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在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的运行机制,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要从单一的公有制特别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转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主体地位下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三是与此相适应,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手段为主的国家宏观直接调控制度,要转为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制度。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市场建设取得了全面进展,消费品价格的95%、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价格的80%以上已经放开,商品市场基本建成;各种要素市场,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和房地产市场等,也开始形成。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有了很大变化,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国有经济已经从改革前的将近占60%下降到1997年只占三分之一左右,非国有经济已经从40%上升到三分之二左右;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已经达到近30%。按工业总产值计算,国有经济已经从改革前的约80%下降到26.5%,非国有经济已经从改革前的约20%上升到70%以上;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已从过去不到1%上升到33%。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包括财政、 税收、利率、汇率、收入分配等已经上升到重要地位,特别是金融手段可以说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是,改革的进展很不平衡,突出的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严重滞后,其在经济中包揽范围太宽,体制机制僵化,高投入、低产出,竞争力和活力不强的局面,至今没有明显改变。 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严重滞后,除了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机制不合理,长期积累下来的种种历史包袱沉重,包括多余人员、资金欠帐、企业办社会、退休职工多等,解决起来十分困难以外,最主要的还是我们对国有企业已经实行的改革措施,长期以来几乎都只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作一些局部利益和权力的调整。如1979年至1982年实行的利润分成,1983年至1986年实行的利改税,1987年至1991年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下半年起实行的名义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际上是扩大十四个方面的自主权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国有企业的所有制、产权制度和企业组织制度方面的改革。这当然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效和成功。 有鉴于此,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部署: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完善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探索建立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从过去长期实行的以让利、放权为主的局部改革,进入了一个以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的制度创新的新阶段。改革的基本趋势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关于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产业性质,及其在经济中战略地位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办法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大体可分为三类: 1、属于公益性、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如城市的供水、供电、 供气、公共交通、国防军工、货币铸造和卷烟生产等,一般可以继续由国家投资举办,并基本实行国有独资经营。这主要是因为,公益性的企业,与广大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其产品的价格或服务收费,一般是由政府控制的,对其经营业绩的考核,主要应看社会效益,而不能完全看经济效益。由国家出资举办,不仅有利于保证社会供给,而且有利于人民生活,保持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但可以将过去完全吃“大锅饭”,亏损全部由国家事后补贴,改为事先核定亏损,定额包干经营,以促使其效益能够有所提高。 所谓垄断性的企业,即出于种种原因,如有关国家安全的军工企业,有关财政巨额税收的卷烟企业和有关金融风险的货币印制企业等,一般不宜也不能由其他方面举办或参股,也只能继续由国家举办和独资经营。 2、属于基础性、先导性的国有企业。如能源、交通、邮政、 电讯、航空、重要原材料中的骨干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重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一般可以从现在的国有独资改为国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因为,这部分企业,是整个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如果都改为民办,完全由市场调节,必然因其经常波动而可能带来整个经济的不稳定。因此,国家一般必须控股,或者能够加以控制,以利于整个经济的平稳发展。 3、属于竞争性、盈利性的企业。包括一般的轻工、纺织、机械、建材、冶金、化工、电子等企业,可以说是大量的。如果继续由国家投资或举办,不仅国家没有这样的能力,包不下来;而且由于其受行政干预的可能性很多,其竞争力和活力都不会很强,效益也不会很好,甚至相当一部分为经常处于亏损状态,弊多利少。因此,可以改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吸收多方面的资金,包括集体、法人、个人和外资入股,进行合资经营,国家一般可以继续保持参股的地位。至于对什么样的企业参股,什么样的企业不参股,以及在某一企业参股比例的大小和数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有没有资金去参股,有就参,反之就不参。而且这种资金必须是财政结余的,而不能是银行的,因为银行的资金90%以上不是银行的自有资金,而是银行的负债即各种存款,其中大部分又是居民的储蓄存款。国家将银行的资金拿到企业去参股,名义上看来是国有资产,实际最终所有权并非国家,但国家却要承担一切可能带来的风险。二是企业盈利率的大小和能否盈利?能盈利或盈利率较高,就参股或者多参,反之,就少参或不参,让其他所有制形式去举办,国家只依法收税和搞好监督服务。从而做到国有经济与非国有制经济之间,合理分工,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