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面临“二次开放”,这对民族金融企业来说,不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无疑会带来空前的发展“商机”,同时也会带来严峻挑战。我们应该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把外来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充分利用过渡期(入世后2-5年)的缓冲作用,加快调整与改革步伐,并致力于中、长期战略准备。 一、宏观政策取向战略 (一)科学设计我国金融开放的政策框架和步骤。金融监管当局在制订金融开放的政策目标时,要充分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努力减轻民族金融企业在加入WTO后遭受冲击的程度。一是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不对称原则”,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只能逐步实现自由化,所以在开放过程中,应参照国际上不同国家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同的经验做法,循序渐进,有梯次、分步骤地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内设置若干必要的防线,切忌急于求成,以确保开放的力度和速度与我国金融实力水平相适应;二是要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在条件成熟之前不宜过早地实现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三是要利用“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相分离的原则,针对我国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实现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角度,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附加限制条件(尤其是准入条件),并制定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规划,避免出现盲目引进,以保护民族金融企业;四是为了避免国内金融企业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还要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保障条款”,作为保护民族金融企业免遭国际垄断资本冲击的有力武器,以此来合法保护我国金融市场。 (二)改革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的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形式是股份制。通过资本股份化,可以明晰财产所有权和财产使用权的关系,使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合理,并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重组,能够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国际看,国外金融企业大都是股份制;从国内实践看,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在资产负债率,资产规模、利润构成、客户构成、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大大好于国有独资银行。因此,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金融国际化大趋势,推进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围绕产权主体多元化,对国有独资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当然,在股份制改造中,必须保证国家的绝对控股,在此基础上,允许国内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参股,并逐步允许国有独资金融企业转化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扩充资本。这样,既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竞争实力,同时又有利于其受各方面的监督,加快自身的改造。 (三)实施集团化、规模化、全能化战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一个发展趋势,金融领域内各行业相互渗透,形成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集团来增强竞争力,并全方位占领市场。1999年10月,美国国会与行政当局就取消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跨业经营限制的金融改革法案达成妥协,横在美国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即将全面拆除。这一革命性转变,使驻美外国金融机构可以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全部金融业务于一身。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选择分业经营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为了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资金过多流向证券和房地产等市场而助长投机,便于对不成熟的市场进行监管。但加入WTO后,中国经济、金融体系的运作要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拘泥于分业经营的思路将束缚民族金融企业的发展,并且还会使其风险更加集中和扩大。因此,监管当局必须早做决断,尽快向混业经营转轨:一是进一步向证券公司开放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此扩大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加速其向投资银行的转变,同时又使商业银行间接参与证券业务,通过多元经营来规避其系统风险;二是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放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股票、房地产、贷款等),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率;三是加大民族金融业机构并购重组力度。当今国际金融领域,面对全球区域性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金融业的重组浪潮日益高涨,且呈现出新的态势,突破了原有的强强联合、强弱联合方式,出现了跨国界、跨行业的新的联合。我国也于1998年6月拉开了银行业并购重组的序幕,但力度不大,尚未突破分业经营的框框,我们应该大胆地向集团化、规模化、全能化、外向型方向迈进,逐步培育出集银行、保险、证券于一身的国际化超级金融集团。 (四)完善法律法规,构筑公平竞争环境。1995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规范金融行为、培育金融市场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出台时大的经济背景的影响,以及这几年来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已显现出了相当的局限,很多条款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相矛盾,特别是未全部涵盖中国向缔约方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有一些条款制约了中外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因此,必须尽快对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凡是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应予以废止或修改,中方向缔约方做出的具体承诺应尽可能体现在法律法规中。当然,在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既要借鉴缔约国的成功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金融监管水平,以维护我国金融主权的安全。当务之急,要着力做好三方面的事情:一是清理现行金融法规,解决中国“入世”后的规章透明度问题;二是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涉外法规,解决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三是调整和完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解决中资金融机构展业的局限问题。此外,要按国际通行做法,适当提高国内金融业的各种准备金,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改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不同比例及时、充足计提;在税收政策上,要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给外资、合资金融机构以优惠税率以及“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课以民族金融企业同样的税率,从而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