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 20年来我国改革的大方向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计划经济体制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失败的,它给人类的三分之一人口带来了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困惑甚至贫穷。我们以如此巨大的代价最终选定了迈向现代的市场经济是一个历史性转变。计划经济注定是坏的经济,但我们却不能天真地认为市场经济就注定是好的经济了。事实上,当今世界上既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而后者多于前者。因此,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防止滑入一个坏的市场经济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个坏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因是国家(或政府)与经济人(企业与个人)的关系定位不对,而问题的根源正是由于没有好的(即较完善的)法治基础。对照前述的法治的两层经济含义,产生坏的市场经济的原因有二。首要的原因是政府权力没有有效地受到法律的约束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窒息经济活力的问题。由于技术进步,政府在现代经济中可支配的权力远远大于在传统经济中,因此不受约束的政府行为后果也更为严重,这在当今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尤为突出。当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时,政府部门和官员便会侵犯产权,乱收税、费,搞摊派,任意干预和限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有时政府的用意是善良的,却不了解其不利后果。但有很多时候,某些政府部门以“规范市场”和“社会福利”为名,实际搞寻租并导致腐败。无论出于善意还是私心,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预的结果都是增加市场交易成本,阻碍经济发展。 产生坏的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原因是政府未能较好地履行其约束经济人的职责,这有多种表现:政府未能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结果产权受强盗或“黑手党”的掠夺;个人和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经济效率低下;合同无法有效执行和纠纷不能得到公正解决;政府规制不力导致金融危机甚至崩溃;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利划分不明确陷入财政困境;中央政府不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市场分割;等等。这些问题在一些转轨国家尤为突出。俄国近几年的转轨在上述几方面都出现过问题。而捷克证券市场发展的不成功则是另一个例子。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一个完美的市场经济。但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不必是一个完美的市场经济。即使在发达国家,法治也并非完美。比如寻租和过度规制也是问题。但是近一二十年来,由于放松规制,情况大有好转。又比如,政府规制不力也使金融危机常有发生。但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筑在较为完善的法治基础上的。而多数发展中和转轨国家的法治建设尚较为落后。但是这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一个基于法治的市场经济的突出典范,其法治完善程度甚至超过很多发达国家。又比如一些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进展较快,使得经济发展迅速,它们包括东亚的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包括东欧的一些转轨国家如波兰和匈牙利。 当我们具体分析法治中存在的问题时,有必要区别两类问题。一类是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文字。法理学家和经济学家通常比较四种基本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北欧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判例,而其他的三种都是成文法系。我国的法律受德国法系影响较多,但近年来在不少经济法中正在更多地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不同法系中的法律规定对经济发展有不同的影响。一些经济学家发现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正面,法国法系最为负面,而德国和北欧法系介于中间。即使在同一法系中,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的差别也不小。 法治的另一类问题是执法和司法。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执法和司法的差别比写在文本上的法律的差别对经济的影响更大,这往往是因为执法和司法比立法更困难。从原则上讲,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简单地照抄它国法律(现在甚至可以从网上下载),但是执法和司法就是另一回事了。首先是人力资源问题。警察、检察长、律师和法官是不能从国外进口的(东德是一个例外),因此一个国家往往要用相当长的时间来培养法律人才。其次是执法的力度问题。提高执法力度不能只靠“抓”,更不能搞不按法律程序的“大检查”式的“运动式执法”。加强执法必须在执法者受法律约束情况下实现,这显然是不易的。第三是司法公正问题。执法会出错,裁判纠纷也会出差。这可能是政府判断失误,也可能是某些官员因利益所图而有意所为。为保障司法公正,经济人应当有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和上诉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利,这更是困难的。最后,遵法又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人们是否遵法取决于他们对别人是否遵法的期望。众所周知,法不责众。因此遵法要使全社会人们对法治有信念,而信念的建立需要相当的时间。 从以上的分析看出,要真正完善法治以建立好的市场经济,执法和司法比立法的难度要大得多。比如近年来我国的立法进展相当快,相比之下,执法和司法的问题就更显突出了。执法,特别是司法的改革往往是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因此也就成为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关键。 六、用法治视角分析我国当前的四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对产品和劳动力市场的过度规制应减少。 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打着“规范化”的旗号,大搞“加强规制”、“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新规定种种“许可证”、“上岗证”和“资格认定书”等等。我们的粮票、油票、工业券已经进了历史博物馆,现在也许是开始收集许可证和上岗证的时候了。这些证除了少数是必要的外,大多数是与基于法治发展市场经济的精神相违背的。试举几例:某交通管理局本应代表乘客利益,鼓励竞争,相反,却理直气壮通过行政手段搞价格垄断拒绝降低,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又比如,不少城市为限制农民进城,制造各种障碍,包括发明创造各种“证”。据报道,某大城市把不许外地人在本市工作的行业扩至上百个,甚至包括旅馆服务业。再比如,一些科技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高科技开发中热衷于搞高科技含量认定。据说某一应用软件经过三年才被认定为高科技。我在《硅谷的故事》(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1期)中写到,盖茨和乔布斯当年恐怕都拿不到我们颁发的工程师证书,因为他们是大学和中学的辍学生;而最初的苹果电脑也不会被我国的专家们评定为高科技产品,因为它们在当时根本就是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