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在我国尚处于开拓阶段,其学历层次及其类型体系尚有不甚明确、不够完善、不尽规范之处,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而这些矛盾和问题大都集中在职业学校教育领域。学校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部分,它不仅承担着传授知识和技能的主要责任,而且承担着培养人成长的主要责任,并规范、指导和制约着教育体系的其他部分,是教育体系的“大本营”,也是矛盾和问题的交汇处;对于职业教育来说也是如此。所以,分析上述矛盾和问题,进而探讨职业学校教育的整体结构,对于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沿着正确道路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职业学校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学历层次必须服从于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否则将会导致国民教育体系规范的混乱,或者造成职业学校教育的不规范性、非正规性,进而影响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影响教育结构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职业教育法》依照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其间学历层次的对应关系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具体的阐释中,却出现了不少值得商榷的说法,这些说法集中在关于“初等职业教育”的解释上,其要点是:把“初等职业教育”解释为小学后“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如《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曾辟有一个“初等职业技术教育”专栏,所收载的文章皆是关于“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之类的文章。该杂志1997年第8 期所载“职教法释义”栏目《关于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一文还说:“小学后分流是指那些完成小学教育的毕业生或肄业生,一部分流向普通初级中学,一部分流向初等职业中学、职业培训机构等。”这种说法还影响到政府行为,如原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三部委于1998年3月16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在谈到“要逐步规范和理顺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制”问题时就说道:“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小学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三至四年……”。这些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只是类型的不同,而不是层次的不同,在层次上是必须相对应的。这种对应性在高等教育阶段得到了完整的体现,“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规定,也是不争的事实;中等职业教育是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也是没有什么疑义的;同理,初等职业教育应该是,也只能是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破坏了这种对应性,不仅必然会破坏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而且也势必造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高低贵贱、正规非正规之争,引发社会文化观念上的无谓纷争,制约人们教育观念的更新,进而影响教育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二、这种说法本身包含着逻辑矛盾,是不能成立的。如前引《职教法释义》中关于小学毕业生或肄业生,“一部分流向普通初级中学,一部分流向初等职业中学”的表述中,等级概念就是混乱的:前句所说的“初级中学”,“初”是级别,“中”是等别,“初级中学”即“初级中等学校”之意,明明白白,准确无误。但到了后句,“等”别未变,“级”别则又变成了等别;“初等职业中学”,将其缩略的文字补充完整,就成了“初等职业中等学校”,那么它到底属于“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呢,还是属于“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无法解释清楚。这岂不是语义重复、概念混乱的奇怪说法?以这种理解为基础的关于“初等职业教育”的理论和政策,其欠妥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确的解释只能是:相等于初中文化层次的职业教育,应该称为“初级中等”职业教育;实施这种教育的学校,应该称为“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至于“初等职业教育”,只能从其他范围去探求和创建。 当然,这种探索和创建也有相当的难度,而难度集中体现在法律依据上。按照《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职业教育的学生来源主要是“以初中后为重点的教育分流”,而分流的根据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质言之,分流的层次以初中后为主,兼及小学后和高中后;分流的根据限于经济因素和教育因素(这里的“教育”应解释为“普通教育”),而未考虑职业特性。但是,不同职业对其相应教育的职业化期的要求是显然有所不同的;而且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经济建设人才,也需要文化建设及其他方面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普通素质结构(知识、技能等)的人才,也需要具有特殊素质结构的人才。不考虑这些因素,同样也是不全面的。而考虑这些因素,就不能把“职业特性”作为“不同阶段教育分流”的根据中的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张宽政先生关于“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职业的特殊性”的说法是富有建设性的。但是,他在阐发和印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却忽视了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性,以致出现了“初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毕业生,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或肄业生,就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来说,还可以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招生对象”,“有的职业只需接受初等职业教育就可具有从业资格,如理发、宾馆服务、打字、汽车驾驶等;有的职业则要求从业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如护士、出纳、银行初级职员等;有的职业则要求从业者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如民航客机驾驶、教师、医生、工业生产中的车间、工段技术员、管理人员等”这些混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历层次与职业岗位类型界限的说法。 所以,要正确理解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必须兼顾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性和各类职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推而言之,在制度设定上,必须从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性和各类职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相统一的角度来建立和健全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历层次。基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学历层次上是完全对应的,即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高等普通学校教育(即专科、本科等层次的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中等普通学校教育(即初中、高中层次的教育),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初等普通学校教育(即小学层次的教育)。二、“职业的特殊性”不应作为“职业教育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但应作为“不同阶段教育分流”的重要根据,即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学生分流,在“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职业及其所需人才类型的特点来决定分流的层次。具体地说,就是普通职业人才的培养实行初中后分流(重点分流层次);其他职业人才的培养分别实行高中后、小学后等层次的分流;个别特殊职业人才的培养可实行学龄前分流。三、职业学校教育和义务教育具有相容性。在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独立设置的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列为义务教育的一种学校形式”。当然,根据不同职业和人才类型的具体特点,个别特殊职业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