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0)02-0049-04 目前,海峡两岸均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问题。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WTO(以下“加入WTO”简称为“入世”)问题的双边谈判结束,达成并签署协议,为中国“入世”扫清了道路,大大加快了“入世”进程。台湾目前亦已大体完成“入世”工作小组报告的实质审查工作。按照1992年关贸总协定组织主席声明,在祖国大陆加入WTO后,台湾将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中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WTO。海峡两岸加入WTO成为当前舆论关注的焦点。 加入WTO对海峡两岸的好处 WTO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经贸组织,目前已有135个会员,会员间涵盖的贸易额已超过世界总贸易额的90%。(注:《经济前瞻》(台湾),1999年第7期。)海峡两岸当然不能自外于这个最大的国际市场。目前,在全球前20个贸易大国及地区中,仅有祖国大陆与台湾均未“入世”。因而尽快“入世”已成为两岸十分迫切而现实的问题。加入WTO可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本地产业把握商机,以更公平的条件进军国际市场,有助于扩展自己的经贸空间。特别是两岸的若干出口导向产业,过去并未得到外国平等对待的贸易地位,一旦加入WTO后,基于互惠的立场,所产生的利益相当可观。因此,加入WTO对两岸均有裨益。 第一,两岸可在对外贸易中享受最惠待遇。目前祖国大陆在美国的最惠国待遇几乎要美国国会逐年通过;台湾也只能享受美、日等少数国家所给予的最惠待遇。现若两岸均为WTO会员,今后将与所有的贸易伙伴平起平坐,而不会受到不平等的歧视。 第二,过去两岸在对外贸易中,祖国大陆与台湾均不同程度地遭到许多国家不公平的“倾销”控诉,遇到非关税贸易障碍亦无法解决。“入世”后,对外贸易除了在关锐上可得到互相减让的利益外,还使得上述问题可在WTO架构下,即所谓“争端解决机制”中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 第三,能够参与WTO内部各种会议,在国际贸易事务中获得充分的发言权,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施加与自己身份、地位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影响力;可以在事先即了解到贸易伙伴的政策倾向及策略,从而可以在对外贸易中及时把握商机,针对世界贸易形势未雨绸缪,适时调整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和策略。 第四,两岸还可在WTO架构下,积极参与有关贸易法规或方案的制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两岸在国际经贸事务上的决策地位;另一方面,则可凭借多年经济发展经验,突破先进国家把持的国际贸易架构,作为发展中国家及地区代言人为发展中国家仗义执言,进而为促进全球经贸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在这方面,祖国大陆的发展空间很大,可发挥大国的影响力。 第五,两岸加入WTO后,加上原来已为会员的香港和澳门,WTO组织中就有四个华人会员。大家都是以不同的关税区域参加,而所有的区域经济统合,都是以关税为出发点,所以,这四个华人关税区域,可以组成自由贸易区,成为名副其实的华人经济圈。这将是全球最大的经济组织,威力不可小觑,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将产生重大影响。 WTO架构下未来两岸经贸关系 不可讳言,两岸申请加入WTO,为未来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平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入世”后,两岸经贸事务更加紧密,有利于经济的交流与合作,对促进两岸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在这个问题上,岛内高度关切的就是祖国大陆“入世”后,市场开放与贸易自由化后是否可对台带来经贸利益,以及未来在两岸先后“入世”后,两岸目前的经贸关系是否会有所转变?尤其是在WTO的架构下,台湾是否有引用所谓“排除条款”的问题一时成为岛内产、官、学界瞩目的焦点,引起舆论的关注。 (一)关于“三通”问题 祖国大陆与台湾先后加入WTO后,两岸经济贸易关系必然会大为增加,彼此间有待解决的经贸难题自将浮上台面,“三通”问题必将受到强力挑战,这一问题成为“入世”后两岸间一个不可回避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之一。两岸“入世”从客观上为解决“三通”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另一方面,在WTO的基本精神及无歧视原则下,两岸“三通”不应再成为问题的问题。但台湾当局基于政治原因,定会继续设法坚持其“戒急用忍”的限制政策及拒绝“三通”。这不但有悖于WTO的精神,暴露台湾当局以政治干预经济的真实面目,也必将遭到岛内企业界、学术界有识之士的抵制。前不久,台“经建会”主委江丙坤曾表示,台湾加入WTO后,对“三通”影响不大,台湾有台湾的法律规定,岛内原来政策“还可以照做”。 (二)关于“排除条款” 1.何谓“排除条款”? 所谓排除条款,主要是指原关贸总协定(GATT)第35条规定,通常称为互不适用条款,简称排除条款。这一条文规定当一新会员加入GATT时,如果与原有的会员以往没有进行关税谈判,而且其中一方认为彼此履行GATT的义务并不适合,就可引用此条文而排除彼此履行GATT的义务。而引用此条文通常可归纳为两种原因:一为政治方面,如果由于政治上的因素而互相敌视,可引用此条文以回避GATT的义务,如古巴之于韩国,印度之于南非。二为经济方面,如果认为与某会员体履行GATT义务对本身无大裨益,也可援引此条。WTO成立后,以GATT第35条的精神为基础订立的第13条包括了这一内容,容许WTO会员排除彼此在WTO下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