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自1998年11月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广大农村出现了真正由人民群众从推选候选人到直选村委会当家人,完全由民意来决定的“海选”热潮。此次村委会换届,由于真正体现了村民自主、自治、自推、自选的民主精神,极大地激发了广大选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从参选人数、范围、性别等各方面来看均好于往届。它昭示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扎实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新当选的村委会“领导”的特殊“海选”背景,使他们既不是靠“钦定”入围,又不是仰仗做选民工作荣膺,自然少了几分媚气,多了几分虎气,一个个踌躇满志、雄心勃勃,甚至有几分傲气。因为他们确确实实是凭自己实力,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戴,在“赛马”的规则中脱颖而出的。正因如此,也给农村党支部(或总支、党委)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此次“海选”中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无论从年龄、学历、能力、人缘、社会关系等综合因素来看,确实具有明显优势,这不能不说是民主的结晶;另一方面,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于党内“海选”气候尚未形成,大多是内定后当选,因此整体素质受到局限。再加上仍然沿用传统的领导模式去面对新形势下的村委会工作,这就给农村党组织如何驾驭领导全局工作,如何保证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如何带领村委会协调一致、团结一心地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就整体而言,笔者认为目前农村党组织工作亟待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一、要尽快由留恋过去“党选村干部”情结转变为面对“民选当家人”的现实 自从此次村委会换届直选以来,虽然选举的主持者均为农村党支部(或总支、党委)书记,但由于候选人直接由选民推选,村支部的“人事权”被选民拿了去,不少村支书产生了失落感和恋旧感,不少人对民主直选产生了这样那样的抵触情绪,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现实,甚至和新选上的村委干部一开始就关系紧张。这些人如不尽快从恋旧和失落感转变为面对现实,将会对农村整个工作产生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实现这一观念的转变,首先要从提高认识上做起,对过去包办选举村委会引发的种种弊端进行分析。 首先,包办选举有悖于我们执政党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可以这样说,让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几十年来共产党人一直为之不懈奋斗、探索的一个永恒主题。众所周知,在中国,没有民主的追求就没有共产党,没有共产党也不可能有人民的真正民主。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和守护者,但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而不是人民群众的全部,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共产党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产党从没有说过也不可能代表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全部利益。因此,“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章总纲)便不能不时时刻刻作为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模式。那么,民主直选村委会就是我们党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的一个具体举措和“伟大创造”。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人民群众真正的自觉行动。那种差强民意的包办选举,随着时间的推移,既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也和我们党的价值取向暨干部人事体制改革方向相违背。诚然,在我国实现各个层次的“直接选举”时机尚不成熟,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农村直选村委会的成功,毕竟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其次,包办选举使利益代表机制不科学,又容易导致农村“两委”职能不分。由于历史原因和党的执政地位,在中国广大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始终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正因为如此,农村党组织在选配村委会领导成员时,一般情况下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在形式上履行了一定的民主程序,但是这种民主形式充满了感情色彩和服从成分。因为广大选民都明白,候选人是党组织或支部书记的意愿,尽管选民对村委候选人有这样那样的看法,但如没有特殊情况,人们不愿意违拗党组织的意愿。正是这样循环往复的包办方式,人为地导致了利益代表机制的不科学性。一方面,当选者虽是由民选,经过合法程序选举而产生,但心里都明白,没有上级党委或党支部书记的首先允准或必要的外围工作,自己是不可能当选的。因此,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自主的代表,必然在行动中有适从误区,甚至有人身依附现象。这样,在代表方方面面人民群众具体利益时,一旦党支部或支部书记工作中出现偏差,往往村委也会一面倒。甚至有个别党的基层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欺压百姓问题时,村委也不能及时地起到维护法纪、充分代表受伤害者的利益的作用,使利益代表机制出现跛足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包办选举没有真正走出“少数人选拔少数人”的狭窄的思维模式,加之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排它性,极易造成谁都不愿出现一个不合自己心愿、不服从自己指挥、自己看不上拿不准的、甚至是有个性、有能力的人来与自己分享权力。这就使能够进入选人者视野的人选标准在进入民主程序之前已经大打折扣,无法避免失去公允。因此,在这种机制下选人用人,造成农村中十分优秀的人才是很难脱颖而出的。由此而导致村委不能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而村支部在实施核心领导作用的同时,又没有什么规则可以制约其不大包大揽地行使权力,其结果使“两委”都找不准自己的位置。 第三,包办选举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违反了事物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干部人事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由上级任命变为群众选举,由人为选拔变为公开竞争。只有这样才可以给人人都创造一种机遇公平的参与环境,以达到人才的合理流动、科学优化。这样便会使当选者从当选到御任,都在广大选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选民可以根据当选者政绩优劣决定取舍。而“包办选举”从第一道工序开始,就脱离了选民的监督,并且使人感到在选民之外还有一种权力的存在,因此在今后每一个环节中选民对由包办选举的当选者的监督,既存有顾虑,又激发不起责任感,又有无可奈何感。尤其是对目前农村老百姓普遍反映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干部办事不公、财务不清、作风霸道等问题,选民第一反应不是“如何通过民主程序罢免那些劣迹村干部”,而想的是向上级领导告状,有的甚至连告状的勇气都没有。因为监督权如果不是和罢免权互为表里,监督权往往会有名无实。同时又由于村委干部是由村支部或上级党委包办选举,即使是村委某些干部的劣迹,老百姓也都统统算在村支部或上级党委身上。由于第一道工序的包办,基层党的工作始终不能处在一个较超脱的层次去协调利益、化解矛盾。长此以往,自然会给党组织的整体形象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