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年初起,启动消费的问题已经为人们所广为关注。国家也采取了包括连续降息在内的各种政策。在我国过去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目标主要是促进生产,消费处于被排斥的地位。从排斥转变为鼓励,我们不妨把1998年以来以刺激消费为目标的政策称为新消费政策。由于我国在促进消费方面的理论积累相对薄弱,在1998年以来陆续提出的各项政策思路中,缺乏充分理论依据的痕迹清晰可见。为推动新消费政策不断趋于完善,澄清一些模糊认识,本文特设以下七问,以为反思。 一、消费政策应当对消费者群体有怎样的基本估计 消费政策要作用于消费者、影响消费者行为,在政策制定之初就需要有一个对消费者群体行为动机的最基本估计与整体认定。这就是“消费者假定”。 “消费者假定”不是可有可无的。消费政策一定要搞明白,消费者究竟是一群不知道怎样支配自己的金融资产,怎样决定自己消费取向,需要政府去告诉他们怎样花钱的“群氓”,或是只要些微小利就会一哄而上的短视者,还是一个懂得趋利避害,能够分散决策的理智群体。消费政策如果不能建立在科学的“消费者假定”基础上,就无法把政策对象放在一个合理位置去对待,就一定会不断出现“一厢情愿”或“事与愿违”的政策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一种自我决策、自我选择的行为。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短缺和“配给制”的存在,人们的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统一决定的。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市场经济下的政策不是发“票证”,政策目标与政策效果之间存在着消费者选择这样一个不可忽略的中间环节。政策之所以一定要有科学的“消费者假定”,是因为消费者有权和有能力选择。 市场经济下,对自身收入和资产具有充分支配权的消费者可作如下三方面最基本的假定。第一,趋利避害。要假定消费者是在为自己花自己的钱(而不是花“公款”或为别人花钱),因而其消费行为一定会本着对个人或家庭利益最大化并避免风险与损失的原则。第二,理性选择。例如物美价廉、量入为出、边际效用最大等都是普遍的理性消费原则。第三,其理性判断会受到人性弱点的局限。例如从众行为、攀比行为等。 政府政策不能低估消费者的判断能力。一方面,这意味着政策只能通过调整利害关系来诱导消费者;另一方面,意味着利害关系的调整必须要触动到最主要影响人们消费行为的深层次社会利益矛盾。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当前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最大之利不是“物有超值”(例如降价打折),不是收益最大化(例如通过“下海”或“跳槽”获取更高收益),而是安全。从这一意义上说,“降息”尽管也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但这一政策不可忽略的负面作用之一是使人们对自身经济安全的估计进一步恶化。其结果是,人们为“买”到安全而更加趋向于储蓄。消费政策需要有“消费者假定”,从根本上说,是要真正找到消费者所趋之利。 二、消费政策应当怎样定位自己的经济立场 消费市场上有三个当事人:厂商、消费者和政府。消费政策应当站到怎样的经济立场上? 这一问题关系到消费政策的基本定义。应当毫不含糊地说,不论在经济学意义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消费政策都应当首先是保护消费者的政策。 消费政策不能站在政府的经济立场上。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运用合法收入在合法的消费过程中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这是天然合理的行为。政策不能直接要求消费者“为国家作贡献”,不能把目标设定在财政增收上,也不能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理由下强行剥夺竞争形势赋予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强化“政府垄断”不能挽救市场。这种政策不可能是促进消费的政策。 消费政策也不能站在厂商的经济立场上。在厂商和消费者群体的竞争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消费者是弱者。因此,消费政策首先应当是帮助、保护消费者的政策;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使买方获取更大利益的政策。而给厂商当“托儿”,简单地说服消费者购买的政策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政策,是不可能奏效的政策。在体育竞技场上,如果“裁判员”跑去帮助彼一方,此一方的合理选择就是“罢踢”。政策如果明显趋向于厂商,消费者只能选择自己保护自己。他们保护自己的最大办法就是不买。 什么样的政策是保护或有利于消费者的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反对暴利行为与强买强卖、杜绝乱收费的政策是保护消费者的政策,破除垄断、鼓励优胜劣汰、通过物畅其流降低交易费用、监督厂家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政策是有利于消费者的政策,对购买特定对象(如住房、医疗及养老保险等)的收入减免征收所得税等适度将政府利益让渡于消费者的政策是合理的消费政策。 当前有一种认识,认为我国面临的是供大于求的失衡,是买方权益不断增大的市场环境,因而政策应当强化卖方力量,应当向卖方而不是向买方倾斜。“自律价”就这种认识下的典型思路。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前段“降息”之所以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一政策首先施惠于的是扩大再生产条件,而金融资产有限的广大消费者所面对的消费环境并未因此而有实质性的改善;住房与汽车等消费信贷之所以举步艰难,原因之一在于,在二级市场发育严重滞后的条件下,消费信贷可能把生产厂家从资金占压的重负下解脱出来,却把收入、产品质量、利率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留给了消费者。值得大声疾呼的是,在过去20余年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断地关注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反通货膨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等,“企业”和“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已经取代“计划”、“国家”而有了相对强有力的发言权,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始终没有真正确立起来。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中,消费的市场化程度最低,迄今仍未从“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环节”这种计划经济下的定位中解脱出来。强化消费者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