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立科研机构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 1.国立科研机构的管理模式 在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国立科研机构都是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国家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研究机构的职权范围、职能、工作任务均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与国家实验室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机构法、授权法和各种专项法。联邦法典第5 卷“政府机构与雇员法”详细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权力与义务、运作、行为,雇员的雇用与管理等。该法为政府机构的通法。每个联邦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在成立时都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关于某机构成立的法律一般都以该机构的名称命名,如“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法”、“国立卫生研究院法”等,更具体地规定了该机构的职能、组织结构、人员数、机构负责人的职责等。 在日本,政府对国家科研机构也是以相应的法律、政令来进行管理的。政府在成立某一研究机构时,均相应地制定一项具体的法规,如《航空宇宙技术研究所组织规则》、《理化学研究所法》、《理化学研究所法施行令》、《理化学研究所法施行规则》等。日本对非特殊法人的国立研究机构通常以颁布总理府令的形式进行管理。在总理府令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研究机构所在地、内部机构的设置、内部各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人事制度、各级领导职务的职责、所长咨询委员会的设置等。在对具有特殊法人资格的国立研究机构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机构的设置目的,法人资格,资本金的来源,内部管理章程的内容,领导职务的设置、权限、任命、任期及解任,职员的权利与义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开展方法,财务管理,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惩罚规定等。 (1)政府创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多数国家的国立科研机构采用此种模式进行管理。其中有些国立科研机构本身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部分,如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国立卫生研究院等,主管部门对它们的管理基本上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还有许多国立科研机构属政府职能部门的下设机构,如美国农业部、国防部、环境保护局的下属研究机构,政府对这些科研机构的职能、组织结构、人员编制、业务范围、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人员的任命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监督检查。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这种方式便于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志,但也容易产生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干预过多的问题。 (2)政府创建,自主管理 德国、日本、韩国等对部分政府研究机构采用此方法。 德国的赫尔姆霍尔茨研究中心联合会包括国家16个大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均由政府创办,但其组织则以各种民间机构的形式出现,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有生物技术研究所、环境与健康研究所、数理信息处理研究所、Julich核能研究所、核子科学研究所、HMI核能研究所、 重离子研究所等;以团体法人形式出现的有极地海洋研究所、同步辐射加速器研究所、癌症研究中心;以社团法人方式出现的有航空太空研究所等。以民间机构的组织形式出现,最大的好处是使它们可以不受政府硬性法规的限制,增加了研究机构的弹性。它们享有相当大的财政自主权,可以接受民间基金的捐赠,可与民间企业充分合作交往。德国国立研究机构之所以能够与高等院校和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其中原因之一是受益于这种组织形式。 在韩国的国立研究机构中有一类称为“政府资助研究机构”。它们是根据1973年制订的《特定研究机构育成法》由政府创建的,但是以非赢利财团法人的形式出现。它们完全是以满足国家战略产业的技术需求为出发点,开展定向性研究的。这些机构由政府无偿提供建设费和昂贵的设备费等非经常性开支。70年代这些机构的工资和经常性运行费由它们自行筹措,80年代以来它们的研究经费和经常性运行费开始大部分来自政府。采取“政府资助”这一方式,是为了将政府的财务监查等干预减到最小限度,为研究所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自主的研究环境,使它们具有灵活适应外部需求的能力。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韩国原子能研究所、能源研究所、航空与航天研究所、标准与科学研究所、电气技术研究所、海洋研究与开发研究所等一批研究单位,均属这种管理模式。 (3)政府创建,委托民间团体管理 此种管理模式主要是在美国的部分国家实验室实行。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美国约有规模大小不一的联邦实验室850个。 大部分由政府各部门直接管理,但有约40个分属于能源部、国防部、国家航空与宇宙航行局、国家科学基金会以及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实验室,通常被称之为联邦资助研究与发展中心。这些研究中心大部分是政府为某种特定的研究目标而建立的大型研究机构,它们的经费几乎全部来自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以合同形式将它们的行政管理分别委托给高等院校、企业和非盈利机构(GOCO)管理。 在能源部的28个实验室中除4个实验室由其直接管理外, 其余均采用这种“国有民营”方式,其中有11个是实力非常强的大型实验室。能源部每年的研究与发展经费约占全国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的1/10, 约70亿美元,实验室系统的雇员总数约为6.3万人(有约3万人为科技人员),但其中仅有5%左右的人属联邦雇员(即公务员), 其余均为受委托的大学或企业雇用。能源部仅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和设备费的投入以及对最后成果的要求及评估。这种管理方式使能源部能以有限的人力来运作这一庞大的研究与发展系统,较好地利用了政府部门与民间的力量。管理上层次少,较灵活,可避免政府机构的过多干预,有较大自主权,便于吸取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管理经验,有利于吸引高级科技人才。 2.国立科研机构的人员管理 (1)科技人员的录用,考核与晋升 世界许多国家国立科研机构的人事管理是采用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国立科研机构的人员录用采取需人单位公开招收办法,应聘者需经审查和考核后方被初步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