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经济、政治大局出发,为调动亿万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亟需给农民创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其中,土地制度是第一位重要的。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应进一步给予法律保障,能够使他们发挥才能,把土地种好,还能农外创业,必将引起各种有利的历史性变化。 立法是为了稳定家庭承包制,要使农民有稳定感 家庭承包制从30年不合法,20年合法,到今天要立法,这是个很有意义的历史性飞跃。这证明,符合生产发展需要的一些政策、一些组织形式会给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任何人都阻挡不住。从非法到立法,这个变化很不简单,有人为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在家庭承包成为合法以后,我们要从政策层面转到法律层面,给它一个有力可靠的法律保障。就是把从公有制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以法律形式,肯定它是一个经济主体,一种物权,应按私人财产给予保护。我们过去说,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我们提出,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为私人财产,其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使用权可以说是准所有权。它包涵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还有抵押权、入股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在立法时将界定清楚,形成法律依据。 土地要流动,但这种流动主要应依靠市场的力量 我们强调稳定,同时也要鼓励流动。鼓励流动要避免行政行为,要靠市场。通过市场转让,优化土地配置。市场经济没有要素的流动就不成为市场经济。尤其今后30年之内,我们国家要实现年翻两番,达到世界中等国家水平,要有大批农民进城转业,离开土地,我们一方面鼓励农民爱护土地,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抵抗外来侵犯,另一方面也不要忘记鼓励农民离开农村。农村想要富裕,就非得减少农民不可。中国要想发达,非有大批农民转到第三产业不可。因此,我们的立法不但要界定稳定的方面,还要界定流动方面。稳定方面就是要排除不稳定的因素,其中一条是要对调整有个态度:三十年内不调整。其次,上级政府也应规范自身行为。比如说,农村土地转到非农用途。如工业、商业用途。部分土地用于效益更高、更大用途,不能一概反对。我们不是搞农业社会主义,而是要搞工业社会主义。现在政府征用土地的方法是先变成国有,然后才能出让,转让的价格是市场价格,但给农民的不过是这个市场价格的一个部分,政府得大头,农民得小头,农民这个小头又由集体和农民两方面分,到头来农民得到的很少,少一亩土地,就多一个农村失业人口,必须从别人那里凑一份地。以前广东某县农民曾经为这个问题包围过县政府要讨个说法。政府认为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引起土地升值,不是农民,而是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因此大头应归政府,农民对此不认可。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我希望能弄清楚,不能只关心国家,不顾及农民利益。 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还有其他方面,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法律界定要很具体。它的标准是不影响农民向土地投入的兴趣,使农民能够根据这个法律抵抗一切外来的对权利的侵犯。 要有一个制度环境,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很难得到一份土地,但是想要他离开土地更难。我们一直禁止调整,提倡有偿转让,但是调查的结果表明,多少年来,只有1 %的土地流动,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我国资源禀赋中人多地少,土地不只是个经济来源,而且是社会保障的财源。每个老百姓能有一份土地,就占有了一份生存的资源。所以,对调整土地农民不满意,而有偿转让又很少出现。当初允许农民承包的土地平均分配,是为了保证农民的起点公平。我们讨论过这个问题,也知道是平均主义的后果,但不得不接受。起跑的公平不等于社会公平,我们解决社会公平要靠发展生产力、靠公正立法、靠经济发展、就业结构变化,实现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到时中产阶级成为多数,农村的社会公平就会有一个新的表现。现在的公平是起点公平,是温饱公平,是在分配贫困。将来要经过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富裕和文明,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这个转变,一定是要靠市场的力量,发展生产力,不是靠公平分配。这也是我们改革后得到的新观点,这个观点要纳入立法中去。过去我们要社会公平就搞集体化,结果集体化搞得农民很贫困,不能解决问题。 我们实际工作中首先要使“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这个制度成为一个法律制度,而且落实到每一个乡村里去。现在看来,还有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个制度。既然不知道就不懂得捍卫自己的权益。其次,要把法律条款制定好,把各种关系都界定清楚,把各种权利的边界界定清楚。没有边界就不知道什么是侵犯,什么是正当权利。再次,对有些问题,我们不要因为过去有规定,就不敢变动。合理的东西我们提出来请中央讨论。比如,土地不准抵押,可是农民要想从银行得到贷款,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要有抵押。这可以创一项金融市场工具,扩大内需。因此,我们应向政府提出建议。现在农民连个农会也没有,没有很好的谈判地位,就靠一些党政组织研究机构等有关机构替他们说话,如果这些机构也不说话,那就很不好办了。现在乡镇一级可不可以成立农会,让农民有谈判的代表,有提出各种诉讼的组织力量。此外,政府要保护农民长期使用土地的权利,就要依据法律仲裁。还得有一套仲裁机构,有一套仲裁程序。政府还要有司法检查,以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可能有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付的办法是形成农民的政治压力,使农民敢于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依法抵抗侵犯。社会有关利益集团互动,以至互相博奕,才能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