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转股运作的冷思考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看一则题为“债转股遭遇埋伏”的消息: 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经贸委的一位高级官员透露,在经贸委确定债转股企业名单的调研中,不仅发现有的企业领导有想借债转股的东风赖账的想法,而且已经发现有的企业弄虚作假,“既报债转股,又报技改贴息”。据透露,债转股企业今年总共确定600家。发现已有企业作两本账, 一方面既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债转股,另一方面又向财政部与国家计委报国家技改贷款贴息。而按国家有关规定,这两者是不能兼报的。 其实,中央有关领导对债转股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非常重视。朱总理去年10月底在西北考察工作时就强调,落实企业债转股,必须严格坚持条件,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从严审查,决不能一哄而起,草率行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消极影响。据知情人士透露,朱总理所说的消极影响,就是指道德风险,只是由于“道德风险”这个名词比较学术化,因而在新闻通报中没有用这个词来表达。 研讨会上有人提出建议,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经贸委能否将确定的债转股企业的名单,包括其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班子结构实行信息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这位官员表示,这个建议好是好,但现在连很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都不健全,信息披露也不规范,要对债转股的企业实行信息公开,恐怕不太可能。 债转股的主体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贸委只负责推荐,并不负责审批,决定权掌握在各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人们担心按照这种做法,经贸委好比是“决定谁是病人、谁能上手术台”的医师,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就好比是“实施手术进行主刀”的医师,看病与治病的相分离,要是病人没治好,那谁又应该承担责任呢? 再看贺阳先生一篇文章的摘要: 实行债转股需要注意防范的风险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容易助长“赖账机制”。辽宁一家国有大企业,一方面筹措债转股,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新出台的“封闭贷款”,当有人问该厂长将来贷款如何偿还时,厂长答不上来,似乎还没有考虑。厂长的思维方式是:债多了不愁,反正都是国家的,确实还不起,国家总要想办法解决,说不定过几年又来一次债转股。类似这样的思维方式,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中并不罕见。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债转股后作为股东,至少会有三大问题。一是动力机制问题。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动力不足、激励不足的问题,它也难以幸免。二是股东的权力问题。债转股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在一批国有企业中取得控股地位,问题是在现有体制之下,这个绝对控股的股东却并不一定能够掌握实际的控制权;特别是最关键的经营者任免权,还会掌握在主管部门的手中。三是即便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掌握了控制权,也有一个如何有效控制监管的问题,难度将会相当大。 对国有银行而言,容易产生“道德障碍”。由于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轻而易举地被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管理公司“债转股”,对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基本上既往不咎,这会在客观上导致今后不去尽最大努力千方百计避免再度产生不良贷款的心态。 应该说这两篇文章已经对债转股运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对此笔者不需要赘述。笔者依旧从逻辑层面上对其进行质疑。 ——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推荐债转股企业名单(提名权),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这是不是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做法?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我们的政府是不是应该去管一家一家具体的企业?中央政府有能力管得这么具体吗?为什么不能在给定规则的条件下由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呢?为什么要剥夺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选择权呢?二是如果确定政府要干预债转股,为什么一定要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提名权呢?为什么只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呢?为什么不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参与提名权呢?为什么不可以委托一个中介机构来推荐企业呢?根据1998年中央政府机构组织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职能的确定,在其承担的12项职能中没有债转股这样一件大事,仅由一个部门把关是很有风险的,不仅有企业的道德风险,而且有部门的道德风险。 ——假定债转股提名权应该由国家经贸委行使,那么怎样才能公正行使呢?笔者认为首先应有游戏规则,其次应该公开操作。暂且不论游戏规则,仅就公开而言,这次债转股运作过程就很令人生疑。如果笔者没有记错的话,北京市第一家债转股企业是水泥厂。在首都这样一个区域,无论从哪个规则上讲,债转股的首选企业也不应该是并非支柱产业的全国产品已过剩的水泥厂。再看看前述国家经贸委的一位官员所言:信息公开好是好,现在连很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都不健全,信息披露也不规范,要对债转股企业实行信息公开恐怕不太可能。这里有几点质疑:是否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信息问题?若如此,他们是如何上市的?谁应该对此负责?假定上市公司有问题就断定非上市公司信息问题更严重有何依据?债转股企业如果信息都不能公开,所谓严格条件严从何来?债转股岂不是乱转胡转?岂不是盲动?国有企业本应对国家负责,信息不披露如何监督?信息披露究竟有什么难处?有什么不可能? ——依据前述的有关规定,企业如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债转股,就不能同时向财政部与国家计委申请技改贷款贴息。这样的规定令人不解。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平均主义,与市场经济中扶优汰劣不符。如果是值得扶持的企业,为什么不可以力度大一些呢?再说,将债转股与技改贷款贴息相比较,技改贷款贴息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因此可以压缩债转股规模,扩大技改贷款贴息数量。因为我国的企业技术水平与世界相对差距在扩大,再不扶持则以后想扶持也不可能了。这就像一栋房子如果每年搞一次中修或小修,则其寿命达到50年、100年不难, 而若10年、20年没有维修,则再想维修已失去机会,可能只有拆除一条路。从市场经济要求看,行政性规定(不是法律)应越少越好,因为一则操作难度与成本大,二则容易形成政企不分。对于债转股企业,特别是原来就不能还债的债转股企业,不应强行施加其他什么规定,诸如不让申请技改贴息贷款、封闭贷款等。这类企业可能更需要的是新资金注入,企业还是用企业的办法管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