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认,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企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仅就股份制而言,到1998年底,已组建堪称股份制公司(不包括股份合作制)就有近万家,其中在沪、深两地上市的公司到1999年4月底已有878家(其中绝大多数是国企改造而来), 股票市值达2 万多亿元, 相当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近8万亿的26%,投资者开户数约4000万户。 另外,已批准上市有H股公司43家,B股103家。 还有一些国有公司在境外上市等。 但是,对于这些成就也不能估计过高,应当看到,在国企改革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问题在哪里呢? 从总的情况看,在已经组建的上万家公司中,改制为多元持股的公司,仅占已经批复企业的17.5%;而改组为国有的独资公司,占已经批复企业的79.4%。这就是说,绝大部分国企,都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独资公司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严格说来,国企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也不是改革而是改良。而在已经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公司中,经批准上市的公司就更少了。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在800 多家上市公司中,到1998底,大约有10%发生了亏损,有5%亏损较为严重,有的已经面临破产的边缘。至于经营绩效不佳或不太佳的公司,约占总上市公15—25%。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能令人满意或不太满意的情况呢? 虽然细说起来,原因很多,诸如:整个大气候不能令人满意,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买方市场的出现等。但我认为,主要的原因还不在这里,就拿我们的上市公司来讲,在它创建和发展全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自觉和不自觉地已经走进了种种误区,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十个方面。 误区之一:上市公司的主要功能错位 有的认为,国企所以要改造成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主要是为了集资和筹资。谁也不否认,集资和筹资的确是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重要功能,但不是唯一功能,更不是最主要功能。如果把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最主要功能仅定位在集资和筹资上,就大错特错了。市场经济特别是股份经济的发展史已经清晰证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最主要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和与此相适应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和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不论从微观上还是从宏观上看,其效益都是巨大的。因为它对促进社会生产力大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大增加,是任何力量无可比拟的。与此同时,股份制在调整产业中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它能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结构升级为重点,集中和积聚社会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并加快一些重要的工程建设,促进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的发展,其成效也是难以估量的。可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们在组建上市公司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时,如果不讳疾忌医,应当承认,却偏偏忽视了这一最主要之点。 正因为我们组建上市公司的初衷只是为了克服眼下企业在运转中的资金困难,筹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即为了套钱、圈钱,为了掏股东的腰包,当然就不太把注意力放在资金如何很好有效运用和运作上,如何挖潜、革新、改造上,如何开拓市场,如何创新,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效率、效益的提高和价值增值上。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中的资金闲置、浪费和使用不当,到处可见,有时能独目惊心! 误区之二:国有股不准上市 按照国际惯例,凡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都可以随行就市,进行买卖。我国的现行规定,国有股不准买卖,即不准上市。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都是由国企改造过来的,都有国有股,而且国有股所占比重一般都较大或很大,有的达到80—90%。因此,国有股不能上市,不仅制约着上市公司本身的发展,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而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 还应看到,中国股市,除国有股不能上市外,还严禁上市公司相互参股,严禁银行贷款流入股市,严禁银行参与股市,进一步影响到股市的发展。从实际上看,中国股市是由两个不太大的板块所组成:一是中小个人的散户股,约占股市的90%,到目前为止,其资金不到2万亿; 另一个是机构、社会团体、券商的投资,通常称为法人股,其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所占份额更小,不到10%。法人股的上市也受到严格限制。 国有股不准上市,也许在我国股份制的试点和发展的初期可能是必要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仍不准上市,恐怕就未必合适了。道理很简单:其一,它将使国有资产沦为“死”资产,呈僵化状态,不能在流动中“生儿育女”。其二,作为股份公司中的大股东,不能享受股东应当享受的权益,反而要承担股市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这等于“作茧自缚”。其三,国有股不准上市,有碍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重组,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其四,国有股不能上市,必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在新形势下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其五,国有股不能上市,直接影响资金在优化组合中积聚和集中,制约着企业的规模扩张,形成不了企业规模效应。再加上行业和地区上的分散、股市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形成气候,无足轻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误区之三:国有股股权主体模糊或缺位 1997年,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做了一项关于“资本市场发展与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系列调查, 结果表明, 截至1996年底,在全部530家上市公司中,有332家公司有国家股,占62.6%。从这332家含有国家股的公司看,有39家(占111.8%)只是标明国家股的数额,而未说明谁代表国家来行使股东的权益和承担股东的责任。注明国家股持股主体是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有106家, 持股主体是国资局的有100家,持股主体是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有47家, 持股主体是企业主管部门的有20家,持股主体是财政局的有13家。这几家持股在整体中所占份额分别为31.9%、20.1%、14.2%、6%和3.9%。另外还有6家公司的国家股分别由多家单位分散持有,1家公司的国有股由省政府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