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税费分流的理论分析 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一般有税收、公债、收费等。目前,除海湾一些产油国的石油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较高,超过税收比重之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以税收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税收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由公共商品的性质决定的。根据西方公共部门经济理论,公共商品是指某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商品。在这一概念中,已经隐含了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的重要区别,即公共商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特点。 公共商品的非竞争性特点表明,消费者对公共商品的任何消费均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公共商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所谓“边际生产成本为零”,是指在公共商品的消费达到饱和之前,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增加的成本为零。“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是指在消费中不存在拥挤现象,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 公共商品的非排它性特征表明,公共商品的消费是集体进行的,其效用不可分割,其产权界定的成本高昂。换言之,公共商品的提供者若要将不为公共商品付费的个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要么是技术上不可能,要么是排除成本巨大。由于在公共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过程中总是存在“搭便车”行为,故每一位公共商品的消费者都不愿表达其真实偏好,且偏好加总存在困难。 公共商品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决定了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商品的方式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的有效配置,形成效率损失。这也是大卫·休谟在1740年所提到的公共的悲剧。因此,公共商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税收则是政府提高公共商品供给效率的重要途径。这是因为,通过投票等公共选择行为可以解决消费者偏好加总的困难;通过政府的强制征税,可以解决私人部门提供公共商品所难以解决的“搭便车”问题。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完全意义上的公共商品是比较少的,政府提供的绝大部分公共服务都具有半公共商品的性质。半公共商品又称为混合商品,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的双重性质,其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征相对较弱。对混合商品产权的界定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是较小的,但若超过一定“阈值”,则交易成本会急剧上升。这类商品一般具有消费上的效益外溢性,若完全由政府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使得拥挤成本增加;反之,若完全由私人提供,又会造成商品供给量低于效率水平,这两种情况均会导致效率损失或社会福利损失。在混合商品中,还有一类属于自然垄断性的商品,如城市供水等。这类商品具有边际成本下降的趋势,如果仅由市场提供,商品供给往往达不到效率水平。尽管这类商品从本质上具有私人商品属性,但为了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这类用于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一般也由政府提供。 政府直接提供混合商品,以较低的价值鼓励人们消费,可以达到有效率的消费量,公共部门的收费则是提供混合商品的价格,它构成政府收入的重要部分。一般说来,收费作为混合商品的价格,它是介于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制度之间的混合商品产权界定的方式之一。通过受益人交费和政府征税,可以较好地解决在混合商品供给过程中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 由于存在纯粹公共商品和混合商品的区别,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纯粹公共商品(如国防等)是由政府征税来提供的,而混合商品则是通过收费来提供的。不过,税收一直是各国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因为即便是混合商品生产,也需要政府税收给予一定的补贴;而且,混合商品的受益对象具有局限性,仅仅通过收费难以筹集必需的建设资金。 进一步的问题是,税与费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在经合组织(OECD)的分类中,税收被定义为“对政府的强制性的、无偿的支付”;世界银行则将税收定义为“为公共目的而收取的强制性的、无偿的、不可返还的收入”。上述两个定义都表明,强制性、规范性和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特征。 公共部门收费主要包括规费和使用费两种。其中,规费是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行政部门)向个人或企业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所取得的特定报酬。规费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规费,如护照费、身份证费等;另一类是司法规费,如诉讼费、婚姻登记费等。规费的收取通常有两个标准:(1)填补标准。 指以补偿公共部门提供劳务所需的费用数额为标准而收取的费用;(2)报偿标准。 是指以缴纳者从公共部门劳务中所得到的利益为标准而收取的费用。使用费则是政府向特定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的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广义的使用费还包括特许金和特别课征等形式。 公共部门收费也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税和费的重要区别是,费的缴纳者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服务中直接受益,其缴纳费用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存在一一对称的关系。因此无偿性是税与费的重要区别。 在财政实践中,税和费的差别往往难以区分,其原因在于如何界定所谓“无偿性”。经合组织在对税收的分类中指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征收可以被视为无偿的:(1)费大大超过服务的成本;(2)费的支付者并非利益的获得者;(3 )政府并不根据收到的征收额提供相应的具体服务;(4)只有付费的人受益, 但每个人所得到的利益并不必然同支付成比例。如果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满足上列条件,那么,这种收入即为税而非费,而不论冠以何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