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和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贸易的发展十分迅速,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发表的报告,1995 年世界服务贸易额达到1.23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额1/5以上。(注:孔凡昌《新态势——世界贸易发展及特点》,《国际贸易》,1996年第5期。)特别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订和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服务贸易的发展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步骤地推进包括证券业在内的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服务贸易业的发展既是改善我国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均衡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十多年来一直努力的“复关”和“入世”进程的关键突破口。本文着重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状、现实障碍与发展阶段。 一、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其走向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我国证券市场是从1990年12月成立上海证交所和1991年7 月成立深圳证交所开始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作为一个大有潜力的新兴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推进其国际化的进程。 (一)B股市场的建立与扩大。B股是我国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利用外资的最早方式,也是我国证监部门在探索证券市场如何走向国际化进程中的最早尝试。随着1992年2月21日上海真空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首发B股并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以来,沪深证交所先后建立了相对独立的B 股市场, 开始了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走向国际的漫长过程。 截止1998年2月,我国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已达101家,其中深市51家、 沪市50家。 (二)以H股、ADR等方式进行海外上市。1993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青岛啤酒和上海石化揭开了国有企业赴港上市的序幕。截止1998年4月1日,共有41家内地国有企业成功地在香港发行H股并上市, 这41家H股上市公司共筹集资金576亿港元,通过二级市场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共筹集资金69亿港元。(注:马险峰《B股与H股:现存问题与发展对策》,《经济管理》1998年第8期。) 1993年8月,我国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ADR在纽约证交所挂牌上市,开创了我国企业通过美国证券市场筹资的新纪元。到目前为止,已有1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以ADR的形式在美国上市交易。 (三)我国企业境外借壳上市。境外借壳上市是我国企业充分利用海外壳资源达到间接上市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迄今为止,已有首钢等30多家国内企业通过买卖或造壳在境外上市。 (四)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中纺机于1993年12月19日在瑞士发行了3500万瑞士法郎的B股可转公司债券, 成为我国首行尝试以可转换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截止1997年底,我国已有16笔可转换债券在境外发行,共募集资金16.9亿美元。 由上可见,我国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开始对外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对外开放的程度毕竟是有限的, 与GATS及新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还相去甚远。我国加入WTO之后,必将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几大现实障碍。 (一)上市公司的非国际化。上市公司国际化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与基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来看,有些虽然经济效益好、发展较快,但离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化要求还相去甚远,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标准相比,则有更大的距离。上市公司国际化迈进的第一步是转换经营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虽然挂了股份制企业的牌子,却换汤没换药,形成了新旧体制的相互撞击、相互制约的尴尬局面。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带有的普遍问题是:(1 )经营业绩不理想,投资回报率低。(2)会计与资产评估制度与国际惯例不一致。(3)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4)信息披露不规范。(5 )上市公司的行业、规模、地区结构畸形,总体政策有待于宏观调控。(注: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结构来看,在行业中,偏重于商业、轻工业,而疏忽于基础产业;规模上,则偏重于中型企业,而疏忽于大型、特大型企业;在地区上,偏于沿海地区,而疏于其它地区。这三“偏”三“疏”的存在,导致了上市公司本身的总体实力的不足。) (二)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认为,有效的证券市场是市场现价能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反映所有公开和秘密信息的市场,因而能吸引广大投资者,促进市场流动性;而非有效性的证券市场容易造成交易成本高、交易价格不合理,不能正确反映投资价值,因此,国际性的证券市场都是有效的。而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宏观调控机制,中介传导机制以及市场反应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造成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无法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注:例如,1995年因海兴轮船信息披露严重滞后造成H股暴跌并带动B股市场空前抛盘便是一个典型例子。) (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非国际化。任何一个市场必须在强制性的法律和法规的保证下才得以公平稳定地运行,证券市场当然也不例外。综观各先进国家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无一不是在缜密而有效的法制轨道上运行的。我国为了有效地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健康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通观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调整现状,立法的超前和法律的权威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证券交易法》、《投资保护法》等法律虽然千呼万唤,但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出不了台,使证券市场上的许多问题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另一方面,目前以各种管理办法为主体的法规远远滞后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求,难以为国际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