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为因应电子商务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mational Trade Law,以下简称「UNCITRAL」)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会中通过《电子商务模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commerce)(注:http://law.gov.au/aghome/advisory/eceg/summary.htm)。美国联邦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宣示应支持及实施一个可预测的、最小化的、持续的及简单的商业法律环境,以确保网际网路成为一公平竞争、保护智慧财产权、防止仿冒或诈欺等行为的完善工具,且提供争议解决方案,进而解决纷争(注:http://www.iift.nist.gov/eleccomm/exec-sum.htm)。而亚太经合会(APEC)领袖及部长级会议於一九九八年十月,於吉隆坡通过「电子商务行动蓝图」,拟定电子商务未来推动方向。由各国、区域组织乃至国际社会对于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立法之重视与发展,可以想见电子商务确已改变全人类之原有生活形态,无论商业交易、人际关系及经济活动……等,已展现新的行为模式。 有研究报告指出於公元二○○○年时,全世界经由网际网路交易之商品及服务,总值约为一仟亿美元至一任五佰亿美元,而去年全世界网际网路之交易额约为五亿美元(注:1998 Commonwealth Australia-http://law.gov.au/aghome/advisory/eceg/summary.htm)。根据Forrest研究顾问公司估计,由於网际网路的普及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至公元二○○二年时,全球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金额将高达三千二百七十亿美元(注:The Forrester Rearch URL-http://www.forrester.com)。快速的电子交易特性,渗入复杂的人类生活圈,随之产生复杂的网路交易法律问题,且曾出不穷。另一方面,由於网际网路无纸化的交易特性,使传统立基於有形纸本观念的法律体系,产生捉襟见肘的现象,因此,如何在无纸化特性上,维持传统法律精神,并添加适合于无纸特色的法律规范,即为当务之急,从而,除在技术层面上透过加密等各种安全措施解决电子商务问题外,尚须建构安全可靠的法律环境,始能终底于成。 基此,法律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当电子交易产生时,电脑中所显示之文字内容仅是虚拟的电子影像,因此,如何确立该「虚拟文件」内容,即有探讨之必要,且该文件由何人制作,更值探讨。如同一般文件上的签章,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注:联合国《电子签章统一规范》草案采用「电子签章」一词,以扩大其适用面。)之内容与功能,即在确立其所显示之电子文件效力,进而影响该电子交易是否成立。欧美等先进国家先后致力於推动电子签章之相关立法,如:德国於一九九七年八月通过《数位签章法》(The Digital Signature Act)(注:http://iecl.iuscomp.org/gla/statutes/SiG.htm);新加坡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制定《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8)(注:http://www.lawnet.com.sg/freeaccess/ETA-TOP.htm);美国犹他州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实施《数位签章法》、明尼苏达州于一九九七年五月颁布《电子认证法》(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Act)(注:http://www.sos.state.mn.us/business/digital/glt.html)、密苏里州於一九九八年七月通过《数位签章法》(Digital Signature Act)(注:http://www.senate.state.mo.us/98bills/billtext/intro/SB708.htm)、伊利诺州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制定《电子商务安全法》(Electronic Commerce Security Act)(注:http://www.tindlaw.com/bills/idigital.htm),其他国家,如:英、法、澳、日等国亦立法中,而联合国及欧洲共同体亦有相关立法。 台湾於一九九七年,由经济部委托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中心进行《电子签章法》之研究,而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提出《电子签章法》草案(注:http://www.gsn.gov.tw/eng/digital-sign/DLaw v6.html)。该草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所谓「电子签章」,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辩认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本文拟由比较法之角度,除介绍相关国家、联合国、欧洲共同体等国际组织对电子签章之立法理由及目的外,并就其有关「电子签章」之定义及效力,与国内所颁《电子签章法》草案,比较分析以作为立法参考;同时,本文亦期盼能唤起大众思考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创造一安全可靠之游戏规则,期使法律不致因电子科技之高度发达,造成窒碍难行后果,进而影响电子商务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