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金融危机与墨西哥金融危机相比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金融开放的速度过快而中央银行的监管不力。中央银行之所以监管不力,一是因为政府对金融的干预过多,二是中央银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问题在于,如果政府减少或放弃对金融的干预,如果中央银行拥有足够的监控手段,那又如何呢?是否就意味着金融危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呢?答案恐怕仍然是否定的。因为就如同人们对亚太各国政府求全责备、奢望过高一样,许多人也试图把中央银行当作万能钥匙来使用。这样一来,问题就不是停留于“中央银行应该干什么”之上,而是落脚于“中央银行能够干什么”之下,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本文通过对东亚危机中央银行的作为的评价来讨论近期中央银行的改革方向问题。 一、东亚金融体制的利弊与改革 与以德国荷兰为代表的西欧全能银行体制不同,东亚各国的双重银行体制主要是仿照英美模式而建立的。(巴曙松,1998年)。应该说,双重银行体制在机构上对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特别是证券业务)的严格区分,其初衷主要是出于风险控制与专业效率两种考虑的。可是,亚太金融危机之所以会爆发的根源却恰恰在于银行风险控制薄弱并且银行经营效率低下。其中的症结何在呢? 问题首先在于东亚各国或地区的银行体制过分庞大而且缺乏国际竞争力。一方面,从国内信贷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的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到,东亚的比率普遍高于欧美。(胡祖六,1998年)。1996年日本为207%,香港和泰国为157%,韩国为134%,新加坡为114%,菲律宾为65%,而印尼为63%(中国为96%)。这表明,整体经济运行对银行信贷的依赖过重。另一方面,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又普遍偏高。目前,韩国的坏帐占总资本的10.5%,菲律宾占8.79%,印尼占30~75%,泰国占25~50%,马来西亚占11~12%,新加坡占3.5~6.2%。(国际商报,1998年9月1日,孙郁)。由于东亚各国银行的专业化程度实际上很低,加之偏高的不良资产比率,使得银行系统的赢利性普遍较差,其国际竞争力日益弱化便成为不争的事实。 问题的症结在于东亚各国和地区普遍存在银行法规不健全而央行监管较松弛的情况。从外部看,对银行的监管权力并不独在央行手上,财政部和政府其他部门插手银行事务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使得央行的合规监管难以持续,而风险监管则有名无实。从内部看,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几乎为一纸空文,而资产分类与风险储备则不清不楚,至于会计制度则是既混乱又不透明,审计制度的随意性更大。(胡祖六,1998年)。很明显,政府的行为(比如过度的担保,行政命令或裙带关系等)限制了中央银行的活动能力,助长了商业银行的违规风气,内控制度受到投资倾向与扩张冲动双重扰乱。但是,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点却出在货币市场上。如果泰国、韩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的外汇自由化进程稍为迟缓一些,如果对外金融开放是与短期游资的有效监控同时并行的,市场缺口就不会越变越大。问题在于,出现了货币交易的缺口与汇率制度的缺口两个缺口同时形成并交互扩大的情况。 综上所述,东亚各国的金融改革都要以央行改革为起点,以商业银行改革为重心,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真正市场化与国际化的金融组织体系与金融监控体系。因此,对于会计制度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的要求是一个条件与标志,对于审计制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又是一个条件与标志,同时,建立并完善金融预警体制系也是一个条件与标志。 二、中央银行究竟能够干什么? 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影响是路人皆知的。在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权威性是无人置疑的。但是在亚太地区却不是这样,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其独立性与权威性是相当低的。尽管如此,我们却有必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其经济市场化的水平决定了该国央行的地位与作用。第二个问题是,中央银行既使在德国也不是万能的,它的首要任务可能是“稳定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也可能是“适应国家政策的需要而调节通货供给并整顿金融秩序和维护信用制度”(日本银行法)。 韩国银行名义上是中央银行,施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但实质上其权限却被政府所垄断,银行的业务都受制于政府。作为韩国政府管理机构的经济企划院对全国金融实行一元化领导,主宰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审批各种新型机构的成立。(张明梁,1995年)。作为货币金融最高权力机构的货币理事会,其权力大部分移交给政府,缺乏独立性。虽然最近几年韩国政府已减少对金融的控制,韩国银行的职能日益加强,但亚太危机爆发后,韩国总统委员会提交的金融改革方案中却把银行监管与韩国银行制订与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相互分开,由总理办公室属下的监管办负责,这引起韩国银行的抗议。 《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是大藏省领导下的特殊法人,它的一切业务活动都是在大藏省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的,大藏省拥有对日本银行的一般业务命令权、监督命令权和官员解雇命令权等。 虽然战后1949 年在美国人指示下加上了“政策委员会作为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的条文,但是,诸如存款准备率之制定、变更与废止,商业银行利率上限的决定、变更与废止等必须听取大藏大臣的意见,并经“利率调整审议会”咨询后才能实现。至于金融监管,日本银行无此权限而权力在大藏省。由此可见,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同样很差。1996年11月桥本金融改革方案出台。1998年6月22日,金融监管厅设立, 日本银行的主要任务仍旧是制订与实施货币政策。 泰国银行执行中央银行的功能,即作为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以及实施货币发行清算系统的管理等,但是,财政部是泰国金融的决策主体,负责制定银行必须遵守的条例法规,以及批准新的外资银行进入。(宋运肇,1992年)。因此,在形式上,泰国银行与财政部共同实施对银行的监管。而在实际上,财政部才是银行监管的真正的权力部门。正是在财政部的支持下,泰国银行才能在1990年至1994年间连续4 次(1990年5月、1991年4月、1993年5月和1994年1月)实行外汇自由化改革。而问题也许就在于,过快的金融开放没有与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配套。银行监管难度增大的同时,银行监管水平没有跟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