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是以共同的祖先为纽带联结而成的家庭联合组织。通过剖析我国传统农村社会的运行机制及其历史变迁,我们不难发现,在封建政治和地主经济操纵和影响农村社会的同时,还存在着一种更为突出和独特的权力生成和有效地运行现象,即以血缘纽带为原始契机的宗法关系左右着农村社区的自我运行。血缘家族关系渗透到传统农村社会的最深层,成为农村社区中基本的聚合力量和维持社区秩序在常态下运转的首要保证。以至于在传统农村中,一般社会事务的整治和秩序的调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来维持。宗法关系已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而且在事实上已经被制度化了。它不仅维持了农村的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而且无形中也维护了封建统治。因而历朝历代对家族活动的控制都比较松,这就为古代社会家族活动的壮大创造了一个较为理想环境。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我国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给宗法制度以沉重打击。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宗法家族制度作为旧制度的基础被彻底摧毁。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经过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宗族势力的政治、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又由于高度集中的政权控制,长期的阶级斗争氛围,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阶级斗争扩大化,使得农村宗族活动趋于消失。 然而,宗法制度毕竟存在了几千年,宗法观念根深蒂固地沉淀在人们的头脑中,传统文化环境依然存在,家族势力存在的条件并未完全消除,一旦有适宜的环境,家族活动又会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政治环境逐渐宽松及各种内外条件的变化,农村家族活动开始复活,不仅如此,再生的家族反过来又强烈地影响到中国农村的社会运行过程。 正确认识和对待再生的家族是一个既具理论意义又具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经过深入农村调查了解情况,现将当今中国家族复兴的原因归纳总结如下: 一、家族复活的外在条件 1.家庭承包制的推行——需求的引发。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举措莫过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家庭以相对自主的生产权和分配权,由此而致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合一,标志了农村家庭经济功能的全面恢复。 家庭取代原有的生产队成为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并非历史的简单倒退,而是国家和大众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反思后的必然结果,然而,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对于中国农村的自然资源总量和分布、生产力水平、居民居住格局、社会控制形式等的适应仅具有相对的意义。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或因农具种类的单一、或因成熟劳力的不足、或因生产资金的欠缺、或因实用技术的匮乏、或因经营渠道的闭塞,而程度不同地需要与其它经济单位进行合作。由于社会还没有为适应农村家庭的求助而建立起正式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于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就成了农村生产经营合作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有血缘联带的宗亲家庭遂成为农户最主要的合作选择对象。合作过程之中,宗亲家庭间的联系得到了强化,逐渐地成为一种维持其内部各家庭有效延续的组织形式。 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空间的开辟。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政府。这是中国农村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项意义深远的变革。随着政社的分离,主要以行政村为划分依据的自治性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便取代了原有的生产大队,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职能。 从理论上说,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涵盖了农村社区生活中诸如生产经营、福利保障、治安保卫、民事调解等方方面面。然而,村民委员会与原有的生产队相比较,其对村民生活的介入及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大为弱化。首先从权威基础来看,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了村民委员会与国家政权体系的分离,它不再是后者的直接组成部分,因而也不再拥有后者所必备的对各层次、各领域的强力干预能力;其次从组织方式来看,由于来源的本地化和身分的民间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动难以摆脱宗亲关系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因而也难以自主独立运转;最后从物质资源来看,由于土地分到各户,大型农机具等基本生产资料往往被租赁或承包给农户,村民委员会因此丧失了维系集体行动和集体利益的必要的物质基础。村民委员调控能力的下降最终会导致农村社区生活的组织真空,家族因而有可能以同宗家庭的利益保护者和利益协调者的面貌出现,这是家族在农民间较易获取信任也较易扩展势力的领域。此外,与城市相比,中国农村的现代化水平要低得多,在抚小养老、婚丧嫁娶、孤寡病残、闲暇娱乐、纠纷冲突等许多方面,失去了社会的关护、国家的干预和法律的覆盖。由此,家族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而且也找到了更为确定的生存依据。 3.儒家思想的回潮——观念的激活。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在对包括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香港等同属于“儒家文化圈”的东亚新兴现代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行总结的过程中,重新肯定的儒家思想的价值。儒家思想从本质上看具有两个不同的层面:其一是以“仁”为核心的维系和谐家庭关系的生活伦理;其二,是以“礼”为核心的强化国家等级体系的统治规范。前者以“忠恕”为实现原则;而后者以“正名”为实现原则。儒家的主旨即在于以家庭伦理作为国家统治的基础模式,并因此而做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推演。然而,由于自然的家庭关系与人为的统治关系的深刻矛盾,“孝”和“忠”的逻辑裂痕自始至终难以弥合,儒家思想感情在人民大众中的感召力可以说一开始即表现为家庭伦理亲情的召唤在人心激起的强烈归属感和依赖感。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所重新肯定的也主要是儒家思想中人伦伦理的内核。这种内核作为改良社会环境、融合人际关系、提高组织管理效率的重要辅助手段,在东亚新兴现代化国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