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多数国有企业绩效较差,面临困境,背负沉重债务,不少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如何促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是中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体制不活、机制不灵、效益低下的问题,从80年代初期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以来,我们采用了扩权让利、利润分成、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利税分流、转换经营机制、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等许多招数,推进和深化了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使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不断上升,活力有所增强,对宏观环境和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有所改善,出现了一批像长虹这样搞活搞好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目前,从总体上说,中国还没有从整体上把国有经济搞活,把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搞好。但是,从四川长虹这样一些经营好、效益好、发展快、已经步入良性循环的企业,我们看到了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曙光。 一、在旧体制下艰苦创业 四川长虹(原名长虹机器厂)是我国“一五”计划期间确定的,为发展我国航空工业,由苏联援助制造机栽雷达等电子设备的工业项目,1956年5月开始筹建,1958年10月1日在绵阳动工兴建,国家投资1千多万元,到1959年末,建成四座主厂房共2万多平方米,8幢单身宿舍共9200平方米,职工达到2074人。但是,我国从1960年开始遇到连续3年的经济困难,长虹厂的兴建因此而受到影响。1960年8月7日苏联专家撤走,对工厂建设虽然不利,但建设者们仍在艰苦的环境中创业。到1960年末,厂房建设累计完成3.6万多平方米,安装设备近600台,700多台仪器投入使用。国家为了克服暂时经济困难,长虹厂被列为缓建单位,基建处于停顿状态,工厂精简下放职工,到1963年,职工总数减为1682人,比1960年减少近千人。1964年,我国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国家将长虹列为重点续建项目之一,基本建设重新上马,国家再度投资2000万元,经过1年多的努力,长虹厂的基本建设工程经国家验收鉴定委员会于1965年11月验收鉴定合格,交付生产使用。 长虹厂建成后,隶属于第四机械工业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主要从事军品生产。 70年代中期,军品任务减少,长虹厂开始走军民结合的道路。1973年开始试制电视机,到1978年的5年间,共研制成功5个型号的黑白电视机,4个型号的彩色电视机,其中投产2个型号黑白电视机,共生产黑白电视机0.35万台。由于当时我国还是封闭型经济,在技术经济方面同国外没有多少交往,而国内又没有稳定可靠的彩色显像管和元器件货源,彩色电视机长期处于技术过关状态,只有2个型号的彩电试生产过几十台,技术上还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在计划体制下,全厂职工虽然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为国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依然不能改变生产发展缓慢、技术水平低、经济效益低、劳动生产率低,同发达国家差距日益扩大的状况,从1959年到1978年在旧体制下的20年间,共实现利润1178.6万元,生产不稳定,波动很大。 二、突破旧体制的束缚——从扩权让利到承包制 长虹厂虽然早在70年代中期,就走上了军民结合的道路,开始了民品的研制和生产。但是,从1973年到1978年的5年间,民品产值在总产值中的份额都没有超过20%。民品生产难以扩大,有观念上的原因、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生产技术上的原因。在观念上,认为军工企业搞民品是不务正业,即使军品任务不足搞民品也只能作为补充;在体制上,计划经济只管军品,民品开发和生产缺乏资金支持;在生产技术上,闭关自守,国外先进技术难以引进,技术水平落后,难以形成生产规模。 80年代是长虹厂发生巨大变化的10年,在生产发展和体制改革两个方面都开创出崭新的局面,为90年代的新飞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6年8月,长虹厂建成了第一条彩色电视机自动流水生产线,这是从日本松下公司引进的先进技术,这是我国较早引进的彩电自动生产线。新生产线投产当年,电视机产量跃上一个新台阶,达到年产32万台,其中彩电达到19.6万台。 在体制改革方面,80年代长虹也迈出了大的步伐。建厂以来,长虹厂按照苏联模式,先后隶属于国务院各部(第一、二、三、四、电子工业部)领导,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财物、供产销全部由部统管,企业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缺乏活力。1985年7月,企业被下放到四川省,1988年1月再次被“正式下放,依托企业所在城市”,即由企业所在绵阳市政府管辖。当时,想通过中心城市管理企业的改革措施,来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条块矛盾。 80年代长虹的改革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虽然在总体上还没有突破计划体制的框框,但是,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改革在逐步深化。80年代初期到1983年以前,长虹厂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大部分上缴国家,按企业标准工资的10%~12%提取企业基金作为职工的奖金,在企业基金制度下,企业的自主权非常之小;1984年~1985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按实现利润的55%缴纳所得税,按25%上缴调节税,比上年增产部分按50%~70%减征调节税,余下为企业留利,按照第一步利改税办法,企业留利只有10%~20%,上缴国家太多,企业的自主权仍然很小;1985年~1986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按实现利润的55%缴所得税,按14%(后改为7%)缴调节税,调节税的基期利润定为1000万元。纳税形式也有所变化:1985年以前实行产品税(民品按销售收入5%缴税);1986年起,实行增值税,按销售收入减去外购部分费用的差额的14%缴税。第二步利改税没有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国家收走了实现利润80%以上,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仍然很少。