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问题,似乎在我国社会中成了个难以克服的痼疾,也成为人们经常议论的一大话题。反腐倡廉反复搞,似乎成效不大,因此我想现在也该针对腐败产生的原因,对腐败与防腐败的问题多作些经济学的分析,以便找到更有效的对策。 腐败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不在于当事人品德的好坏、水平的高低,而在于规定着人们行为方式的那一系列体制。 所谓腐败,可以有一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若是利用“公权”谋公利,那是理所应当的,公权本身就是为了公利而设计出来的;若是以“私权”谋私利,不是说天经地义,也是合理合法的;若是以私权谋公利,通常称为“大公无私”,经济学上称为“利他主义”,需要提倡,但没有也不成大的问题;只有以公权谋私利这件事,是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是属于要加以反对、“严打”的行为。 这种“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当然首先与“用人体制”相关。如果我们现实一点,即使不说现实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为私的,也总得承认生活中至少有一部分人是“有私心”的,一有机会就要以权谋私。那么,从防腐败、反腐败的角度看问题,我们首先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把那些私心较少、愿意为了公利而勤奋工作的人选出来去“当官”,掌握“公权”,而不是提拔那些蝇营狗苟之辈,使得这些人有机会利用公权搞腐败。从这个意议上说,我们要防腐败,至少要做是的改革我们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官员的选拔与任命制度,尽量减少“坏人”当权的机会。 其次,“以公权谋私利”这件不合法的事之所以泛滥开来,显然与法制不健全有关,因为如果我们再现实一点,承认现实中的多数人现在还是“有私心”的,还到不了大公无私或克己奉公的境界,不管干部选拔制度多少严格有效,也总会有一些谋私利的人被选到行使公权的岗位上去。那么,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改革我们的干部监督制度,改革我们的立法与司法制度,使得每一个行使公权的人都能够受到人民的严格监督,使得那些敢于以公权谋私利的人能被及时地揭露并受到应有的处罚,并以此而警告其他人,老老实实地做“公仆”,不要以公权谋私利做“公敌”。 但是,如果我们再现实一点,就会发现:选人、监督与执法等反腐败的活动,都是有成本的,而不是可以“免费”获取的。就“监督与执法”而论,所涉及的成本至少包括:立法过程所需的费用,维持立法与执法机构的费用包括人员的工资与办公室、办公设备所需的支出等等,监督费用,调查案件的费用,公众个人举报揭发所需的时间与费用(这个举报电话也是要花钱的)等等。当然反腐败也是有收益的,直接的收益是收回了“赃款赃物”,间接的收益首先是有利于消除“民愤”,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并因此而使经济得以更快地增长。不过就个别案例而言,反腐败斗争的成本与收益往往不成比例:受贿100 元的案子与受贿100万元的案子,可能要花同样的调查费用, 要动用同样多的监察人员。这至少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腐败现象很普遍的情况下,人们一般只是先抓“大案要案”,或者,只有“够级别”的事才能“立案侦察”。 反腐败行为的另一间接收益是它的“杀一儆百”效应。给定一个社会、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腐败的“普遍程度”,多惩治一个腐败,便增大了一点人们预期的“被抓住的可能性”,从而使一些人“不敢”去腐败。这是因为,对于搞腐败的人来说,也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搞腐败的收益自然就是贪污、受贿、收“好处费”等等以公权谋私利行为中所占的各种便宜,而“腐败的成本”则由以下两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第一,是被抓住后所受的处罚。无论是被降职或开除,所失去的原有收入或原有的预期收入(所谓“高薪养廉”就是为了加大腐败的这种机会成本),还是罚款、蹲监狱等等的追加惩罚,或是在社会上被蔑视等精神上所受的损失(如果社会上人们还对此表示蔑视的话)。总之,腐败一旦被抓住后所受处罚越重,腐败的成本就越大。 第二,就是防腐败、反腐败制度的严肃程度。制度越严,为此而进行的宣传、监督、调查、追踪等行动越是频繁、越是认真、越是有效,腐败“被抓住的可能性”就越大,搞腐败时预期的成本损失就越大。 说是抓住腐败一定严惩,但是如果没有去抓,或是因太多而“抓不过来”,或是大家司空见惯,谁也不抓,没有监督,没有调查,或是官官相护,有人举报也没有人去抓,甚至举报的人反倒会受到惩罚,搞腐败“被抓住的可能性”事实上等于0或近乎于0,腐败的成本事实上也就还是等于0或近乎于0,因为“腐败的预期成本”,理论上说就等于被抓住之后所会受到的惩罚与预期的被抓住可能性的乘积。 可见,在防腐败的问题上,腐败行为被抓住的可能性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但是问题在于,“被抓住的可能性”,在理论上是一个“概率”,所以,这不仅取决于你监督了多少、抓了多少,还取决于在一定条件下有多少人“需要被监督”——理论概率,只是“受监督的人数”除以“有条件犯罪因此需要被监督的人数”而得出的一个比率。所以,要研究腐败的成本和防腐败的有效性问题,还要研究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有多少。 我们这个经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恰恰在于“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太多了一点。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有太多的经济物品要以“公共的方式”加以生产、供给与分配,“公共财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太大,“公款支出”的事情、“政府决定”的事情,“计划分配”的事情太多,进而言之,政府管的事情太多,政府的规模太大,政府官员的人数太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使用“公共财产”的机构,国有企业的经理们也是一种“政府官员”,而且在一些问题上是距钱和物“更近”的官员;并且,国有企业的职工,无论是售货员还是司机还是装电话的,也都是使用国家财产工作的人,也可能进行某种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对如此众多的掌握着某种公权的人们进行监督与执法所遇的困难显然太大,防止腐败、消除腐败、“杜绝”腐败的成本显然很高,通过有效的监督来保证政府官员廉洁奉公就很不容易做到,以至根本监督不过来、抓不过来,一不留神就会弄到“法不责众”的地步。打个比方说,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如果国营商店的售货员也能凭借公权“开后门”,国有企业看仓库的也能凭借公权收贿赂,你得花多大人力物力才能“健全法制”?在一个有10倍的事情要由政府决定、10倍的物品要由政府分配、10倍的资金由政府官员掌握的经济社会中,“高薪养廉”所需的费用,“廉政公署”所需的规模,至少也要大10倍,才能换取一个同等的“廉洁程度”。即使我们假定一切反腐败的努力本身都是有净收益、净回报的,一个社会把那么多的资源配置在反腐败这个用途上,也是件很不经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