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家李步云近日撰文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最先进最文明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应具有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和要求: 1.法制完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结构严谨(如部门法划分合理,法的效力等级明晰,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内部和谐(不能彼此矛盾与相互重复)、体例科学(如概念、逻辑清晰,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协调发展(如法与政策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党的十五大提出,我们应在2010年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仍然艰巨。 2.主权在民。要求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制应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实行民主的法制化(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等)和法制的民主化(立法、司法、护法等法制环节要民主)。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因而也应是现代法治的灵魂。在一个政治不民主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起现代法治国家。 3.人权保障。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化权利。人权是人的尊严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和综合反映。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人不是为国家与法律而存在,而是国家与法律为人而存在。权利与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全面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我们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权力制衡。在公法领域,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职权和职责。“衡”指权力平衡,执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之间,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应按分权与权力不可过分集中的原则,对权力作合理配置。“制”指权力制约。其主要内容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如公民的参政权,议政权,检举、批评、罢免权,言论、出版自由权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如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检察、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以及以社会权力(如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来达到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现象。依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建立与健全“民主监督”体系,是一项重要而长远的任务。 5.法律平等。包括分配平等和程序平等。实体法应体现与保障社会共同创造的物质的与精神的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分配。程序法应体现与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任何人无论其受保护或受惩处都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不因其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等的差异而有区别。为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并消除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6.法律至上。指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不是说法律不能修改。它是指宪法和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在尚未修改之前,任何组织特别是任何个人都必须切实遵守。法律至上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它的体现和保障。法律至上原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和个人,但其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是反对少数领导者个人权威至上、权大于法。在我们这样一个家长制传统和习惯根深蒂固的国家,实现法律至上原则的任务是很艰巨的。 7.依法行政。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科技、政治与社会生活发展的日益迅速与复杂多变,国家的行政职能有扩大的趋势。它必须能迅速决策与行动,实行首长负责制,故而同立法机关相比较,行政部门较易违法。行政机关同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也容易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更为困难。在我国,大约有80%左右的法律法规,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去具体贯彻实施。因此,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行政要求一切抽象的与具体的行政行为都要遵循法律。 8.司法独立。它建立在近代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是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其成效已为一百多年来的实践所充分证明。它本身并非目的,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并对行政权起制衡功能,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实现这一体制,需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的有效监督机制,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完善科学的司法组织与程序,杜绝来自外界的任何组织与个人的非法干扰。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在各方面利益配置发生剧变的情况下,诸如权钱交易、地方保护主义等腐败现象势必造成对司法独立的冲击。这些都是需要在很长时期里花大力气才能解决的问题。 9.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没有一定过程、规则,这样的社会将充满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恣意妄为。公正的法律程序体现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程序约束,也体现公民权利在程序中应有的保障。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有科学的办案程序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与裁定。程序正当包括民主、公开、公正、严明。严重违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规或判决、裁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