法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监督系统,各种类型的监督制约不能形成一定的关联结构,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制肘、相互内耗,无法保证监督层次合理、运行得当,也无法保证监督制约有一个统一的目标、规范、行动以及明确的责任,以致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效能。如现行的监督机构中,既有党内的,也有行政的;既有经济的,也有法律的;既有舆论的,也有社会的。但各种类型的机构执行的却是自己特定的职能,监督的是自己特定的对象,而各自监督的对象并不都集中于各监督体系之内,往往分布在各地区、各部门,这就使得缺乏有序组合和统一的监督机制,常常形成一种混乱局面,要么齐抓共管,要么各执一端,要么互相推诿,其结果不是乱监、滥监,就是空监、漏监,严重削弱了监督制约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 其次,在运行的机制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立性。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受制于监督主体为前提。但我国的监督,特别是党政监督实行的“双轨制”,即监督机构既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受同级党委和行政机关领导。这种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在同体监督之内,决策、执行、监督三权混为一体,尤其是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下,中央纪委、监察部受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而以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其人、财、物等均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管理。这样,形成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儿子监督老子”的尴尬局面,使监督常处于“两难”境地。当监督机关不能兼顾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和指令、决策、要求时,监督机关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只听命于同级党委、政府,不仅难以监督同级,连下级也难以真正有效地进行监督。 再次,在整体上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所谓腐败就是对权力的滥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制约权力的权力,只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才有保障。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在完善监督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显得比较零碎,也不具体。不但仍有许多监督的法规尚未出台,而且已经出台的一些法规因不规范、不具体而难于操作。结果,在现实监督活动中不得不为一些问题而向上请示,最终以领导人的讲话、批示、答复为依据,使监督行为缺乏明晰可靠的法律依据,夹杂着浓厚的人治色彩,导致监督机关拥有的权力与其所肩负的责任极不相称。例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际上既无立案权,又无处分权。各级纪委立案要报告同级党委;对被查对象动大处分要经党委批准,动小处分也要报告党委。党委若不同意纪委的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如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监督机关。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监督权。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一年一次的会议,根本不能经常性地充分地反映问题,职能发挥不充分,而且其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难以体现人大作为最高监督机关应有的监督权威和力度。而且人大代表本身“官僚化”趋势日益严重,其切身利益受制于党政领导,不可能行使监督权。至于其他监督则更是苍白无力。如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由于力量小,也是象征意义多,权威性小,产生不了多大监督效果。群众监督虽具广泛性,但监督不具强制性,党政机关可理可不理,有的地方还压制甚至打击报复敢于检举控告的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虽是“无冕之王”,但缺乏法律保障,常常受权力控制,也很难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