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经济增长和发展,人们会非常自然地联想到资本、劳动和自然资源(土地、矿藏等)这些悠久的重要因素。但是经济增长过程不能简单地想象为这些因素的增加和积累。自从索洛的增长模型出来以后,技术进步作为一个新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甚至超过了其它因素之和(按对索洛“残差”的估计),因而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舒尔茨1961年的经典论文开辟了“人力资本”理论研究之先河,人们从而认识到技能、经验、教育培训、健康等人力因素乃是经济增长的最大源泉和推动力。而今,人类的全部知识和信息又已被明确置于整个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地位。 为什么在古代“传统”社会里(比如古代中国)没有产生稳定的、经常性的技术进步,没有出现“可以自我维持的增长”?人力资本理论和“新”增长理论研究了人们对学习、教育的投资行为,但基本上还是非人力资本理论某些原理的推广移用,尚未揭示经济活动中人们知识、经济和积累机理,更未能将这一增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真正内生化于增长模型,因此我们对知识以及知识在增长中的真实作用的认识仍无实质性进展。经济社会中的知识积累,尽管可以有种种不同的媒介和方法,却都必须通过活生生的个人去执行和完成,归根结底知识积累是个人及其组织的事。每个人的知识,假如确实“是他的”,就必定是他作为主体本身的感悟过程以及与其他主体交往的“对话”过程,汪丁丁将此称为“知识沿时间与空间的互补性”。而人们各自的经验积累和相互交往对话正就是他们的实践过程,是他们各有其个性的生活本身。设若人们被剥夺了进行某些实践的权利或被限制表达他们的思想和经验感受,知识的创新和积累就受到了严重的抑制和阻碍,甚至是不可能的。比如在中世纪和封建时代,允许的实践和生活是对宗教信仰和四书五经的阐释、论辩和崇拜,而这几乎吸干了所有才智卓绝之士的全部精力和时间。在改革开放前,又有多少人的生命和创造力都在“极左”的政治意识形态实践中消耗枯竭。 罗斯托研究“现代经济的起源”,也间接说明了完整的自由的生活实践对知识创新的基础性决定作用。他认为传统社会之所以没有产生稳定连续的技术革新,不是因为人们没有发明创造的冲动,也不是统治者没有用以激励发明创新的资财、权力(他们有财有势),或是不想攫取任何额外的财富(他们很贪婪);而是因为那时候所有的人们都没有认识到生产技术的积累进步对国家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好处,没有认识到经济、社会可以经由技术的不断革新进步而获得系统的稳步发展;他们的传统“精神和文化态度”使他们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同时传统社会的结构也阻碍了技术人才的成长,“只能在总人口中发掘一小部分具有创造才能的人”,并且“不允许也不鼓励发明家与科学家、企业家建立互惠的关系”,因而阻碍了发明创新及其应用和传播。欧洲的文艺复兴和思想启蒙运动、宗教解放运动造成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巨大解放,人的世俗欲望(“经济理性”)得到承认和鼓励,人的独立平等和自由得到尊崇和张扬,这是导致工业革命和“现代经济”产生的重要原因。 其二是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问题。人们的劳动力也罢,技能经验也罢,知识信息也罢,笼而统之,都可纳入“人力资本”之中,都是内在于人身的东西。同其仁论说过这些所谓人力资本在产权上的独特性,即它们“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个人)”,天然地为活生生的个人所拥有;个人完全控制着其人力资产的开发利用。如果个人对其人力资本的产权由于外部干预而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产权主体就会“将相应的人力资产关闭起来,以致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曾存在。更特别的是,这部分被限制和删除的人力资本的产权,根本无法被集中到其他主体的手里而作同样的开发利用”。从而“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可以使这种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顿时一落千丈”。这正是“奴隶”麻木不仁、“又懒又笨”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人力资源必须要有“激励”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很明显,最大的激励、真正的激励,就是尊重和维护人对于其自身的自由权利。在人力资本和产权理论的角度,这种权利就是每个人对其人力资本拥有完整的产权。信息经济学深入研究了在经济组织中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这是依赖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情况下人们从各自利益出发的博弈行为;当谈判双方的出价满足所谓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时候,即是说,他们对各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市场价值的估计得到相互认可,他们就可以达成一个可执行的合作性契约,进行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在这里,人们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理性以及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谈判签约的权利,以及他们谈判和交易的选择范围(交易对象和契约形式、内容)的大小,都直接影响着博弈的发生及其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企业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人们(经理和职工)都被以国家的名义剥夺或束缚了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自然欲求,限制或删除了他们对自身人力资源的自由权利,这是人们在国有企业和计划体制下缺乏积极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原因。此外,我们可以想象的是,经济社会生活中无疑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有利机会,向人们提供了谋生、就业、获利的种种可能;人们可以开发利用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去捕捉、把握这些机会,而不必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和某些团体组织。但是人们是否有自主利用这些机会的权利,对他们的“创业”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例如,在改革以前,人们就没有自行跑运输、做买卖的权利,甚至连种“自留地”养家畜的权利也被“割掉”;没有自主创办、经营企业的权利,“个体”、“私营”受到意识形态的否定和打击。直到今日,面对大量的城乡失业,政府也是重视“再就业工程”的安排甚于鼓励人们的自主创业,比如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流动所受户籍制度的束缚就远大于受城镇经济机会的约束;人们登记设立企业的资本金要求比美欧各国都要高,申办手续也要麻烦复杂很多;城市里自行谋生的小商小贩总是被称作“走鬼”而到处驱逐,政府就是不愿意对他们免除各种杂乱的收费和税负,同时加强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既可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和问题,又增加就业,促进改革和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