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去原有的政策优势的情况下,经济特区在全国经济新格局中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的区位条件和经济实力,取决于它们能否在十几年的特区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上,创造出明显的“非政策优势”,而其中的关键是能否在体制创新上有更大的作为。 一 体制,是宏观方面的。毫无疑问,体制创新的基础,在于企业微观制度的改造和变迁。具体到汕头市来说,就是要将汕头市的数量多、小而分散的家族式经营管理的企业,进行彻底的改造,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排斥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先进管理。如果说,它在工业文明的初级阶段,曾起过辉煌的作用,那么,在现代文明之光普照的今天,它就是十分陈旧和落后的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严重的羁绊和制约作用。 从大的范畴来看,企业制度是企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制度的创新和由此而来的体制创新,当然有赖于企业文化和思想观念的更新。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汕头企业的陈旧落后,有很深的沉淀。其中既有内在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1、内部原因:优越的自然条件,天伦之乐家族生活, 因地缘和交通方面的原因,与各界隔绝、封闭,地域性较强。在经济文化上,自成一统,不大容易接受外部的东西。 2、外部原因:是著名的侨乡, 与东南亚各国有千丝万缕的经济文化联系,东南亚各国颇为盛行的悠久的家族式企业经营管理,势必对汕头有较久、较深的影响和渗透。 3、历史原因:据历史记载,汕头很早就是个海岸商埠,解放前, 西方早期家族式企业经营管理,曾比较深刻的影响过汕头。解放后,和外国通商一度中断,现代西方的企业文明之光,较少照耀到汕头。 4、现代原因:作为经济特区,得益于政策的优势,好赚钱。 于是,怎么能够赚钱就怎么来,短期行为和短期效应严重,对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和总体部署,则重视不够,考虑不多。 基于上述各点,我坦诚地建议:汕头市的党政领导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汕头市的思想文化建设,应该把汕头市的思想解放、破除迷信、观念更新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来抓。否则,微观制度改造和宏观制度创新之艰难任务难以实现,更难以走在全国的前面。 根据中央“抓大放小”方针和汕头市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汕头市的企业制度改造和体制创新,在抓好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同时,主要是花大力气狠抓股份合作制的实施。 二 所谓股份合作制,就是由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相结合所形成的新型的所有制形态。股份制,是利用股份公司形式筹集社会资本,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股份制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个是量化资本。将一个企业的资本总额量化为若干个单位,由人们分别占有,占有一个单位,就持有一股产权。另一个就是发行股票。股票是投资的凭证和分红的依据。 合作制,就其最基本的含义来看,是指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联合劳作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是适应竞争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工人试图通过组织合作社以削弱资本的剥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服务。正是劳动者互助合作这个基本特征和根本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组织方式,以及收入分配上的特点。比如,一般也采取资金入股形式,但是,资金入股只是劳动合作的附属,从属于劳动合作的需要;又如,入股者基本是劳动者,入社成员不论股金多少,只有一票投票权等等。 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合作经济,则是工人阶级政党的人民政府引导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个体小商贩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唯一有效途径。因为夺取政权后的无产阶级,既要对个体小私有者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又不能对其进行剥夺,只有通过合作化的形式,把它们引入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我国50年代中后期涌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手工生产合作社,就是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参加高级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基本取消资产分红,一律实行记工按劳分配。可见,合作制,是同较低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一种低级形式的劳动群众公有制。 既然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的结合所形成的新型所有制形态,那么这种所有制形态,自然就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经济性质。它既因具有部分的合作制的性质而与典型的股份制不同,又因具有部分的股份制的性质而同典型的合作制相异。显而易见,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乃是介乎典型的股份制同典型的合作制之间的中介性质的所有制形式。经济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有各种不同看法,有的把它简单地说成公有制;有的甚至把它说成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时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有的把它说成私有制,认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改造,就是搞私有化;有的则认为,股份合作制不能算作一种经济形式,在我国推行股份合作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等等。在我看来,以上种种看法,都是不妥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典型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中,每个成员既是股份资产所有者,又是合作劳动的劳动者。作为前者,他参与按资分红,取得收入。作为后者,他则参加按劳分配,取得报酬。按资分配体现的是私有制,按劳分配体现的则是公有制。我国50年代合作化运动中成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初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便是介乎私有制同公有制之间的中介性质的经济组织。加入初级生产合作社,既以生产资料入股参加分红,取得收入,又以劳动分工形式参与分配,取得收入。前者体现私有制,后者体现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