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例,1998年,全省个体私营工业总产值5110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5.1%;1998年底全省个体私营企业168.42万家(户),从业人员420.77万人,其中私营企业10.02 万家,从业人员152.93万人。一些私营企业通过资本重组与联合,已形成一批竞争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着较大的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情况下,浙江省各级党委积极探索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个体私营企业中,1998年有党员7.3万名,比5年前的2.6万名增加1.8倍。5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4200多家, 其中有党员的占54.3%;10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2200多家, 其中建立党组织的占30.9%,比5年前上升25.3个百分点。 我国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是我们党建工作的新领域。在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怎样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新时期党建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前不久,我带着这个问题,到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温州、台州市作了为期5 天的专题调查,了解了许多好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在新形势下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三个原则问题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首先要解决统一思想的问题。应该肯定,多数地方对这个问题在认识上是清醒的,思想上是重视的,但也有部分地方党委及领导同志,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的问题,存在着模糊认识。有的抱“无所谓”态度,认为不建党组织企业照样发展,“重经济、轻党建”,“重建厂、轻建党”;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担心企业主不支持,不敢理直气壮地抓企业党建。这些模糊认识必须澄清。 我们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走上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的正确道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非公有制企业是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阵地。企业中的广大职工群众,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不少是从农民或其他劳动者中进入工人阶级队伍的新鲜血液。要提高他们的工人阶级觉悟,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必须靠党的政治优势,靠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的战斗堡垒,担负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任。在这类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与党的根本宗旨和现阶段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各级党委必须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政权基础,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直气壮地抓好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需要继续研究和探索,但是当前确实有一些原则问题必须明确。 一是要明确在非公制企业中必须按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规定,凡符合建党条件的企业都应建立党的组织,这是必须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帮助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不会是遏制企业发展。凡是有觉悟、拥护党的领导的私营企业主,都应以积极的态度欢迎在企业建立党组织,支持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各级党委对加强非公制企业党的建设,态度要鲜明,工作要细致,方法要稳妥,逐步在这类企业中把党组织建立健全起来,把党的工作真正开展起来,把党的优势切实发挥出来。 二是要明确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对这个问题,中央早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基层一些地方,甚至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上,仍有不少糊涂认识。有的人不注意我们的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认为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影响党的性质和先进性;有的甚至宣称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应该成为发展党员的对象。对这些糊涂认识,必须严肃澄清。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大多数原本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在党的政策指引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兴办了企业,这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符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和基本政策。所以,他们与我国旧社会的资本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老板有很大的区别。党和国家一直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并继续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壮大企业、服务于国家和社会。他们中确有真心希望入党的人,这是政治上要求进步的表现,党组织应当关心他们,鼓励其真诚拥护党的领导,始终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在自己生活的群体中发挥积极作用。他们做了有益社会和人民的好事,按有关方面的规定该表彰就表彰。但从所有制性质上看,私营企业主作为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者,与广大员工存在着雇佣关系,按照党章规定不能吸收他们入党。否则,将会模糊党的性质和工人阶级先锋队战士的标准,产生“谁是富有者谁就具备入党条件”的误导;以至使深知旧社会嫌贫爱富之苦的广大工农基本群众在思想上误解党,在感情上疏远党,影响和削弱党的群众基础。如果允许他们入党,其中有的人还可能利用经济实力操纵基层选举,控制基层组织,甚至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中央关于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的规定必须严肃执行,不能突破。与此问题相联系的是“股东能否入党”。对股东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社会自然人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处于雇佣者地位的控投股东,与受雇于老板、仅有少量股份的生产经营和技术骨干就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