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域工业的概念应重新定义 长期以来,对县域内工业的分类主要是从所有制角度来进行的,如称之为县属工业、乡镇工业、个体营私营工业;也有称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等。随着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还继续沿用过去习惯来对县域工业进行分类,已远远落后形势的需要,也无法反映其内涵或曰名不副实。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就一个县工业来讲,应从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这个角度来对一个县域范围的工业进行规范定义,这样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县域内工业经济的实际状况,帮助我们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从根本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新旧体制转轨交替的特殊历史时期,研究县域工业的概念,更有着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产权结构来看,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县属工业、乡镇工业概念将不复存在。十五大以来,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上下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进行了许多探索,大量的国有、集体企业实行了改制、改组,有的出售给社会自然人,有的改造成股份制企业,等等,至1999年底,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近80%实现了改制。在一些改制力度较大的地区,如浙江、广东、苏南和山东等部分地区,已不存在单纯的国有、集体企业。从射阳县来看,经过二年多的大力度改制,已有一部分企业改制为国家、集体不控股、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或社会自然人独资企业,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化,就县域范围内的工业而言,单纯的国有、集体企业将会越来越少。对那些改制后企业仍称之为县属企业、集体企业显然已名不副实。 (二)从企业组织形式来看,以资本为纽带的各种公司制的法律形态将取代单一落后的国营、集体经营等模糊概念。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制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改制企业和未改制企业的最本质的区别所在。随着改制的深入,股份制、自然人独资等规范化的法律形态是企业存在的组织形式,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营、集体经营等政企不分的组织形式将被历史所淘汰。实现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最先进的潮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激活生产力诸要素,因此,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谈县域内工业经济不应再延续使用国营、集体经营等模糊概念。 (三)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成份,都应该成为县域内工业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独立的主体,只要产品有市场,对社会有贡献的,不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也不论投资主体是谁,都是平等的竞争实体,企业的产权归属与企业社会存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当前的形势下,继续从所有制角度给县域内工业企业分类,不能不使人感到其中有身份歧视的意味,不利于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因此,只要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内在发展活力,机制灵活,不管企业归谁所有,都应成为县域工业发展的主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县域工业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在一个县的区域范围内客观存在的,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内在发展活力,从事自然资源采掘、利用原材料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的总称,这些企业兴办在城市的应称之为城市工业,办在农村的可称为农村工业。 二、民营工业应当成为县域工业的主体 明确县域工业的主体,也就抓住了发展县域工业经济的主攻点和着力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县域工业的主体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改革开放前,县域工业的主体无疑是县属工业,乡镇企业蓬勃兴起后,乡镇工业基本成为各地县域工业的主体。我认为在现阶段,民营工业应当成为、也必然成为县域工业的主体。 首先,不断深化的改革形势要求民营工业成为县域工业的主体。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大以后,全国掀起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热潮,相当数量的工业企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加上原来属于民营工业范畴的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民营工业在县域范围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达到相当的比例。去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对国企改革进行研究部署,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加快“国退民进”、“抓大放小”的步伐。就县域工业而言,由于基本不存在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几乎全部国有工业都属于“退”的范围,集体工业更是可以全部退出。有“退”就有“进”,国有、集体资本逐渐退出只能由民间资本进入,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民营工业培植成县域工业的主体,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县域工业要加快发展,突破口只能是民营工业。民营工业必须审时度势,紧紧抓住结构调整的契机,实施资本经营、资产重组、资源扩张,培育更多的优势企业,把民营工业做大做强,进而成为县域工业的主体。 其次,日趋优化的宏观环境支持民营工业成为县域工业的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其后,有关打破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产业限制开始提上议事日程,国家有关部门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着手清理、修订有关部门的法规和政策,其基本原则是,凡不符合新宪法精神的都要及时修订或废止,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将对内开放,取消对国内非公有单位的投资限制。今年1月底, 广东省政府在“两会”上宣布:“凡可向外商开放的都允许私人资本参与投资。”类似广东这种拆除产业“藩篱”的举动,各地都在进行。凡此种种,为包括民营工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民营工业完全能够在这种良好的环境支持下发展为县域工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