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债务负担不轻。据统计,国有工业企业1993年以来资产负债率大致在64%~65%左右,利息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在4.5%左右, 1998 年负债总计为46757 亿元, 利息支出为1460亿元。有鉴于此,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文件的核心是减轻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债务负担。基本措施是把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部分债权(不良资产)划转给以各家国有银行为基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也可看作是从国有银行中分出一块,充当投资银行的角色,这一投资银行运作的是居民存款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授权,将这部分债权转换成股权,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经过这样的相互划帐处理后,国有企业的债务会“凭空”大幅下降,相应的资本金会“凭空”大幅增加。债转股的具体操作过程是:由国家经贸委推荐债转股企业的名单(提名权),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选定或确定(审批权)。据有关材料报道,债转股企业1999年总共确定600家,1999~2000年估计债转股数额为1万亿元。应该说,关于债转股,目前已成为一个社会经济热点问题,方方面面的讨论已经不少,也有尖锐对立的观点。比如,来自国有企业的一些人认为,债转股好得很,空间很大,来自学术界及民营界的一些人则认为,债转股风险不小、空间有限,应慎重操作。这里笔者试图换一个角度考察债转股,侧重于从逻辑层面对债转股进行冷静思考。 对债转股启动的冷思考 从表面上看债转股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作为企业债权人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是原四大专业银行)与作为债务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作为股权人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实际上债转股还涉及第四个当事人:作为银行债权人的广大存款人,主要是居民,他们是真正的债权人。由此我们可以提出如下问题: ——依据1995年5 月10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启动债转股应是商业银行自主决策范围以内的事,既不应该是按上级指示办,也不应该是模仿其他同业机构。如果四大国有银行一起启动,则说明其自主经营流于形式。其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笔者不知各大国有独资银行是否已成立了监事会?监事会产生规则是什么?监事会监督程序如何?像债转股这样的大事,监事会是否有过讨论?结果如何?再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法人财产不同于资产(债权),银行的绝大部分资产并非银行自有财产,而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这样,在划走银行对企业债权的同时,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是否一并划走?划走多少?信贷收支表中存款与贷款是否同量减少?如果银行的存款不变,而贷款减少,则为保持平衡必须有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债权转换)。本文草就过程中看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的一篇文章,他说,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通过向银行发行有财政担保的债券,即银行用贷款票据换取债券。这种财政担保的债券与国债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不直接用国债呢?用财政担保一个公司的债券有法律依据吗?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其自设立起就需要国有资本金注入,涉及财政预算。依据我国的法律,国家财政预算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后才能执行。如果笔者没有记错的话,年初的国家财政预算似乎没有此项安排。至今也不清楚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到位了多少资本金?这样的资本金是否能满足债转股需要?其次,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作为这种类型的公司,法律上有无最低资本金要求(比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亿元人民币)?其资产负债率最低应是多少?是否应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有什么规则?是否需要设立董事会?谁担任董事长?资产管理公司与原有银行究竟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必要四大银行都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不能只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各自为战,不成立公司在节约成本上是否更好些?成立各大银行的资产管理部是否可行?中央政府与资产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负盈不负亏?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行使股东的权利? ——国有企业债务转化为股本后,究竟对国有企业有多大的作用?首先是,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债务负担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是否过重(非国有企业即使债务轻,但其利息往往很高)?国有企业理论上利息支出不少,实际上有没有足额缴付银行?抑或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据统计,国有工业企业1996年利息支出为1342亿元,1998年为1460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4.3%,同期产品销售收入由26225亿元增长到32707亿元,年平均增长11.7%。可见,相对于收入增长, 债务负担并没有趋向严重。令人不安的是,从1996年到1998年,国有工业企业的管理费用增长过快,1996年为2470亿元,1998年为2812亿元,年均增长6.7%,比利息支出增长速度高50%以上! 如果把利息支出与管理费用作一比较可以看到,1996年两者之比为1∶1.84,1998年为1∶1.93。因此,我们可以说,国有企业不是债务负担过重,而是“管理”负担过重!其次,因为国有企业债转股是一块肥肉,谁都想吃一口,那么如何选择债转股的企业呢?什么债、多少债可以转成股呢?似乎没有见到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操作规则。 ——债转股从表面上看是银行的债权划转为股权,但实质上是存款人的权益从银行划到了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时,如果这笔债权是不良债权,是死账,则要么是银行起诉企业,由企业还账,要么当企业还不了债时由银行动用自有资金或财政资金还账;在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如果这笔债权是死账,则资产管理公司拿到手的可能是垃圾股票,或者是缩水的股票,此种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不能进行简单再生产,惟一的办法是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不过,对于存款人来讲,是否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与他们没有利益关系,资产管理公司只和银行打交道。这样,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必须有一套利益协调规则。笔者不知道现在有没有这样一套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银行划出了过多的债权,而没有相应的资金补偿(有补偿也不可能足额),则对于银行来讲是极具风险的。银行的资产划走了,负债没有减少,其资产负债率更高了!除非有证据表明:资产管理公司比银行更好地运作这笔债权。现在看来,由于公司基本人员仍来源于各家银行,因此两者之间不会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听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可能有两家的老总还来自于银行机构之外,那就更成问题了。对存款人来讲,最好的方法不是债权转股权,而是依法追债,参加存款保险,申请财政补贴,提高呆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另行投资入股,对老客户又有希望扭亏的可降息、免息、缓返本,一般不宜采用债转股而形成恶性循环。债转股极易使银行或最终使银行一无所有。债转股在资本家之间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借债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是好企业,前景看好,则债转股也有可能,而如果是困难企业,前景又难确定,则债转股可能是天方夜谭。也许债转股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之间。此时,债大概可能不成其为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