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者:□周其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胡舒立/《市场周刊》记者 人力资本的产权天然属于个人,可以交易。不正式承认这一点,企业的公共资源被攫取的空间就太大了。在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的过程中为人力资本的产权正名定价,是公有企业改革的急务。但要当心在改革口号下更大规模的攫取行为——坐拥行政性垄断特权的公司在“产权改革”的名义下,把垄断利润资本化为“草包经理”们的股权。 主题一:中国公有企业为什么无法防止普遍的“攫取” ■你1996年回国不久就发表了关于企业是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特别合约的文章,这些年又围绕经理持股、经理融资收购——包括近来的四通——做了不少案例研究,我理解你的研究重点就是国企改革,或者说是公有制企业改革,而切入点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产权。能不能从你的研究角度,谈谈中国的公有制企业改革到底该怎么走?你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有一种普遍的误解,就是认为公有企业的改革就是把公有的公司变成私有的,然后争论该不该私有化,或者哪些部分可以私有化。但是,我的问题首先是,原来被叫做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公有的”?进一步说,如果把公有制企业看作“无主财产”或是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组织,那么这些无主财产的实际财产状况是怎样的?而在“所有者缺位”的组织里,一切所有者应负的责任和应得的权利,真的就消失了吗? 为了简便起见,我想从公寓或大院的公共过道开始讨论。在我们的公寓大楼或居民大院里,都有一些空间被留做公共过道。这些公共过道不能由任何私人住户排他性地拥有或使用,因此,公共过道属于公共所有是天经地义的安排。但是,我们几乎可以到处看到,公寓或大院的住房们将他们的私人杂物堆放在公共过道上。当然,情形因地而异。有的堆放得比较“礼貌”,既不妨碍他人通行也几乎不妨碍观瞻(取决于“妨碍观瞻”的标准);有的肆无忌惮,使得剩余的过道窄到除非你身怀绝技否则休想通过,还有不少公共过道由于放肆的堆栈而简直像个垃圾筒。 这些事情司空见惯,以至于我们不再思考:这样的公共过道是不是还是事实上“公有的”过道?这些财产(空间),是不是还可以被叫做“无主财产”,或者可以被叫做“所有者缺位”的过道? 回答这些问题并不简单。有两个主流经济学从来不用的概念可能是必要的。这两个概念都来自美国华盛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巴择尔。他提出,由于界定产权要花费成本,因此,总有一部分权利会界定不清楚,从而形成一个“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更重要的是,巴泽尔发现,公共领域并不能自动维持其公共性质,因为只要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对私人有价值,总有一些人会以各种方式来“攫取(Capture)”,使之在事实上由私人获益。 为什么叫“攫取”?在这里,攫取的意思是“掳掠”和“掠夺”。这当然首先是不合法的行为。但我更关心的是攫取行为的经济含义。在经济上,攫取就是一方获得资源,而相应的成本却由其他方非自愿地来负担。公共过道的攫取者,得到的是可供私家免费利用的空间,但相应的租金、灯光、通行不方便、增加的火灾危险和潜在的逃生困难以及有碍观瞻的“成本”,可就由邻居们来分担了。简言之,公共过道被部分地攫取了。在这里,资源的受益是“有主”的,资源的成本也是“有主”的。在得益和成本两个方面,被攫取的公共过道从来也没有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这里的真实状态,是资源的受益权利与负担相应成本的责任脱节。被攫取的公共过道,其公共性质早就变质,因为全体住家与这样的公共过道的利益关系,早就不再是公平的了。 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个堆满了私家日用杂物、被攫取得面目全非的“公共过道”时,我们首先要把问题提得对头。我们到底要改革什么?是改革公共过道的公共性质,还是改革公共过道被攫取的状态?我的一个发现是,真正死命反对改革公共过道的,常常是那些最肆无忌惮的公共过道攫取者。他们“捍卫”公共过道的“公有制性质”,是因为他们从如此名义上的“公共过道”里可以攫取最大的、由国家和人民承担成本的私人利益。 但是我们却要坚持讨论,攫取行为对公共过道、以致对整座公寓或整个大院市场价值的影响。我们要非常经验地研究,是哪些最重要的因素在决定着攫取行为?为什么有的公共过道被攫取得程度轻,有的就重?攫取行为究竟怎样影响“效率”的?最后,如何改革被攫取的公共过道?我想强调的是,在讨论各种各样“可操作的改革方案”之前,增加对公共过道里攫取行为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热衷于可操作的改革方案而对问题本身缺乏理解,是近年国有企业改革打转转的原因之一。 ■“公共过道”是一个有意思的比喻。不过,比喻终归是比喻。我们的读者可能还是更关心公有制企业改革问题的本身。你是把一个公有制企业看成类似公共过道的组织吗? □准确地说,我把整个公寓或大院看作一个公有制企业,而公共过道,只不过是公有企业里的公共部分。你可能奇怪“公有企业里的公共部分”这个说法,难道那里还有资产的私人部分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任何公有企业在事实上都有私人资产参与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并不例外,只不过它的形式比较特别。 我在1996年的论文里,把企业理解为是市场上一个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的特别合约。其实许多经济学家早就指出企业是一个合约(或一个“合约网”)的性质。重要的是,凡是把企业看成一个合约的,都把企业理解成若干不同的资源所有权之间的一个协定。企业远远不足是一个所有权构成的,而是许多个所有权之间的一种关系。古典经济学家把企业看成“资本雇佣劳动”的机构,实际上也是把企业看成“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之间的一种关系。不过,过去关于“资本”的定义太狭窄,仅仅指财务资本或物质资本,或者原来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讲到的“生产资料”。但是,6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现代经济增长的研究发现,人力因素——主要是人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非常之大,同样构成“未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一些经济学家不再满足于把“劳动力”仅仅看作是一种被动的、只能被“(财务)资本”来雇佣的要素。劳动同样是资本,是“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并且人力资本对于长期经济增长可以作出更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