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信息网载文,指出了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四个缺陷: 1.税少费多,税外收费对纳税人侵权严重。正税不足、杂费泛滥是我国目前财政分配的现状。而企业和个人对不合理的收费往往慑于收费部门的权威而敢怒不敢言。大量的税外收费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2.我国长期以来,流转税一直占主体地位,实际负税人缺乏对自己纳税权利保护的意识。而作为流转税的实际负税人的消费者都是以支付价款的形式支付税款,对于付税并无感觉,至于付税多少也难于计算。对自身缴税的事实一无所知造成了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缺乏强烈的保护意识,而要求政府提供合理的公共服务也就显得“底气”不足。3.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与纳税人缴税不足紧密相关。我国名义税负较高,然而受征管水平的制约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影响,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征税不足的问题比较严重,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并不重。权利与义务是相伴相随的,在未能履行其自身应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就不敢太多奢求权利的保护。4.中国传统文化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影响。长期以来,在人治观念尤其是中庸之道的影响下,我国纳税人的个人权利本位价值观一直没有树立,忍让意识强,权利意识弱,诉讼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