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日益提高,公民私有财产量无论在个体形式,还是在整体规模上都有很大增长。为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系,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必要和适时的。这不仅成为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一、遗产税的历史概况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有时也叫死亡税(deathtax),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税种。它属于财产税体系,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远在古埃及、罗马帝国时代就有历史记载。当时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用来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而近代以促进社会资产平均分配为目的遗产税则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日本(1905年)、美国(1916年)等国先后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至于我国,1915年中国第一次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但是没有通过施行。1940年,中国第一次开征了遗产税,并于1945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遗产税法。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但是没有开征。在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列入计划。1994年,在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重新设立了遗产税,并规定其收入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遗产税在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其所处国家、时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有不同的课征理论。如国家继承说,这种论点以德国法学家布鲁切利为代表。其主要论点是: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并非独自努力的结果,还有赖于政府的保护。既然政府为私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政府也就有权利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对遗产征收遗产税就是政府分得继承权的一种手段。再如平均社会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对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社会高收入阶层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子孙后代,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通过遗产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此外,还有官设推广说、溯往课税说、还原所得税说、遗产课税能力说、社会公益说等。这些学说分别从不同侧面为遗产税的课征提供了理论基础。事实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时也不一定只选用一种纯粹理论意义上的观念,一般都是从多方面考虑的。 纵观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制,按照课征方式和纳税义务人划分,可分为三类:1、总遗产税制。是指对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课税,不问其继承人多少,也不问遗产的分配方向。该税制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南非等。2、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亡人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分别进行课税。该税制要考虑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也采用累进税率。代表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等。3、混合遗产税制。亦称总分遗产税制,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在税后的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来征继承税。代表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三种税制比较,实行总遗产税制比较符合我国国情,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又能做到相对公平。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日益与国际经济接轨,经济发展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提出了要求,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 (一)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全体公民都有义务按自己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向国家纳税。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税制体系。目前,我国的财产税类相对于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而言明显滞后,只有房产税、契税和车船使用税三个税种,而没有把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财产遗产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财产税存在很大欠缺。开征遗产税,无疑弥补这个不足,从而促进现实财产税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税制体系的健全。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社会公平与稳定,缩小贫富差距。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伴随着效率的提高,社会公平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据报载,1994年中国最贫困的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这个差距已经超过美国。开征遗产税,其税负难以转嫁,意味着纳税人可支配的财产减少,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相一致,不仅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平,相对缩小贫富差距,而且有利于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四)开片遗产税,有利于遗产合法继承。遗产通过课税,取得民法、税法等法律认可,有利于法律对遗产的保护和遗产的合法继承。现在不少遗产只有发生了继承纠纷才诉诸法律,相当部分遗产没有办理法律继承手续。随着遗产继承人变化,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的继承遗产,遗留问题日益复杂,一旦发生纠葛,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审判困难重重。遗产税开征后,遗产继承人根据税法的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这不仅保证了继承人合法继承遗产,而且遗产的办税过程也是继承人的学法用法的过程,有利于增强继承人依法纳税意识。 (五)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克服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进步。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财富划归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继承人依靠遗产生活的欲望,促使他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富裕。日本实行70%高税率的遗产税法,其目的是通过征税使遗产的大部分财富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的过分隔代积聚,鼓励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被认为是实现“三代无富翁”的根本保证,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不无借鉴意义。因此,我国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人们向国家、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遗产,淡化人们的金钱意识和财产意识,引导人们依靠奋斗脱贫、劳动致富,抛弃不劳而获、安逸逍遥的思想,这必将大大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