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税收和利润本来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包括指标考核一直是税利不分,在宣传报导上,也一直税利并提。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实现利税”多少元、“利税总额”多少元一类的统计指标和理论说法,依然充斥报章杂志和大小会议,实际上自觉不自觉地笼统地把税利作为表述企业效益和贡献的标志。这不仅是认识上的误区,甚至还可能掩盖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如何尽快使国有企业“脱亏解困”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根本问题。但是,国家如何改革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如何评价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采用什么指标评价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不但是关系国有企业规范管理的基本问题,而且是关系国有企业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在中长期一直有发展后劲的大问题。 在讨论国有企业对国家的“贡献”时,时下有人认为,不但要看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要看企业的社会效益。至于用哪些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说法多种多样,意见也不一致。有的同志甚至认为,即使有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经济效益不好,但这个企业安置了大量职工就业,这也是国有企业对社会、对国家的“贡献”。现在还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亏损,是因为实行了增值税;企业税收负担重了才发生亏损。时至今日,一些省市依然把“税利总额”作为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并列为考核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有些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亏损、半亏损状态。但是,厂长经理和主管部门都一直说“实现利税”多少,“利税总额”多少。实际上“实现利税”、“利税总额”这一类的指标,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收益的实际情况,甚至掩盖了企业长期亏损、管理混乱的状况。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管理不善,有些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经营不但“无所得”即没有利润,甚至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来,但是,却可能用“实现利税”、“利税总额”这些含混不清的概念和指标掩盖企业亏损的真相,甚至掩盖企业偷税、逃税的实际情况,以混淆视听。“实现利税”、“利税总额”这些指标和说法,客观上就成了企业经营混乱、甚至长期亏损的托词和避风港。 税利并提和税利不分的说法和做法,不利于国有企业“脱亏解困”,更不利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规范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税利不应并提,税利必须分开,同时,必须尽早废弃“实现利税”、“利税总额”等含混不清的、过时的、有害的指标、说法和做法。 税利不分的由来 税利不分是计划经济理论和实践的产物。 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利润概念,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商品,产品价格由国家定,产品统购包销,总产品价值(C+V+m)扣除成本(C+V)即物质资料消耗和工资, 下余产品价值(m)不叫剩余价值而叫剩余产品价值,统一上交国家, 其中一部分以流转税形式实现。从50年代起,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包括税收管理,普遍存在税利不分的现象,企业对国家的税利采取单一上交的形式。 按照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及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等四个文件的规定,我国开征了14种税,但对公有制企业所得不征收所得税,采用的是利润上交形式。 大跃进时期提出“利税合一”,加快了“税利不分”思想的形成。我国在农村实行了财政包干,不再征税;在城市进行“税利合一”的试点,设想取消税收;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也参照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办法,不再征收所得税。当时认为,国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都是生产创造的积累,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没有必要分别征收和提交,而且认为实行税利合一,可以简化企业交纳手续,促进职工关心企业积累,有利于贯彻财政工作的群众路线。1959年5月, 财政部决定停止税利合一,撤销试点,恢复征税。经过这样的反复实践,对税收作用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税利合一上交办法虽然取消了,同税利合一伴生的其他作法和消极影响并未得到彻底纠正。国民经济统计仍采用“上缴税利”等指标,税利仍然被用来说明国有企业的“贡献”。 从1983年开始,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一步利改税”和“二步利改税”,对国有企业利润开征55%的所得税,下余所得税后的利润,再由财政部门和企业双方决定上交和留成的比例,即实行税利分流。有的企业留利高,又开征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实际上否定了“利改税”。两步“利改税”前的税利不分,指的是企业流转税与利润并提,流转税与利润不分;两步“利改税”后的税利不分,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与利润并提,所得税与利润不分。 如果说利润调节税鞭打快牛,把两步“利改税”否定了一半,那么,后来出现的国有企业大面积搞承包经营责任制,就完全否定了两步“利改税”。这时,企业搞利税大包干,实际是利润大包干,这是更严重的税利不分,实际上否定了企业所得税,否定了税收和利润之间的本质差别,弱化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