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管理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为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搞好金融工作提供了体制保证,但由于受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管理体制运行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亟需加以研究解决。 (一)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执行央行货币政策时仍难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这次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是要摆脱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行政干预,强化金融监管,但由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等行政部门的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和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工作的体制因素并未消除,另外,大区行辖区也并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区域,它仍然带有较大的行政色彩,地方政府仍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作为属地机构对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作为中央银行派出机构履行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并没有得到明显增强,它在执行央行货币政策时仍然要受到多方牵掣。 (二)大区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部分职责划分不太合理,且它们在实际履行其各自职责时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在金融服务方面存在着大区行超越其职责范围行事的问题。按照这次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大区行的职责是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等业务,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责是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会计核算、保卫和金融统计等服务类业务以及外汇管理中的管理职能和汇总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区行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往往存在着超越职责范围行事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根据简洁、高效的原则,有些工作是人总行直接布置到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并要求其将结果直接上报人总行的,可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已按人总行的安排开展工作期间或之后,又会接到大区行转发人总行的文件,有的还提有其他要求,而且时间安排上也会比人总行要求得更紧一些,这就使得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不得不面对两个上级(总行和大区行),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头绪,造成了大量的无效重复劳动,同时也消耗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相当多的精力。这种局面非常不利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开展工作。二是在对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所在省的地市中心支行的工作安排上,按规定,这本应该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的,分行的工作仅限于协调,可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人总行的要求和所在省的具体情况对所在省的地市中心支行的工作作出全面安排后,大区行也会对非大区行所在地的地市中心支行的工作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而且二者对地市中心支行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样不仅会使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全省性金融服务业务及其管理工作的职能有名无实,而且也增加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所在省的地市中心支行的工作头绪和工作量,甚至有时会使这些地市中心支行无所适从,被动应付。 2.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权力过分上移的问题。目前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情况是:大区行拥有绝大多数的审批和处罚权利,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虽然承担着对属地金融机构大多数的监管任务,但审批及对违规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利相对较小,又由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小,数量多,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加之一些主客观原因,一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机构的设立和迁址、股权的调整等事项相当频繁,大区行受时间、地域和人力上的限制,一般来说很难一一兼顾,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又无这方面的权利,这就必然会使监管手续繁琐化,不仅增加了工作环节,影响了监管效率,而且权力过分上移也不利于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监管方面的积极性。 (三)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与当地监管办之间部分监管职责不清,权限不明 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监管办的监管职责分工是这样规定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性的金融监管如日常合规性监管,多为非现场监管;监管办负责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金融监管如对辖区内大案要案的查处,多为现场监管。表面上看,这种体制上的分工是明确的,但事实上,这是同一件事情分两家机构来做,属典型的多头监管问题。双方为了更好地履行其各自的职能,一方的监管活动必然会延伸到另一方的监管活动之中,从而形成实际上的职能重叠,降低了监管效率,造成了大量的重复劳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监管办为了完成同一项监管任务往往对同一监管对象同时或先后布置有关工作或检查),并产生不必要的磨擦(当重大金融案件发生时,难以分清是谁的责任),同时,又由于监管办归大区行直接管理,这种体制上的安排也无形中加大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与当地监管办之间进行协调的难度。另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属地原则开展的现场检查与当地监管办的现场检查之间尚没有明确的关系,实际工作中很容易使被监管单位产生种种误解,也急需加以明确。 (四)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难度大,效果差 虽然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与其所在省的地市中心支行属同一行政序列,都归大区行统一管理,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由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及某些职能上的需要,又承担着因受物质条件限制(如现金发行库和电子支付系统)或必须遵循行政属地原则(如国库、金融统计、国际收支统计和外汇核销)而不能划归大区行办理的全省性金融服务和业务管理工作,可人总行并没有就此赋予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相应的权力,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开展全省性业务活动时,一方面对地市中心支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考核和激励手段,当地市中心支行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布置任务时,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协调;另一方面也难以满足地市中心支行按其要求开展业务活动时在人、财、物方面所提出的要求。这种责权不对称的状况使得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开展一省性业务活动及其管理工作时,处境相当尴尬,与地市中心支行的关系也比较维妙,这不仅增加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开展全省性工作的难度,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果。具体地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