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闻河北省曲周市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凡连续两年单位年终考核排名末位的,主要领导应自动辞职或领导班子集体辞职;单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居末位的,主管领导应自动辞职;单位效益连续两年以30%的幅度下滑,并无力扭转的,主要领导应自动辞职;人为造成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负责人应自动引咎辞职。对不愿自动引咎辞职的,将采取组织措施勒令辞职。笔者不禁要为这种敢于突破禁区、向自我挑战的勇气而赞赏和高兴。 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五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但目前各地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的现象还十分普遍,这里不仅有干部自身要求方面的问题,也有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个氛围的问题,但最关键的恐怕还是一些干部、尤其是少部分领导干部思维方式未能及时转换、被官本位主义严重束缚所致。他们对引咎辞职心存疑虑,避而不谈,有的甚至是讳莫如深,担心指不定哪一天“辞”到自己头上来,这岂不是惹火烧身自讨苦吃;还有的认为,引咎辞职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可能行得通,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本就不适用、也不需要引咎辞职;有人甚至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根本国情就决定了不能引用引咎辞职制度。有了这么多的想法和顾虑,引咎辞职在一些地方难以付诸实施也就不足为怪了。 引咎辞职是一个好的管理手段。就引咎辞职本身而言,并不存在什么阶级性,也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更不是它们的专利,那些把引咎辞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的人,至少是犯了姓社姓资这个常识性的错误。至于说一些人怀疑引咎辞职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性,这只不过是部分干部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而寻找的借口而已,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引咎辞职作为一种干部管理手段,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中不仅完全能够适用,而且应该得到全面推广,它对于加强我国现阶段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必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革我国干部管理体制,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具有迫切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各项工作错综复杂,对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尤其是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日益提高,几十年一贯制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方式已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引咎辞职制度则以其自身所特有的管理力度,必然给干部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引咎辞职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加快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步伐,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可以得到根本解决,将从根本上弥补现行管理机制不足的现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对那些因疏于管理而纰漏不断、冒然决策而造成重大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的干部,无疑能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全面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勇于率先垂范,敢于碰硬,只要符合引咎辞职条件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引咎辞职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令其离开领导岗位,真正把引咎辞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