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经营体系,由保险人、中介人和再保险人构成,保险经营体系的建设问题,就是如何使这三者从规模到制度的形成合理的搭配,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从目前的保险状况看,应从三方面抓好国内保险经营体系的建设。 一、鼓励兴办民族保险业 鼓励国内企业集团兴办商业保险机构,形成与市场需要相适应的保险机构规模。有关部门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目前中国国内保险市场的空白率为70%,就是说,中国境内所有保险机构的市场覆盖率为30%,中国保险机构的设置远远不能与市场潜力相配套。因此,对国内企业集团设立保险公司的要求应予鼓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降低对新成立的保险机构资本金的要求。1996年7月15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在特定区域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这一标准相对于国外保险业的相关规定仍是偏高,如德国对保险人开办业务的最低资本额规定为:意外伤害险500万马克,汽车险200万马克, 责任险150万马克,信用保险600万马克,正当防卫队100万马克,寿险、 健康保险和财产保险为300万马克。虽然我国保险业的专业化管理很落后, 但综合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资本金与各专业公司资本金的关系绝不是单纯的加数与和的关系,而且从偿付能力的角度来分析,考核当代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主要应参照的因素一是业务分保功能和程度;二是赔付的组织时效。具体到单一的保险公司来说,一家注册资本相对较小的公司,如果将承保来的业务大部分地分保出去,而且又与再保险公司维持着畅通的组织赔付渠道,则其综合赔付能力就有可能会高于注册资金相对较多的其它保险人。所以说承保能力及组织偿付能力高低与资本金的多少有一定的关系,但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关系,应适度放宽对保险人的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对已开业保险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适当降低。1996年7 月发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数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年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1 亿元,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年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可以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家支公司。支公司、分公司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可以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个办事处(后来又规定分公司不能设立办事处)。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避免因为机构的滥设及从业人员规模盲目扩大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于这一规定远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十几年之后出台,它的限制措施对中保集团早已形成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各级行政区划的既成事实不构成约束,只对后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人扩大业务机构有制约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太保、平保等保险人在全国9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没有支公司或办事处的设置,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变相地巩固中保集团的垄断地位,肯定了不公平竞争机制的存在;其次,从目前国内宣传媒体具备的功能及国人对广告媒介的敏感程度来看,保险意识的传播和业务的营销方式仍应立足于劳动密集型,只有广布业务网点,才能起到广泛的传播作用,制约保险人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会妨碍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正因为多数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难于分布到基层的行政区划,受交通、通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基层行政区划的投保人办理投保业务时,缺乏对保险人的选择余地,假如己有的当地保险机构以固有垄断地位自居,投保人很难享受到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而中国近90%的人口均分布在县、乡、村的三级行政区划内,容易因为以上原因对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产生环的印象。所以,应适当放宽对保险人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条件,允许保险人根据各自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置。 (三)提倡规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机制,引导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人参与市场竞争。所谓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指组织建保险公司前,需要确定以何种管理体系、运营机制来构成新公司。世界上大致有以下六种形式:1.国营保险组织形式:指由国家投资组建保险机构,依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采取国家扶持或政策倾斜等优惠方法。2.私营保险:属私营经济范畴,是指一些小型的私人所属的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比较狭窄。3.公司保险:按所有制可分为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是由各家股东出资建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股东握有公司经营的决策权,决定公司展业、承保、经营的险种等重要方面。股份公司营业的保险费收入,除支付税收、保险准备金,管理费用、赔款之外,利润由股东支配。相互保险公司是被保险为自己办理保险的合作组织,这种公司没有股金投资,一般为其保单持有人所共有,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似,其托管人由保单持有人选举产生,公司的表决权操纵在保单持有人手中,公司收入在除去营业开支准备金和损失支付外, 若仍有利润, 一部分可以以“保单红利”(Policy Dividends)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其余作为公司盈余用以加强公司的财力,属于所有保单持有人的公有财产;若经营亏损,则动用盈余弥补或由保单持有人以摊缴保费的方式补足。以公司保险形式建立的保险机构经营规模大,能广泛地分散风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公司实力雄厚,能提供给客户比较完整和合理的保障;在开发新的险种的方面也走得较快。但公司一般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其利益常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难以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同时因其经营成本较高,一般不适用高风险的险种。在展业方式上,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运用代理人展业,对每张保单收取相对固定的保险费,其保费收入需缴纳所得税;相互保险公司以直接推销为主,一般是在出现赔案后,由公司要求各保户追缴保险费,其保费收入毋需交所得税。4.合作保险:是由需要保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合作组织起来的保险团体,也称保险合作社。其成员都置身于单一风险,于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组织起来,承保简单的业务。甚显著特点就是规模小,资金也有限,业务主要限制在寿险等几个险种上,与相互保险非常地相似。在美国,通常把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保险称作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5.个人保险:自然人以个人的身份进行保险活动,承接保险业务即为个人保险;个人保险需要有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雄厚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目前,世界上只有英国伦敦的劳合社成员属于此种类型的组织。6.专业自保公司:是由国际跨国公司财团和大型民族工商业公司开设的子公司,专门承保母公司或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的某些风险的保险业务。这种公司通过集团公司自提保险费建立内部保险基金,以弥补自己的风险损失。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所无法或不愿承接的风险,自主运用保险基金,不受商业公司的控制,但其保障的范围受自身财力的限制,不能发挥大数法则的优势,充分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