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健行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部位的权力进行分解和合理配置,加强监控,建立依法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腐败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拿权力同金钱作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说,腐败就是权力的变形和扭曲。那么,规范权力的行使,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无疑是抑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必由之路。尉健行同志在报告中提出“要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部位的权力进行分解和合理配置”,为遏制权钱交易,加强权力监控,规范权力行使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部位的权力进行分解的现实意义 1、从我党的历史看实行权力分解的重要性 早在50年代,邓小平就强调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共产党员要接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70 页)针对“文化大革命”这样惨痛的教训,小平同志更加强调了这个问题。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页)1989年6月16日, 邓小平同志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作政治交待时又强调说:“我的份量太重,对国家和党不利,有一天就会很危险……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0—311 页)概括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归结为一点:即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如果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会失去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定产生专制和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越大,其危害也就越烈。 在我党的历史上,由于个人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失去监督而导致个人专断,给我党的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害。建国之前就有陈独秀、王明、李立三等人的血的教训;建国以后,毛泽东同志晚年个人专断造成的后果也是相当深重的。为了使历史悲剧不再重演,我们需要对我们党内由于个人权力过分集中而造成的教训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尽快建立起一套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这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2、从权力的特征看实行权力分解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当前腐败现象表现出以下一些特征:腐败范围扩大,不仅在党政部门发生,而且向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蔓延;腐败的权力特征更加明显,一些掌管人、财、物和某项重大权力的部门及带有垄断性质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突出;腐败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多样化;腐败的性质更加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可以说,腐败几乎无一例外地和权力联结在一起,而由权力衍生的腐败正是当前社会上一切不正之风的主要根源和诱因。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既可用来为人民服务,也可用来谋取私利。当权力失去制约之后,必然会导致权力运行越轨、错位,从而造成权力被滥用并滋生腐败。在我国,由于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诸多限制,在权力主体(人民)和权力行使者(国家公职人员)之间仍存在着一些分离现象甚至发生严重的倒置。一些权力行使者不是用手中的权力为民办事,而是将其用于谋取私利,利用手中掌握的诸如物资调配权、人事安排权、施工审批权、贷款发放权、司法审判权、专项业务权等索贿受贿,以权谋私。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而权力本身又具有回避监督的性能。法国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权力进行分解,就好比设置了这样的“界限”,使权力的运行受到强有力的制约。 3、 从剖析近几年来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来看实行权力分解的紧迫性。 近几年来,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而导致党员领导干部接二连三犯错误,我党在这上面有许经验教训可以吸取。象陈希同、王宝森、阎健宏、胡建学等为什么会发生那么严重的错误而没有被及时纠正,并不是他们行事隐蔽,而是在于他们权倾一时、权力集中、大权统揽。由于对权力失去制约,结果任其恣意妄行,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三年来,我省受处分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有18人,具体分析原因复杂多样,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这些犯错误的党政一把手,都无一例外表现权力集中,不受制约。长期以来权力逐渐向以下一些部门或部位集聚,如党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人;金融部门信贷科室;工商、财税系统具体查案、办照、办税的科室人员;法院的业务庭及法医鉴定人员;城建部门主管招投标的有关人员和建筑工程质监人员等等。这些部门或部门内部某个部位集中的权力往往体现了该部门的主要职能,而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主要也在这些环节,因此对该部位的权力进行分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就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部位的权力进行分解的思路与举措 权力分解,是针对一些单位部门和个人集权过重又缺乏制约的情况,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权力进行分离和分割。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使得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或个人不能完整行使某一权力,或在行使过程中受到其他环节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遏制或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对权力进行分解是手段,其目的是使权力不过分集中,避免权钱交易。如果能让以上思路成为现实并保证权力分解的措施是行之有效的,那么这种分解必须是:(1 )通过分解权力,能改善结构及调节机制,达到权力的合理配置、分工和制约。(2)这种分解应上升到制度高度,并应具有可操作性。(3)这种制度一旦纳入运行轨道,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自我控制的作用。对权力进行分解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将一个部门对某项业务的决定权分解到几个部门 如基建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有的地区过去由计委先期准备(包括可行性论证、计划安排等),财政部门审查资金,城建组织实施,从而杜绝计划外工程。如对于农转非的审批由一家或两家负责改由公安局、人事局或粮食局及市公开办审核批准。部门分权,相互之间加强了约束和督促,大大加强了各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并有助于发现漏洞和纠正错误。 二是将一个部门内集中于一人的权力分解为几人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