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之后,伴随着解放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全国各地国有小企业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个过程中,个别地方确实出现了某些问题,诸如把小企业改制等同于卖资产,刮卖企业风;不从实际出发,一味地赶进度,摆花架子,搞“运动式”推进;在国有资产的处理上缺乏必要的程序,不搞公开竞卖,导致了事实上的资产流失;对下岗职工关心不够,安置不妥,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这些问题无疑是应该加以认真纠正的,有关部门也切实采取了各种纠正措施。但是,事物的发展从来都是有矛盾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又是互相转化着的,纠正一种倾向往往会导致另一种倾向。现在的问题究竟应该是搞“纠偏”、“急刹车”,还是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在改革中克服某些不足呢? 国有小企业急需改革,而改革面临难题却很多,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改革政策的再创新。 (一)国有小企业改革既不能搞运动,又应积极推动,抓紧进行。 建国以来的历史证明,用搞运动的方式推动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是很不成功的,这种“运动”人为地改变或限制经济内在规律,采取政治或行政的手段强迫人们违心地完成某种“任务”,表面上或短期看“成绩”似乎很大,发展进度惊人,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名进实退,名成实败,常常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显然,国有小企业改革,绝对不能走“运动”的路子。 但是,反对搞运动决非是说国有小企业改革不需要领导推动和加快进行,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运”不“动”。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在纠正“搞运动”的同时,仍有三个观点需要强调。第一,领导的观点。无论就全国或某一区域而言,改革之成败,取决于党和政府作用发挥的好坏,国有小企业改革,亦是如此。第二,任务的观点。必须明确强调,搞好国有小企业改革是摆在广大干部群众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任务就务求完成并力争完成好,决非是可完成可不完成或完成到怎样都可以。对于一个县级党政组织或一个企业的负责人来说,能不能成功地领导好本县或本企业的改革,即是一种考验,也是显示这个县或企业负责者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各有关组织和领导,都必须从这样的高度看待这项工作,而决不能有丝毫的轻视和松懈。第三,时间的观点。改革需要时间,时间的耗费无疑也会加大改革成本。国有企业改革已进行了20年,眼下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不仅使改革矛盾积聚和沉淀日趋严重,而且也会导致人们对改革预期心里下降。也许早几年比较容易推进的改革,到了今天就明显地难了许多;也许今天还有可能成功的改革,再拖几年则便很难成功;也许国有小企业改革已错过了一些机遇,如果再拖下去就势必会使本来已很有限的机遇重新丧失,成功的系数更加降低。无限期地拖延改革时间,只能使改革机遇丧失殆尽,企业陷入日趋恶化,未改先垮的境地。所以,以一个省或一个地(市)、一个县(区)工作部署来说,争取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精力完成小企业改革任务,以便再去转换工作重点,进一步推动其他方面的改革,无疑是必要的和正确的。 (二)国有小企业改革形式多样化,而重点应放在企业制度创新的推进上。 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步伐,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坚持改革形式多样化,是国有小企业改革所必须遵循的大政策。 现在的问题是,究竟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做好“多样化”呢?一般地说,小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不触及产权制度的形式,如多年以来推行的承包制、租赁制等。另一种是触及产权制度的改革,其中又可分为一次性处置(出售、破产等)和重组性改革(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等)。这些形式各有特点,每种形式都具有不同的适应性。笔者认为,当前以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形式为宜。 强调产权制度改革是从国有小企业面临问题的客观实际出发的。国有小企业亏损和发展不景气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传统体制的弊端,比如政企不分,资产经营缺乏责任,经营者既无激励又无压力,经营机制不灵活等;二是投入资金缺乏。国家财政无力也没有意向给大量小企业再投资,拨改贷造成企业负债率普遍较高、“积重难返”,而社会其他经济成份的资金又由于体制限制不便投入。显然,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因为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变原来的单一国有形式为非国有形式或国有与非国有混合形式,这不仅可以比较彻底地解决体制的弊端,而且事实上吸引了社会各种投资进入这些企业。既通过体制转换增加了活力,又通过新资金进入增加了实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放小”的要害是“放出”,即把大量小企业由原来国有的“笼子”放出去,以便进行更加自由的发展。 改革初期,国有企业已普遍地推行了承包制等非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但从实践的结果看,这只是一些过渡性或辅助性改革方式,非但没有形成对国有体制弊端的根治,而且并发了许多新的不良现象。几乎所有的国有小企业都轮番进行了承包或租赁,却很少有那个承包和租赁企业出现较大发展,相反却是每一次承包和租赁都“养肥一批人”,而给企业遗留了一批新的烂货、坏帐、死帐。 在讨论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少同志总有一些担心和忧虑。有的认为,大量国有小企业转非,会影响公有制主体性质和国有主导地位,有的对卖企业特别反感,有的指责改革是“有意逃债”。这些问题很值得具体说明。应该说,有关公有制主体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已讲得十分明确了。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必须联系实际理解好报告中关于“质”与“量”辩证统一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观点。目前公有制主体作用发挥不够,问题主要不是“量”少而是“质”差。“放小”是以“抓大”为前提的,国有主导地位作为一种“控制力”,主要是依靠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在国计民生重要部门和领域的占领去实现的,把那些“质”的水平较低的小企业转为非国有,缩“量”提“质”,并不影响公有制和国有经济整体作用发挥,对卖企业问题,首先应肯定“卖”也是一种改革方式,如果掌握得当,还是国有资产退出的最有利、最简便方式,有条件卖掉的企业采取“卖”无可非议。其次也需指出,个别地方一窝风地卖,这未必合适。必须明确,企业改革决不等于卖资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者与企业职工的关系,也不等同于私人老板与雇工的关系。那种置职工不顾的“卖”显然是错误的,所以,问题不在于能不能卖而在于怎样去卖。纠正推进中的偏差,却不应否定改革本身。至于所谓“逃债”更有待研究。现在各地普遍存在一批(不少于1/3)“三无一重”(无资产、无经营项目和产品,无启死回生的“人气”,还背着沉重的债务包袱)企业,这些企业早已具备破产条件,它们的负债早已成为死帐、坏帐,只是限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影响了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